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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2.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3.
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相比,任意解除权有着更强的"任意性",体现着特殊情境下法律对于更高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然而对于合同任意解除权设立、行使等过程中的"任意限度"问题,分歧层出不穷。在权衡意思自治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基础上,尝试从多重角度划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任意"边界",有助于维系法律的公平正义,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促进实现保障自由权利和防范权利滥用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在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糾纷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首先审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形态,即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合同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未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中的大量约定条款,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始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处于约束状态,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行使解除权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以实现公平效率价值。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商业风险负担和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事实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负担。 相似文献
5.
购房人因房地产开发商迟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在诉讼期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客观障碍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从鼓励交易、维护合同效力角度,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案情】原告:魏希伦。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富房产公司)。 相似文献
6.
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改为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其以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为理念,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监护制度,以新的理念构筑成年监护制度,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引进任意监护,完善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7.
薛子昂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3):64-69
《合同法》第167条的立法目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应当用二分的眼光看待该问题,其既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出卖人的权益。通过体系解释,该款作为赋予出卖人法定解除权的条款,有增加催告条款与合理期限条款来限制解除权使用的必要性。最后,出卖人的解除权具有其独立的地位,结合《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可以完善《民法典合同篇》的法定解除权体系。 相似文献
8.
宁红丽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6):30-43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9.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3)
《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不足以解决履行不能中的各种类型,如不可分之债中的部分不能与不可修复之瑕疵给付,故而需在第94条中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规范,但即便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权亦不足以排除《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就体系而言,风险负担规则并不与"以结果为导向"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相冲突。《合同法》中损害赔偿制度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解除权、过错责任体系下的损害赔偿及对待给付风险负担规则为履行障碍法中的风险分配提供了多元化手段,确保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10.
陈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76-181
美国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为应对美国医疗行业危机而产生的。由于仲裁本身具有专
业性强、成本低、效率高、对抗性弱、保密性强的优势,医疗纠纷仲裁迅速得到联邦及各州的认可,经过
40 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成为美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医疗纠
纷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仲裁条款与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合同相结合,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
选任规则设立中立第三方协助制度,仲裁程序注重突出仲裁高效、快速的优势。但是,部分州为鼓励医
疗纠纷仲裁而规定的强制仲裁和撤销权制度却阻碍了医疗纠纷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