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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虽然党中央提出国有企业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已经多年了,但时至今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得并不是很顺畅,原因在于对于国有企业为什么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改革要达到什么目的、如何进行改革等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达成改革共识、明确改革目的、汇聚改革力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经济原因、法制原因和政治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达到的目的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资民资互补共进、共同发展,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混合所有制企业在遵循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尤陈俊 《法学》2022,(5):21-36
清代的官员和士大夫们常常声称打官司的费用非常高昂乃至会令人倾家荡产,并强调这主要是由于衙门吏役向当事人肆意需索各种司法陋规所致。但从清代的许多实际案例来看,当时人们的诉讼费用固然不会低,但也并不总是那么高不可攀。大致从道光朝开始,不少地方衙门各自陆续出台了吏役规费章程,试图对吏役们在承办讼案过程中可收取的规费名目及其数额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上述做法的成效不能被高估,但也不能被轻视。清代那些关于“讼费高昂”的描述具有一种典型的话语性特征,所呈现的乃是一种表达性现实。它既反映出打官司的费用明显给许多涉讼的普通民众造成经济压力的客观现实性,又潜藏着官员与士大夫们的某些微妙用意,不仅被他们用于建构吏役皆是腐败之辈的整体负面形象,以维护特定的意识形态、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而且还被用来劝阻乃至恐吓民众不可轻易兴讼,进而期望能有助于遏制当时总体上不断扩大的词讼规模。  相似文献   
4.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处罚中应用广泛,但该法没有明确对治安处罚主观方面的要求,这导致公安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一定误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行为不得处罚;执法实践应通过补强证据、经验法则、推定、复核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方法来认定违法行为人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5.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6.
"担保贷款两头骗"是指行为人骗取担保以骗取贷款的行为。通过对2014-2018年裁判的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理论界对于该类案件的性质认定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无论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还是担保人,"担保贷款两头骗"的行为都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时,在担保人已经偿还了银行的借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慎重适用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7.
李素艳 《理论探讨》2006,1(4):44-47
韦伯和哈贝马斯都以合理性概念为中心发展了各自的社会理论,而且后者的理论带有浓厚的韦伯式背景。但韦伯将“目的—工具合理性”与合理性一般等同起来,并将其作为分析现代社会的叙述工具,合理性的概念太狭窄。哈贝马斯则从合理性中探寻克服现代社会危机的钥匙,拓宽了合理性的内涵,实现了由“工具合理性”到“交往合理性”的跨越。  相似文献   
8.
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疑难问题集中地体现于二点:单位骗贷问题与非法占有目的。在疏理了对单位骗贷问题的无罪论、等同论和变通论等观点之后,重点阐释了变通论的不足与等同论的合理根据。对非法占有目的问题,应在应然上坚持客观主义立场的不要说,同时应注意认定此目的时的复杂情形。同时,对本罪客观方面的疑难之处,本文也予以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9.
中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描述、追问与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立庆 《法学杂志》2006,27(1):32-34
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非典型的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本文主要研究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问题.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笔者进行了全样本的深层次追问,并且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之立法的总体评价.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 李甲和李乙为同村的叔伯兄弟,李甲为炒制炸药,租用李乙的贷车。二人一起购买好炒制炸药的原材料拉回李甲家。两天后,李甲炒制好炸药,给李乙打电话说:“晚上帮我拉点贷。”李乙表示同意,后二人在运输炸药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整个过程中,李甲没告诉李乙自己买这些材料的用途,请其拉贷时也没说是拉炸药。在侦查阶段李乙供述自己知道李甲买这些东西的用途,因为本地炒炸药的人多,自己了解炒制炸药所需的材料,知道李甲买这些东西就是去炒炸药。两天后请自己拉货,知道就是拉炸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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