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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2.
治安学专业课程应科学合理构建课程思政框架,应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回应时代之需、把握专业之要、锻造育警之魂。  相似文献   
3.
问责目标的整体性、问责过程的有序性以及问责标准的统一性是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绩效问责机制的根本特性。基于目标管理过程分析框架,以整体性绩效责任目标的实现为中心,构建了包括绩效责任目标确定、目标执行、目标评估、目标反馈和目标改进五个环节的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绩效问责机制基本框架。通过对京津冀地区进行应用检验,证实了该基本框架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在实践中也有助于增强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绩效问责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毒疫苗事件发生后,我国启动了各个层面上的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法律渊源包括行政问责的专门规定、《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定、部门行政法、《监察法》以及《国家赔偿法》,问责的对象包括行政领导人员、行政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以及行政主体等。引咎辞职、行政纪律处分责任和行政追偿责任等责任形式,构成了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行政问责的程序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毒疫苗事件行政问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6.
7.
8.
9.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赋予在瑕疵履行情形下受损方的减价权,但这项制度被学界认为制定的比较粗糙,以致于在适用上存有比较大的争议。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减价为形成权之权利性质,实现合同法救济方式的体系协调,并通过制度层面调整规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有同等受到保护的必要,因此权利瑕疵同样需适用减价。减价在适用上应当采比例式进行计算,瑕疵价格的确定以缔约时为准据时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减价权与损害赔偿。基于维护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角度看,法院、仲裁机关无权依职权替当事人作出减价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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