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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问题的研究,应围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的协调、在合同复效制度中的适用、例外情况的研究等问题而展开.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保险类型的理论依据、如何协调与告知义务制度价值冲突问题、复效后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申请复效时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如何在合同复效制度中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以及对不可抗辩条款例外情况的应然分析是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适用中会遇到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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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弘毅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5):95-96,107
证人出庭作证是必要的庭审方式,但“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其中既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也有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或赋予在一定条件下的拒绝作证权,以保证法律的周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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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取证的行为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文章介绍了非法搜捕、搜查、扣押和非法取得的口供与毒树之果的关系,以及毒树之果的各种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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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4)
正(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1年6月16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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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争端的法律解决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两种途径。滥用程序是国家间争端法律解决中的一个既存概念,然而关于这一概念的一些基本问题仍需进一步澄清。滥用程序抗辩是一种被告提出的针对原告诉求可受理性的反对主张。此种抗辩既非实体抗辩也非管辖权抗辩,也不针对当事方在审理过程中滥用某种程序权利的情况。滥用程序抗辩的法律依据不是滥用权利理论,而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滥用程序包括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程序(主观滥用)和对程序的不合理使用(客观滥用)。作为一种剩余性抗辩,滥用程序抗辩适用于那些被告没有其他有效依据来反对原告诉求可受理性的情况,但应适用“例外情况”标准。整体而言,滥用程序并非国家间争端法律解决中的一种强有力的抗辩手段,不仅作用有限,而且不易获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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