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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义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法律发展史可以被理出两条基本脉络:一是实体法的演革,一是程序法的进化。由于程序法之于实体法有其形式性与相对独立性,我们可以在舍弃程序法的阶级属性以及实体法对程序法的某些制约性因素的情况下,来考察程序法自身技术方面的特征,进而研究程序法发展的历史类型。基于这种思路,我们把程序法分为两大历史类型,即古代专制式程序法和当代民主式程序法。它们由低到高的发展构成了程序法的发展史的两大阶段。一般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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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上,法律家长主义是指法律为了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限制其自治。在理论上,对法律家长主义争论主要是从法律经济学和法律价值论两个维度进行的,对家长主义式的规定有无效率、法律是否应保持价值中立和自治这一价值在法律中的地位进行探讨。在实践中,法律家长主义在美国合同法、行政法和宪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表达自由、平等权等进行限制,对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中的某些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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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定”缘何成了集体腐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体决定”变异成集体犯罪的案例不断增多“,集体决定”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集体腐败之风屡禁不止。前不久,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就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这种“形式合法”的腐败其实是腐败毒瘤的变异,它严重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对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于是,公众目光集聚:到底什么是集体犯罪、集体腐败?“集体决定”变异集体腐败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规范一把手权力?如何借鉴国外有效模式?如何从体制、机制等方面规范集体决定,破解集体腐败难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组织了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者共同参与的一场笔谈,探讨集体腐败的前因、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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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行为对自由的要求以及市场行为固有的弱点,法律具有双重职能的矛盾——保障市场经济自由和保证国家权力干预。权力干预的最佳方式、法律的适度立场等问题已成为我们从诸方面进行讨论的热点。在追求效益、保证自由的今天,我们不能不谈兼顾公平、兼顾秩序;另一方面,在权力干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又要在方式上讲究适度和实效。体现在法律上,笔者以为需要改造传统法律的体系和调整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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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本文认为传统理论对于“社会利益”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条件。作者论证了社会利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利益,分析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其权利)和国家利益(及其权力)的关系,指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可以互相转化但不能相互取代;从利益关系结构上分析,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不能形成对应关系,社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从权利关系结构中来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应;强调社会利益不等于加强国家权力干预。鉴于市场行为存在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公平的负面效应,鉴于权力过份干预的弊端,有必要强调国家权力应当基于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利益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公平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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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着重考察"公案"这类特定案件的司法过程,从中观察和分析中国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文章分析了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个主体及其相互间的角力关系,分析了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分析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认为司法与民意、媒体的角力,不能仅仅基于司法独立原则,而应当强调被告公平受审权。总之,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司法的政治角力应当加以规制;通过制度设计,有的关系可以回归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仅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还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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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理论基础”析要——兼及当前行政法学同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部门法理论基础”析要———兼及当前行政法学同类问题●孙笑侠部门法理论基础并不是在每个部门法学科中都受到关注。当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讨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时,人们不禁要问:是不是任何部门法都有自己的理论基础?人们完全可以怀疑任何部门法都有必要谈“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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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怎样给行政行为设计正当的程序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涉及法律程序设计的几条主要的法理是:程序是对行为进行控制的有效方式;衡量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至少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实体权利目标;围绕“权利———义务”来设计程序的基本制度;不同的行为应当有不同的程序,对程序固有的弊端给予理解和宽容。此外,还涉及:程序中强调效率是有条件的,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是听取对方意见与必要的回避;根据行为涉及的实体利益的重要程度、影响的大小来决定程序的繁简;不完善的程序法比恶的实体法更叫人难以容忍。本文将结合行政程序的设计来阐述或论证以上关于程序的法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