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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静茹 《时代法学》2012,10(6):40-52
证明妨碍问题作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呈现出日益普遍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以此经验事实为考察对象,遵循"问题发现、类型归纳、成因探寻、理论基础挖掘、优化路径论证"的逻辑进路,分别从理论、实践和规范三个维度以及域内与域外双层视角,对证明妨碍的内涵特征、本质成因、现有规制机制以及相关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础上,围绕证明妨碍行为的定义模型、类型化样态以及证明妨碍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基础,融合我国的现实语境和本土资源,以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为大背景,分别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机制、免责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为证明妨碍制度的体系化重构与优化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革新,提升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和协调度。  相似文献   
2.
现代型、专业型民事案件的日益增多,在挑战审判主体之认识能力的同时,也为专家参与民事诉讼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依循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两条类型化进路,以专家参与诉讼之目的及相对应制度的功能为基准,结合民事证据立法的最新动态,可以将我国专家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划分为鉴定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法律意见书五种类型。通过对各类型的制度予以系统解读和辨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性质混乱、功能错位、界限模糊等问题。这些缺陷的存在根源于理念、规范和实践三个维度的相关因素,应当在明晰五类制度各自之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系统论原理为指引,遵循制度供给与客观需求相适应、制度功能与制度结构相契合的原则,来实现专家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和协调化革新。  相似文献   
3.
起源于维持生计的社会分工, 是民族维持生存的生计基础; 社会分工与民族以人类不同群体能够使用的自然资源为中心, 形成不同民族互为表里的身份; 社会分工所需要的专业工具、 专业知识和技能、 规范或操守、 观念和价值观等, 则构成民族的文化属性。 社会分工对民族的影响分为建构、 细化、 消解、 瓦解四个阶段。 随着被人类使用的资源种类及加工产品日益增多和细化, 社会分工从以民族为劳动主体向以资源为劳动部门转化。 民族身份在国家担任资源管理与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情况下, 在社会生产领域逐渐从实体走向虚拟。 但在人类自身生产领域, 仍然以基础性的社会身份存在。 这种存在, 是随文化与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分工, 进入到人类自身生产领域的升华。  相似文献   
4.
2012年对民事检察制度的多方位修正,将民事检察权推向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纪元。除了以执法监督为职能、以审判权和执行权为监督对象、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为手段的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制度外,实践中还存在着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检察和解等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制度。借助实证案例、实务数据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经验事实,对这些"法典新设式"或"自生自发式"制度的实务样态进行整合,能够揭示其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本质成因,在此基础上对各种社会治理型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估和反思,进而为民事检察权的角色更新、权能矫正以及制度协调等提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失去宽容的世界,必然是一个野蛮的世界;失去宽容的世界,必然是一个愚蠢的世界;失去宽容的世界,必然是一个僵化的世界。"——贺来:《宽容意识》[1]  相似文献   
6.
2012年全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相并列的检察监督机制。这一非讼性、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具体规则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抗诉制度有所区别。应当在准确定位抗诉与检察建议之优劣势的基础上,以比例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公开原则和说理原则为总体指引,科学定位两类监督机制的应然功能和作用边界,同时配以相应的具体程序、规则和法律效力,进而推动多元化、创新型、协作型检察监督机制体系的构建,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7.
集中审理主义作为当今两大法系诸多国家的共通性选择,在不同国家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具体运行样态。对各国集中化方案的"公因式"进行提取,可以获得构成集中审理模式的必备性基本要素;对其中的本质"个性"进行提炼,能够为集中审理的类型化研究提供分类依据和新的思考视角。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初期,应当以中国问题和本土语境为出发点,分别从价值、理论、规范、实践等维度,探寻并培育具备"公因式"且契合社会现实需求的中国式民事集中审理,以保障程序系统论谱系下诉权与审判权之间、事项或问题与具体程序阶段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并矫正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参与主体和利益取向单一化、域外制度移植盲目化、制度规定宣示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韩静茹 《现代法学》2013,35(2):181-193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体系的最新架构为运行环境,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必将使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本体论方面,需要强化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例外性,理性认识"再审难"的内在正当性,遏制特殊救济程序向通常救济程序的异化;在关系论方面,再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进一步明晰和矫正;在性质论方面,应当以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有限纠错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为基本纲领,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两条路径,对再审领域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9.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这对检察工作既是机遇亦是挑战.检察机关应当理性把握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作用界域,积极探索利用民事公诉权维护公益的科学路径,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独特功能,严格遵守检察权介入民事执行领域的前置条件,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等检察权行使的保障性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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