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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事故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是我国法律认定、处理特殊侵权民事行为的重要原则。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认定医疗事故各环节中的一部分。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完整地把握其全部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也有不适应实践和出现理论疑难的情形。本文以个案分析为进路,试图说明在某些医疗事故纠纷中,建立表见证明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期实现社会整体公正与秩序和社会效益最优。  相似文献   
3.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阳子龙 《前沿》2005,(9):133-135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负过错责任,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学校的过错没有规定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本文在分析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有关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学校应对自己的无过错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周严之处。本文试图借鉴国外立法中的规则来弥补我国这一规定中的缺陷,提出有限制的、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内容 ,2 0 0 1年 1 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4条也被认为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较为完善的条款 ,但对于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有何区分 ,《规定》第 4条作为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是否还有缺陷等问题 ,学界似乎少有关注 ,不少问题是悬而未决的  相似文献   
6.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仅违反了侦查机关的职责,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抑制侦查权力的恶性膨胀,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陷阱抗辩",并且在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就陷阱抗辨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意图是侦查人员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诱产生的,法庭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似文献   
7.
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适应.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能增大了受害人的维权力度,但给医方增加了巨大的压力,容易引发一些新的问题,如出现防御性医疗行为.本文在分析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价值基础上,结合了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可能带来的新问题,探讨在医疗纠纷中科学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策略.  相似文献   
8.
徐颢真 《法制与社会》2013,(28):128-129
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证明责任制度,应明确证明责任对应的是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而不似举证责任那般有实质和形式之分,只要一提证明责任必是指实质上的举证责任。我国理论界绝对主流观点是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基础上的基本原则作为分配原则,这一前提下,证明责任倒置需要立法做出规范,使得法官能够自觉地通过对实体法的分析,抽象出相关的法律要件事实,从而更准确有效地指导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化与命题的中国化,折射了理论研究的盲从及裁判实践的功利化倾向。我国民事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承袭且实际沿循了"规范说"原理。"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具有历史合理性,且随实体法配置举证责任的成熟化应逐步隐退的概念。隐退或转化的逻辑在于"倒置—修法—正置",即被"规范说"开放体系吸纳的过程。它并非是"新的"另类特殊规则,实体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对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只是借由实体法规范将具有减轻或免除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具体化"于该方当事人而已。实则是立法者将客观举证责任的预先配置权集于自身,体现的依然是"规范说"之逻辑。在方法论层面,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则时,应严格按照位阶的高低适用,适用客观举证责任分配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0.
在对腐败犯罪所得没收程序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1条的明确要求。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不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贪污罪、受贿罪,立法有必要确立没收犯罪所得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基于公平性和公共政策、举证便利性因素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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