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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6年民进党重返执政以来,拒不承认"九二共识",借"转型正义"之名,滥用执政权在多领域推行"去中国化"和"渐进式台独",图谋构建所谓"台独"基础性工程,其中就包括炮制制度层面的"司法台独"。有岛内舆论认为,从李登辉到陈水扁执政时期,岛内"台独"势力一直试图通过所谓"公投制宪""修宪"等实现"法理台 相似文献
2.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构成,是中国道路基础上关于新全球化及全球治理的哲学贡献,已进入2018年修宪所建构的宪法新秩序。民族国家不是理想秩序的终点,西方历史上也曾经历过对"命运共同体"之哲学与制度的艰难探索,更有美国式全球化体系的实践高峰,但终因无法超越"二分法"困境及民族国家利益本位而转向颓势。中国作为融合东西方智慧的现代化国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于民族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双重使命与双轨目标,以治理现代化和一带一路作为实践抓手,有效激活及发展了中国古典的"天下主义"及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国际主义",吸纳整合了全球善治的合理因素,成为世界历史之新一轮秩序的构建者。"人类命运共同体"因而具有发展马克思主义及推动全球治理的重大哲学与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
3.
田飞龙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3):40-47
《纲要》和《决定》基本体现了中国建构法治政府的理论逻辑和制度架构,其中关于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框架尤显突出。行政决策程序需要在行政国家时代的新式法治框架下获得规范定位,其在体现现代行政回应性伦理的同时,也产生了超越形式合法性的合理化需求。这一需求结构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制约和补充的三个层面:回应规则化需求的行政自我立法、回应理性化需求的专家作用以及回应民主化需求的公众参与。负载有限政治功能的行政决策程序建构有利于探索一种适合中国法治转型的"行政宪政主义"。 相似文献
4.
田飞龙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法学的根本问题是处理执政党的权力如何进行有效的宪法转化的问题.在这一根本问题上,宪法学界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努力明显不足。学术史的简要检索告诉我们:陈端洪对"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理论追索与刘大生"党主立宪"二十年的努力之间存在问题面向和基本判断上的共同性——两者都直面这一根本问题,都将"党"理解为中国的宪法因素而非简单的历史因素,进而各有侧重地进行中国宪法理论上的和制度上的持续努力。"中国宪法怎么说"的困惑因此可能获得一个初步明晰的思考框架。 相似文献
5.
美国行政法的模式重构及对中国公共行政改革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政法的根本问题
行政法是法学部门体系中非常年轻的一个部门,中国行政法又是中国法学部门体系中创建比较晚而且发展很不成熟的一个部门。但是理论发展上的不成熟,丝毫不能阻止现实社会需要的急剧增长和变迁。“行政国家”的现象本来是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政治社会现象,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是原有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法律结构受到了很大的修改,行政权体系吸纳了更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一定的领域内形成了“三权合一”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田飞龙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42-57
"依法行政"是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要素,但该要素所预设的严格规范框架逐渐不能适应世界范围内行政权权能结构与行政法规则体系变化的需要,也不适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结构性需求。中国行政法改革采行功能主义路径,大力引进行政的公开性与民主性理念及其制度,对原有行政法体系形成较大冲击。"新行政法"试图进行理论回应,其根本的规范性诉求就在于"依宪行政"。这一理论与制度的变化只能回溯到宪法层面进行解释。"依法行政"必须依靠理论背景更加厚重的"依宪行政"才能够克服传统行政法治模式的危机,实现行政法治模式的扩展。本文导引出的"依宪行政"的问题域和制度域还有利于重新思考并探索一种"行政宪政主义"的宪法实施路径,因而具有更为根本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正>利比亚个案再次凸显了国际治理的窘境,该窘境的根源在于第一现代性世界与第二现代性世界并存中的摩擦风险。以内外呼应、网络动员和国际舆论支持的方式发动的颜色革命在一些转型国家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成功","民主的进军"在一种和平演变的政治游戏中实现。 相似文献
8.
田飞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5):67-73
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由公法效力(直接效力)及私法效力(间接效力)两个层面所构成,而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效力分别为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效力结构二元性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具有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其基本秩序是以公法效力为主、私法效力为辅。中国宪政的选择应以近代立宪课题为重心,以宪法司法化而不是宪法私法化为宪政实践的真正方向。 相似文献
9.
法治国家进程中的政党法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13年中共“党内立法法”①的颁布回应了“打造制度之笼”的法治建设要求,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党原则在法治国家体系内的地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指出依法治党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与国法体系相协调一致的党法体系,不仅党的自身治理无法规范化和程序化,国法体系在既定宪法架构下亦不可能自足而有效发展.党内立法自建党之初即已开始,但依法治党主要是伴随依法治国而产生,是整个国家法治转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党内立法法”对2000年《立法法》的原理与制度多有模仿,但也具有自身个性,在局部制度建构上尚存欠缺.“党内立法法”从“立法”和“备案审查”两端实施法规体系质量管理,具有顶层设计上的科学性.党在新时期的规范治理要充分理解并发挥“党内立法法”中的新原则,同时注重通过关键领域制度进取空间的先行先试积累治理经验,规范党的自身权力并反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施米特对魏玛宪制的反思及其政治宪法理论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飞龙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15-35
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是其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体系的重构成,也是魏玛德国国家法理论流派中极具挑战性的一支.施米特理论具有明确的魏玛宪制处境,基于对魏玛代议制之思想基础、制度安排与实践表现的全面批判,重申了民主的同质性原理,弱化了民主的自由主义程序属性,为其政治决断论、绝对宪法论和领袖护宪论的连贯性理论建构提供了历史和思想前提.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以其独特的政治概念和宪法概念为逻辑支点,以非常政治为情境预设,以政治同质性和单一领袖人格为理想目标,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该体系具有浓厚的政治神学背景,缺乏可资借鉴的“转型原理”,但在政治宪法核心概念与分析体系上具有重的思想和方法论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