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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杨某、周某于 1998年至 2 0 0 0年 3月在A公司 (系一家中美合资企业 ,主要生产快干油漆 ) ,分别任销售部和技术部经理 ;2 0 0 0年 10月二人离开A公司 ,进入B公司(系内资企业 ,主要生产快干油漆 ) ,分别担任销售和技术职务。A公司认为杨某以B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的客户销售同类产品 ,致使A公司的业绩有所下滑 ,造成经营损失 10 3万元。A公司不甘心市场份额被占 ,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称杨、周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机关在B公司的办公室中发现了A公司的书面资料 ,并在办公室电脑中发现还存有源自A公司的档案 ,包括油漆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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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关键词,"公共利益"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词汇,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领域都属于重要概念。尤其在行政司法领域,"公共利益"的概念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可直接影响行政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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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发频繁,刑法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还存在争议,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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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4):30-36
学界就"重大损失"要件的讨论主要围绕具体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然而数额认定法存在先天缺陷、难以单一适用。从立法原意和有关司法解释来看,"重大损失"不局限于体现为数额的经济损失,其内涵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企业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的显著恶化。现有以数额认定损失的思路应予以修正,可在以数额认定为基础和先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类非经济损失类型,进行认定。同时,应注意把握非经济损失类型的经营性、物质性、显著性特征,避免刑罚的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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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个人终止投资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其股权转让所得与实际出资的差额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征税款,但尚未收取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应计入征税范围。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该部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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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腐败案件的发生越来越趋于隐蔽化,腐败分子从单纯的直接侵吞、占有国家财产,索要、收取他人好处逐渐发展成为了多元化的方式。因此,如何严厉打击腐败案件,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分析、研究,力求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犯罪的打击范围、打击方法,为反腐败斗争添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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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惑.实践中司法机关被拖入重大损失的认定上,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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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对商业秘密基本上形成了以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格局,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一些争议和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不应当包括过失,“重大损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刑罚设置应当增加资格刑,罚金刑应优先,要明确罚金数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