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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召刚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1998,(4)
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只对八种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与强奸罪实质相同的奸淫幼女罪原则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与贩卖毒品罪相关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绑架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其中的敌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1997年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绑架罪,《刑法修正案(七)》又对绑架罪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但是该罪的许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本文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分析,对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和"情节较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2):107-112
刑罚轻缓化现已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也成为了普遍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这一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我国也通过两次刑法修正案不断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根据犯罪经济学中的弹性理论,现阶段在我国若贸然废除死刑会使得死刑至无期徒刑的区段内缺乏弹性,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严格限制绑架罪死刑的适用,以及设立终身监禁和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等措施改善刑罚结构,才能够增大弹性,为未来废除死刑提供可能。针对绑架罪探索未来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下铺垫:在实践中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对绑架罪设立终身监禁;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减刑制度并加强监督。 相似文献
4.
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2):25-31
在现行的法律层面上,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泾渭分明。当这两者有内在联系结合在一起时成为相对的结合犯,即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拘押的行为,由于两者内在的必然联系而构成绑架罪毫无疑义。但如果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就使问题复杂化了。对此,目前的司法解释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实际上认可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性。索要实为“非法”甚至违法的债务,是意图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结合拘押、绑架他人的行为特征,应以绑架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在绑架罪中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这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有利于司法的一致性。但是,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分别包含不同情形,二者相互之间及其不同情形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不尽相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应当采取完全相同的法定刑。绑架罪中绝对确定法定刑应当进行修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理论上,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正确把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成为办案中的一个难点。从犯罪的客体出发,抓住敲诈勒索罪侵害法益的不同内容,是准确把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特征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案情]王某、张某二人玩"老虎机"输了几万元钱,于是就物色驾驶高档轿车的单身女子为作案对象,若被害人有钱财就当场抢劫,若钱财不多就绑架被害人索要十万元钱。某日,二人租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太阳帽、折叠刀、粘胶带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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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史社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6):30-32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立法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情节特殊的绑架罪在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一般是按照主犯的罪名来定罪,但如果帮助行为单独构成一个罪名,则按具体行为来定罪,特别是事后帮助,必须以事前的通谋为前提,否则就不能简单按主犯罪名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