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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的两审判决,特别是司法实务机关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认识,为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样本。人脸识别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其遭受的损害后果可能伴随终生,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又加大了信息主体隐私、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甚至人权受损害的频率和程度。严格规范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行为,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规则的构建,应秉承“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处理原则和严格的告知同意规则,将允许例外处理中“特定、充分、严格”的标准具体化,并要求信息主体针对人脸识别处理行为作出明确、单独的专项同意,实现对人脸识别信息更高强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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