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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根菊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42-48
一 概念是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内容是反映其本质属性的范围,也即事物的外延,要研究某事物的理论基础及与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首先应当明确该事物的概念、内容、特征等,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分析、探讨其理论基础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这是研究问题的正确方法和科学思维逻辑,据此,现就沉默权的概念、内容、特征等问题略述管见。 一 沉默权的概念 对沉默权概念的界定,学界认识不一,总的看来,有这样几种:(1)“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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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肯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必然性,对有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误解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间有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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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如实供述义务--是谁在使用武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写作这篇文章缘于对电影中两副场景的对比和思考.在美国的警匪片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所说的第一句话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而在中国的警匪片中,当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在审讯室的墙上往往写着八个大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当我们把这样的场景放在其各自的背景里加以考察的时候,我们能够深刻地体会到它的合理性,甚至已经习以为常了,但如果我们对这两者加以比较,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对比原来是如此的鲜明和深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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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老百姓非常熟悉的一句诗。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刑事政策,它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负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事实的义务。但是,在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强调人权保障的今天,再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予以规定,显然已有些不合时宜。我们不应再继续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国家的刑事政策,而应严格地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上承认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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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长期适用的一项刑事政策,时过境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法治大背景下,产生了针对此项政策的不同态度:彻底废除、延伸引用等等。本文通过将此项政策与坦白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认为不论是从法理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制度都不具备写入法律文本的资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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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刑事政策,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在打击、惩治犯罪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一政策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坦白从宽不能够贯彻始终,并且其与“严打”政策也存在一定矛盾;有一些合法辨护行为也被视为抗拒而从严处理,违反了刑法罪行均衡原则;过分强调“抗拒从严”也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等。建议:1.将坦白从宽纳入刑法典;2.在程序上保证坦白的自愿性;3.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发生;4.废除抗拒从严的做法;5.对不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抗拒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总之,要尽可能把刑事政策转化为法律,以法律而不是政策来规范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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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5,(4):95-101
从法理来看,我国的规定突出的是强迫二字,与欧美国家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不同,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核心内容是禁止侦查人员采用强迫手段获取言词证据,并不反对自我归罪,与如实回答义务并不矛盾。目前的法律规定也存在着强迫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嫌疑人不如实回答的法律后果需要完善等不足,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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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茂基在被调查之前感到风声甚紧,便一再告诉刘骏等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法院开庭审理时,杜茂基在法庭上表示:“都是我的错,是我把他们(刘骏等人)拉倒的。”
民族大世界商场位于北京最繁华的商业区之一——西单,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中,这处平房商场显得很不起眼。它以经营低档的服装鞋帽为主,便宜的商品二三十元,价格高的不过一两百元,可就是这不起眼的商场,一度成为杜茂基疯狂敛财的主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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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 ,不少学者主张予以废除。但是 ,本文认为“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其本质与辩诉交易等具有一致性 ,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弥补缺陷 ,进一步完善以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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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在我国沿用了数十年.它在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宽严相济的政策背景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仍然是与之一脉相承的司法理念。但是由于“坦白从宽”仅仅属于政策范畴内的条款.是量刑的酌定情节.最终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有多大,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这就使“坦白从宽”的法律效果大打折扣。为了防止将“坦白从宽”停留在口号上.从而最大限度地敦促犯罪嫌疑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列入法律规定.应当比照自首的规定对坦白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坦白从宽法定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