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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宜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4):17-19
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构成的时间限制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笔者认为该规定将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排斥在累犯之外是不合理的,建议将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纳入累犯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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