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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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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翁晓斌 《现代法学》2003,25(4):74-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各自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方法才能适用于案件,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是主要和首选的理论方法,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理论的运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亦即举证责任倒置,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2.
杨靖 《广东法学》2005,(5):72-77
证明责任倒置主要强调证明责任的反方向承担。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要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时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使对己有利的法律不能适用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而证明责任倒置主要相对证明责任正置而言,所谓证明责任正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法律要件事实为分配原则,主张存在某权利或存在妨碍某权利的事实的当事人对自己该主张承担因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3.
李洋  陈庆峰 《法制与社会》2012,(11):120-12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原因四个要件构成;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证明对象,前三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争议。第四个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由审判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引导。而目前,仍应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郑金玉 《法治研究》2010,48(12):69-75
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理论与实务界关于产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笼统表述,对倒置的法律要件缺乏具体探讨,无形中混淆了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应予辨正。本案例试图说明: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关键问题上,仍应由受害人举证;在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得以证明的前提下,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受害人来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学术背景并由此形成特有含义,是指对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所形成的正置结果的局部修正。倒置举证责任会产生实体与程序双重效果。法官裁量决定倒置举证责任作为补充性方法应予肯定,但应严格控制。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双重倒置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但对医疗机构相当严厉。双重倒置宜近存远改。  相似文献   

7.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相似文献   

8.
证明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理论发展史上的过渡性概念,是对证明责任分配结果的描述,并非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方法。如按规范说确定的分配方法,我国实定法上的特殊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并不属于倒置,此类规范的发展也并非是对司法实践解决案件证明困境的经验总结。证明责任倒置与特定案件证明困境的解决不存在必然联系,不能作为解决现代型案件证明困境的方法论。证明责任倒置是具体举证责任机制贫困的产物,也必将随着具体举证责任机制与规则的发展而渐趋消亡。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分配历来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种责任分配方式。平衡着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除了依据于实体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也可以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决定。自由裁量作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将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其基础理论为“法律要件说”,由此而推导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修正,与侵权行为法相伴而生,其适用条件是由法律严格限制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规定并不妥当,理由也不充分,缺少法律基础,对医学发展不利。要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应当从明确医疗侵权行为的专家责任性质入手,建立专家举证制度,实行举证责任轮换,构建分散医疗风险制度。  相似文献   

11.
长期以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是否负举证责任,二是被告人是否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要搞清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转移问题,既要考查举证责任的历史沿革,又要结合中国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对与举证责任有关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证明主体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证明责任产生于证明的过程,没有证明活动也就不可能有证明责任;其次,法律明确证明责…  相似文献   

12.
焦程程 《法制与社会》2012,(4):134-137,143
因果关系推定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分属于证明方法规范和证明责任规范,两者的适用在逻辑上分处于不同阶段,不可一概而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避免了举证责任的承担(无论举证责任是正置或倒置).关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在审判实务中,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但人民法院已肯定了对该原则的适用;且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并非倒置、由加害人一人承担,而是由受害人与加害人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13.
环境污染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其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14.
刑事司法领域所涉及的利益较为重大,但推定仍然有适用的空间。证明责任的分配并非全部是由推定引起,但是推定在诉讼中通常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不可反驳的推定将产生证明责任的免除效果;可反驳的推定中法律推定将引起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则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15.
范晓宇 《法学杂志》2012,33(1):147-151
专利侵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焦点和难点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整体研究并不多见。要产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须满足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专利权的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应当对创设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应根据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点,依据《专利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6.
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对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的偏离。证明责任倒置在实体法上转移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在程序法上重塑事实审的结构,与证明困境缓解存在本质区别。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可通过法律解释被发现,但是证明责任倒置逾越了规范的文义边界,在方法论上只能被理解为法律续造。因此,证明责任倒置的建议者需要证明现行法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存在漏洞,并且这种漏洞无法通过证明困境缓解策略化解。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解释起草者关于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倒置的论述,都远远没有达到这种要求。澄清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律续造性质并明确其论证负担,旨在强调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性特征,捍卫民事实体法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17.
消极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常主张的事实,但并不能直接视同为消极要件事实.基于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其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就决定了诉讼的胜负结果.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规则来分配消极事实的证明责任,对于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尤其是在证据偏在型诉讼中,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平等.为此,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表见证明、证明度降低、强化相对人的具体化义务及事案解明义务等方式加以缓和,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汉昌  刘田玉 《法学研究》2005,27(2):96-108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三大诉讼法上都是将某些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一方当事人 ,如果该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不能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 ,裁判者则做出与该当事人利益相反的“事实拟定” ,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从罗马法到现代 ,只有两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两条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领域。  相似文献   

19.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侵权诉讼中,对于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由提出主张的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提出主张的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否认侵权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证明责任倒置辨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对证明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倒置一词,不仅民事审判实务人员和诉讼法学者耳熟能详,民事实体法的学者也并不陌生。人们在审判实务、著作、文章中经常提及这一概念。“所谓证据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①“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上一原则(即举证责任分担或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即负有举证后果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负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②目前各种流行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绝大多数都是在上述含义上使用了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概念,尽管在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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