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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2.
许霆恶意取款案一审判决后,社会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反响异常强烈,大多数人都认为判决量刑过重。法律界人士对此也是褒贬不一。而该案的重审结果也发生了向社会舆论倾斜的现象。为什么在社会作出强烈反应后,法院的重审结果相应地发生这么大的变化?仅仅是巧合还是存在一定的规律性,这只能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上述疑问作出解答。  相似文献   
3.
4.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完善,但修改不尽如人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考察域外主要国家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适用,对进一步革除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5.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这是司法理论及实务界都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基础,从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管辖异议制度的性质及其目的等角度出发,分析并指出重审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非必要性及非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近日,汕头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郑绍鑫“装GPS跟踪区委书记公车”案件,又有新进展.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判处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该案去年12月一审时,法院也以相同的罪名及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郑绍鑫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相似文献   
7.
刘家梅 《河北法学》2004,22(3):106-109
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审判重审 ,中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审判重判。立足于比较法律文化 ,认为重审与重判只是相比较而言的 ,究竟是重审还是重判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价值取向所造成的 ,是有其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的 ,是渊源流长的法律文化所塑造的。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审判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应以与时代精神相一致的法治文明建设为基础 ,以人权保障、正当程序、司法公正为目的 ,形成制度化、理性化、规范化的审理与裁判并重的机制  相似文献   
8.
朱浩兴 《法制博览》2024,(12):60-62
我国并未规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之法律拘束力,学术界对此也鲜有研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发回裁定之拘束力的处理态度完全不同,对我国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安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以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发回重审裁定相关理论与实务的剖析,参考德、法、日立法及理论研究,探讨发回裁定之拘束力。  相似文献   
9.
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0.
论历史重审的意义--一种历史观向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历史与实践是人类存在和存在方式的同位语,两者互为对象性而存在着并在其相互作用中互相创造.历史重审是发生在历史活动过程之中体现着创造历史的主观能动作用的人的感性活动.它既体现着人们以当代实践为基点从事历史活动的历史态度,又是人们在理解历史活动的同时经受着历史活动本身检验的过程中获得的历史评判的主观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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