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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交通警察权的权能要素并未被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引起公法学人的重视。这不但会迟延部门行政法精细化发展,而且极易导致交通警察关涉领域的新问题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有鉴于此,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对交通警察权的内部构造从来源要素、主体要素、运行要素、对象要素和保障要素五个层面展开研究。经研究发现,交通警察权存有权力设定、内部分配、授权、委托等来源形式;交通警察权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存在不同样态,并且实践中截然相反的做法与现有理论并不矛盾;交通警察权运行要素意义重大,现有规范已较为成熟;车辆、行政相对人、交通事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应成为对象要素;交通警察权保障要素包括物质性资源与非物质性资源,并且非物质资源愈发显得重要。  相似文献   
2.
行政调解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它在化解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方国家对之也高度评价,誉为“东方经验”。在考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行政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行政调解制度的重构进行反思,以期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科学定位原告资格,而在实践中负有监管之职的环境管理机关,因为同时具备司法起诉主体资格,就会出现严重的职能错位。基于该问题,深入探究出现如此窘境的法理根源,不难发现当前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环境管理机关漠视其职权,滥权无章;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及结构失衡,不利于实体公正;两种身份的困顿增加了环境管理机关被诉行政不作为之虞。因此,必须激励公众和非政府性环保组织,限制环境管理机关的起诉条件和资格。  相似文献   
4.
廓清基础理论对治安调解制度功效的发挥意义重大。治安调解概念的厘定应把握治安调解的主体、依据以及调解前提。尤其是现行调解的依据扩展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外,植入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的一般原则、道德规范和公平正义的观念等普适性价值理念,并强调调解自愿的基础前提。治安调解中除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等规范中已明确的原则外,还应注重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行政法基本原则。治安调解的价值在法经济学层面包括弥补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迟延等弊端,利于纠纷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推动公安行政机关执法效益的实现等三个方面;在法哲学角度则表现在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探索法治改革的方向以及保障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对治安调解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改革并完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首先立足于治安调解现有问题,并在正确定位治安调解机制的前提下,在遵循其独特性,协商性和效率性的基础上,明晰治安调解范围,增加治安调解基本程序,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并确立反悔条件机制,建构治安调解与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大调解"体系,以警民联调和诉警援助实现三者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6.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个人利益的凸显与公共利益的隐退。由此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从宏观上来看,存在与该法同一章节预置规则相冲突之嫌;从微观来看,内容设计之科学性不足。基于此,行政强制执行时间与手段限制的革新应以"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探求行政强制执行时间的限度;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等方面规制拒绝给付制度。  相似文献   
7.
刘启川 《现代法学》2015,(2):182-193
现行法律规范并未为诉讼外化解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碰撞"提供直接的制度支撑。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宪法缺乏对处理诉讼外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顶层设计,并且已有条款关涉的"伏势"制约机理,存在嵌入新场域的难度。经深入分析发现:当前权力的宪法构造具有历史局限性,与当下法治的现状并不契合,而且,当下我国已经具备构造诉讼外权力关系的基础与条件。因此,应当将诉讼外两者之间的关系纳入宪法关怀的视野,并应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精神加以指引。基于此,进一步探究诉讼外行政权尊重司法权的限度,并提出通过架构诉讼外导向性机制,以确保诉讼外两种权能运转良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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