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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启舞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6):70-75
暂予监外执行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定权利。作为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必须符合"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需要完善申请主体、裁判主体及裁判方式等规则。 相似文献
2.
因受贿而实施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之所以形成争议,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混淆了受贿罪的两种不同类型。以索取与收受两种不同类型受贿的犯罪构成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因索贿而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牵连犯罪数形态;因收受贿赂而实施渎职行为则构成法规竞合犯形态。 相似文献
3.
侯启舞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34-36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从法理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来又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还是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4.
侯启舞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6)
以刑罚推迟执行制度取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种理性的必然选择.鉴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构建刑罚推迟执行制度时,应从实体规则和实施规则两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5.
侯启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48-50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徇私"一词应作何种理解颇具争议.价值学意义上的刑法,其本质是为了保护自由,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从这一角度来分析,徇私应作包括徇情的理解.刑法的解释应以立法者的原意为根据,然而在立法原意无法探明的情况下,则应以立法目的为根据.基于此,徇私应包含有徇单位之私情与私利的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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