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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法理论上,累犯具有多种性质,既是一种犯罪人类型,也是一种量刑情节,还是一项刑罚制度。我国刑法除分别规定了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累犯制度外,还特别规定了毒品再犯,即刑法第65条的普通累犯、第66条的特殊累犯和第356条的毒品再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否定条件和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作了扩 相似文献
2.
李瑞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3.
在介绍国外累犯处罚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累犯制度的处罚原则提出了新的解读和建议:将再犯从累犯中分离出来,再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从重”,累犯的处罚是“应该从重”;将从重原则理解为从重处遇,拓宽累犯的处罚内容。并对累犯处遇内容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累犯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竹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30-33
当前《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累犯的适用范围、单位是否构成累犯、特别累犯的适用对象以及累犯者再犯的处罚等方面。为此,应对我国现行累犯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如在现行累犯制度中增设单位累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以及累犯可以适用假释、扩大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对累犯再犯者加重处罚、相关法律条款中的文字应更加严谨等。使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5.
数罪并罚制度在法学理论界一直有着比较大的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69、70、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裁量刑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适用第7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普通累犯成立条件包括罪数条件、主观条件、罪质条件、主体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累犯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在罪数条件上应将再犯与累犯予以区别;在主观条件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在罪质条件上应将后罪予以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后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在主体条件上应排除未成年人累犯,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应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在单位累犯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自然人的普通累犯。 相似文献
7.
在刑罚执行领域,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构成应该是以罪犯的犯罪人格为核心,以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外部条件,以罪犯的行为表现为外在表征的系统。人身危险性标准的提出,可以为罪犯的分类矫治、减刑假释、再犯预测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8.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体制,是由三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所组成。但这一分散、多元的刑罚执行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章指出,应当将现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承担的刑罚执行职能剥离出来,同监狱的刑罚执行一样,统一划归由全体的或者完善的刑罚执行职能部门———司法部行使,以实现刑罚执行一体化和专门化。 相似文献
9.
为发挥禁止令在我国刑罚制度中应有的作用,必须辨明禁止令的性质。尽管在一些规定中已有禁止令的官方定性,但并没有触及禁止令特殊刑罚执行制度的实质。禁止令不是刑罚,也不是保安处分,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0.
蔡雅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1):29-31
累犯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通过分析累犯制度的正义性根据和目的性根据,即报应和功利,笔者认为报应优先、兼顾功利是我国累犯制度应有的理论根据,并提出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不可荒废其一。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是在行刑社会化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符合国际行刑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呈现出财产型犯罪突出、暴力化犯罪程度加剧、犯罪人低龄化和文化水平低、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重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行刑社会化视野下、在犯罪要素的框架内,考虑建构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入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达到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匡红宇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54-62
我国刑法文本中广泛存在定量要素,不宜将其完全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决定犯罪成立的客观处罚条件加以对待。客观归责理论为界定定量要素的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规范保护目的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两个规则划定了基本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若定量要素可以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意味其可以被还原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若定量要素不能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依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规定的定量要素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13.
龚亭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24-26
中止犯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犯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4.
15.
郑昆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5):15-18
由平等主体组成的国际社会和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国际法并非不能产生确认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制度,我们应该从国际法的角度理解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在研究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时,注意区分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与国际侵权行为责任异同. 相似文献
16.
结果加重犯在理论上的难题至今没有解决,废除死刑的国际大势向人们提出了从解释论上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范围的现实要求。结果加重犯只能是基本犯的故意暴力行为过失导致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存在与否,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论的问题。过失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共犯,单独构成作为的结果加重犯,其他共犯构成的是不作为的结果加重犯,两者不构成加重结果部分的共犯。 相似文献
17.
18.
刘之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20-26
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 相似文献
19.
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台湾地区的“刑法”总体上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突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祖国大陆刑法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强化着刑法的社会保护。不同的刑法立场可以服务于同一部刑法的相同价值目标,而并非水火不容。 相似文献
20.
卢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73-75
随着人们刑罚观念从报应刑到教育刑的转变,对于行刑的指导思想也在发生着变化.基于对行刑效果的考虑,并出于行刑人道化的价值取向,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日益深入人心,逐步成为当今世界行刑方式的主流.对行刑社会化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将有利于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推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