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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要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不适用于合同编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一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应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但是由于交付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适用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时,应将其适用条件限制在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催告程序的增设使法条更加贴合保护买受人的立场。但是出卖人即使不履行催告程序依然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当由于买受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原则上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基于公司内外部因素的考量,可以限制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这一限制非必要不得适用。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不足以解决履行不能中的各种类型,如不可分之债中的部分不能与不可修复之瑕疵给付,故而需在第94条中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规范,但即便构建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定解除权亦不足以排除《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就体系而言,风险负担规则并不与"以结果为导向"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相冲突。《合同法》中损害赔偿制度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解除权、过错责任体系下的损害赔偿及对待给付风险负担规则为履行障碍法中的风险分配提供了多元化手段,确保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3.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下,买受人享有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修理或者更换的权利.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否认了买受人的自行修理权,买受人只能通过积极的行动请求出卖人修理,除非出卖人不按要求修理或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修理,否则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只能自己承担.结合中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和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否认买受人自行修理费用请求权欠缺合理性,应允许买受人在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上的瑕疵的存在后自行修理瑕疵,出卖人应对标的物交付时已存在或质量保证期内产生的瑕疵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买受人自行修理的费用.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5.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自交付占有之日起,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结款的五分之一,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相似文献   

6.
论所有权保留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产生了出卖人价金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特征、历史沿革、成立要件、买受人之期待权和回赎权、出卖人之取回权以及标的物同时存在两项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分期付款已经是当今交易活动中非常普遍的付款方式。《合同法》16 7条对分期付款买卖法律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合同法》中分期付款买卖制度又面临如何解决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出卖人与买受人权利义务关系 ,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这些都需要认真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并非赋予非解除方异议权以抗衡解除权,非解除方本质上是通过诉权来制约解除权的.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合同解除纠纷双方都应具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解释应遵循其文义,坚持在逾期起诉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效力的确认采取形式审查,使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无争议地终止,以尽快确定法律关系.经形式审查而被终止的合同在清算阶段应重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发现解除方实质上无解除权,解除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放宽了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擅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正当性不足。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存在链式反应现象,尤其在商事转租中,解除效力的溢出容易导致第三人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事后套牢。应结合转租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对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进行平衡优化:首先,从出租人以链式反应攫取转租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入手,以根本违约作为法定解除的前提,并排除6个月除斥期间的适用,谨慎行使解除权以缓和出租人的机会主义解除带来的负面效应。其次,链式反应也使得第三人获得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部分抗辩权,可引入第三人与出租人的交涉,使第三人获得合理信赖的保护。最后,在具有特殊利益考量的情形如居住权的特殊保护与非典型转租合同中链式反应出现异化,对擅自转租解除权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法定抵押权 ,其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注意它与一般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竞合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 2 86条作出了司法解释 ,但该解释及《合同法》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 ,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正确认定因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办理违约责任,对于解决当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商品房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只承担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与协助办证的义务,该义务同时具有约定与法定属性。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约定属性来看,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买受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请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而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法定属性来看,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也不会罹于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关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解除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内涵如何理解等.合同解除制度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在研究和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应该将法条融会贯通,达到法条的系统化,整体化.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41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引起法学界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探讨。格式条款是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我国格式条款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亟待制定一部兴利除弊、切实保护条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科学、系统的《格式条款法》。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37条规定的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为考察对象,用最大诚信原则分析了上述两条文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定解除权的合理性作了探讨,分析了两条文存在“法律概念不确定”、“部分规范漏洞”及“全部规范漏洞”等不合理之处;并针对这些法律漏洞,运用漏洞填补的方法,对两法条的完善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相似文献   

15.
按揭贷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借款购房的买受人和发放贷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发生纠纷,出卖人是否参加诉讼及其诉讼地位是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出卖人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最早实现其经营利益的受益人。当出卖人没有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交付商品住房并转移所有权的,银行起诉买受人,出卖人不必参加诉讼;尚未交付的,出卖人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出卖人为贷款归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管是否交付商品住房,银行同时起诉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买受人的,应当追加出卖人列为共同被告;银行只起诉出卖人的,亦须追加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本质是一种优先权。若买受人未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 ,则该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债权 ;若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买受人基于预告登记产生的期待权优先于该优先权。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突。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19.
《民通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2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均规定了出租人出卖房屋时的通知义务。学界对该通知义务历来缺乏深入的研究,严重妨碍了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亦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之保护。出租人通知义务系观念通知,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附随义务,亦是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对该义务的违反,应区分是否侵害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应发生合同无效、侵权损害赔偿与合同不生效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0.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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