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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43-47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4.
清代的官员和士大夫们常常声称打官司的费用非常高昂乃至会令人倾家荡产,并强调这主要是由于衙门吏役向当事人肆意需索各种司法陋规所致。但从清代的许多实际案例来看,当时人们的诉讼费用固然不会低,但也并不总是那么高不可攀。大致从道光朝开始,不少地方衙门各自陆续出台了吏役规费章程,试图对吏役们在承办讼案过程中可收取的规费名目及其数额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上述做法的成效不能被高估,但也不能被轻视。清代那些关于“讼费高昂”的描述具有一种典型的话语性特征,所呈现的乃是一种表达性现实。它既反映出打官司的费用明显给许多涉讼的普通民众造成经济压力的客观现实性,又潜藏着官员与士大夫们的某些微妙用意,不仅被他们用于建构吏役皆是腐败之辈的整体负面形象,以维护特定的意识形态、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而且还被用来劝阻乃至恐吓民众不可轻易兴讼,进而期望能有助于遏制当时总体上不断扩大的词讼规模。 相似文献
5.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70-74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处罚中应用广泛,但该法没有明确对治安处罚主观方面的要求,这导致公安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一定误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行为不得处罚;执法实践应通过补强证据、经验法则、推定、复核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方法来认定违法行为人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2):122-130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7.
真正的不作为和不真正的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单纯不履行民事债务的,也同样。当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即将造成的法益损害间不再存在显著的时间间隔,或者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丧失之后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时,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已开始。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维持对法益既存的危险状态,且这种状态的延续仍然在提升对相关法益的危险或者扩大法益损害的范围,则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对不作为之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受防卫必要性要件的限制,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属有效制止不作为之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时,才能通过正当防卫合法化。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
李甲和李乙为同村的叔伯兄弟,李甲为炒制炸药,租用李乙的贷车。二人一起购买好炒制炸药的原材料拉回李甲家。两天后,李甲炒制好炸药,给李乙打电话说:“晚上帮我拉点贷。”李乙表示同意,后二人在运输炸药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整个过程中,李甲没告诉李乙自己买这些材料的用途,请其拉贷时也没说是拉炸药。在侦查阶段李乙供述自己知道李甲买这些东西的用途,因为本地炒炸药的人多,自己了解炒制炸药所需的材料,知道李甲买这些东西就是去炒炸药。两天后请自己拉货,知道就是拉炸药。 相似文献
9.
票据法领域里的权利外观理论是在世纪初、由德国学者最先系统展开的,是为补充票据理论20的契约说或发行说,在交付契约或交付行为欠缺的情况下推导出署名者负票据上债务的理论。本文论述了在票据法领域,适用权利外观理论的前提为采契约说和发行说的票据理论;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要件为外观事实、本人与因和相对人信赖;权利外观理论适用的效果为本人对善意的取得者必须承担外观规定的责任,即票据上的债务。 相似文献
10.
“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