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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原来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股东以协议商定的方式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缴纳方式等,此方面的修改大大增加了股东在出资和公司经营上的自主性.此外,在刑事责任上,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更是取消了对抽逃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此种背景下,本文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修改后,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还能否以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理由追加被执行人及公司法修改对追加被执行人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2.
张红杰 《前沿》2010,(16):197-200
当前我国男女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的性别差异依然存在,这对于男女性别的平等及女性就业公平和个体发展都造成不良影响。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社会中传统性别文化形成的社会性别排斥、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成本最小化和劳动力使用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学考量以及作为主体的女性其自身价值观念、人力资本和就业选择与男性的差异等。缩小就业中的性别差异,应首先在观念上转变社会性别排斥,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其次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在制度上促进两性平等。另外,还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女性就业率及就业质量。  相似文献   
3.
张红杰 《前沿》2010,(8):183-185
提高教育质量是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相关研究主要围绕"物"的角度——如制度、体系、质量标准等,对提高教育质量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而关于在教育质量促进过程中如何发挥"人"的积极作用的系统研究较少。本文认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以人为本,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而有效的激励来自明确的责任定位。对于在提高教育质量过程中承担不同责任的三方主体: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只有厘清其责任界限、明确其责任定位,才能在校内形成以人为本的有效激励。这一新视角对于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应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生态文明时代的法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类解决个体与整体之间关系的法则主要有自然法则作用下的有力者居之、个人主义的"有理者居之"和团体主义的"共享而后自有之"三种。以"弱肉强食"为特点的有力者居之与当今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不应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选择。"有理者居之"在当代表现为有权者居之,而权利内容的增加和权利主体的增加都只能使业已紧张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加剧。权利对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只对全部环境利益中的极小部分有效。"共享而后自有之"是应对环境危机的最佳选择,是生态文明时代应遵循的社会法则。"共享而后自有之"法则所规定的生态文明时代的法理的核心内容有三点,即适应自然、整体优先和义务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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