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8篇
  免费   1篇
法律   11篇
中国共产党   2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5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4篇
  2010年   4篇
  2009年   5篇
  2008年   2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环境人权的本质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为应对全球环境危机而产生的环境人权理论陷入矛盾的困境之中,一方面,环境人权与已有人权体系相冲突,另一方面环境人权与当今世界民族国家的分立事实不相适应.究其根源在于,"权利"的特质及其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与应对环境危机的要求格格不入,造成环境人权困境的最根本原因在于认识论的矛盾.当前,各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环境人权在本质上都是对各主体的环境义务的确定,伴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对"权利"话语的打破,只有"环境"与"义务"的结合才是摆脱环境人权矛盾困境的唯一出路.  相似文献   
2.
对魏伊丝代际公平说的全面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卫先 《现代法学》2011,33(2):152-160
为保护地球环境资源而创设的代际公平理论是建立在两个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的,即把集合概念的人类视为类概念的人类和把地球环境资源财产化。假如没有后代人,人们也同样应该承担保护地球环境的义务。魏伊丝舍今世而求助于后代人及其权利,其原因在于权利时代所型塑出来的权利思维模式和路径依赖。虽然代际公平理论能够给我们提供观察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时间视角,但它本身并不是什么新的法律理念,无法担负起指导现代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的重任。  相似文献   
3.
"后代人权利"直接保护的对象是地球环境,而不是后代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与地球环境这一权利客体相对应的"后代人权利"的真实主体是整个人类,而不是所谓的后代人;并且,"后代人权利"的重心及其实现都在于人们普遍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如果从权利视角观之,"后代人权利"实质上就是人类整体对地球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即人类权利,而非"后代人"的权利。认清"后代人权利"的人类权本质,对环境法理论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集合概念的人类与类概念的人类是两个性质不同且极易混淆的概念。人类环境危机语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的人类,这个人类的环境也是整体的地球环境。代际公平理论建立的基础是集合概念的人类以及这种人类的地球环境。集合概念的人类是一个整体,无法承受"代"的分割,地球环境也不是可供继承的财产。代际论者构筑的多个人类并存并以地球环境为继承对象的理论既不合乎逻辑,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是荒诞的理论虚构。  相似文献   
5.
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就是对工业文明社会中存在的环境不友好因素进行限制,这种限制的法律表达路径就是环境义务。确立环境义务路径只是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道路指明了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具体法律中设置环境义务,以使通往生态文明的法制路径具体可行。  相似文献   
6.
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促使以应对现代环境危机为历史使命的现代环境法从个体主义走向整体主义,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环境法对“生态整体主义”的全盘接受。整体性的生态系统在环境法上只能体现为人类整体的利益,意味着人类个体应当负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当然,环境法对人类整体的利益保护并不意味其要杜绝与消灭人类个体的利益,而是要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在人类个体利益仍居主导地位而人类整体利益观念尚未形成的当今时代,现代环境法制的健全与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7.
法学研究方法论和法律适用方法论都是法学方法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法学研究的视角看,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有四个逻辑构成要素,即研究立场、逻辑起点、基石范畴和分析模式。  相似文献   
8.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是针对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历史的起点是辩证统一的。照此原则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它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已初见端倪,以后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9.
后代人环境权理论是人们采取“权利”路径解决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之一,但其在理论基础、现实性及路径选择等方面存在缺陷。对于后代人环境权的法律化问题。我们应该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言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包括与环境相关之公众人身财产利益和纯粹环境公益,前者实为众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在本质上仍为私益,后者才是真正的环境公益。只有环境公益才能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独立于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