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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3.
本文聚焦于城市化背景下的"抱团养娃"实践,深入探讨在抚育职责被"家庭化"的当下,抚育实践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跨越"家庭"的边界。以社区共育为基点,妈妈们的努力既从私人层面上为在陌生城市中资源不足的小家庭找到更多社会支持,又在公共层面上带动孩子们以温度和情感重塑社区认同、黏合社会转型带来的制度缝隙,体现出独特的现实意义与支持力量。"以共同育儿为业"背后,是女性试图在既有的结构约束下找到被私人化的抚育照料重担与公共生活之间的连接点,在本研究中体现为共育支持网络的形成、共育友好空间的营造、亲子活动内容的生产和共育文化的建构四个方面。这为思考如何将"社会"重新带回抚育实践中提供了想象,也拓宽了对女性主体性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34-39
近年来,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调查统计,当前监狱在押罪犯中,社会底层人员罪犯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探究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原因尤为必要。就社会底层罪犯的犯罪原因而言,诱生因素存在于个体、社会、家庭三个方面,对于重新犯罪罪犯还包括监狱管理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联系,综合发挥作用,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孤立起来都不能单独产生犯罪的结果。只有深入探究并认清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原因,才能有针对对性地预防犯罪,并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47-55
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台湾地区的"刑法"总体上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突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在预备犯和不能犯问题上,祖国大陆刑法体现的是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其在中止犯问题上则体现的是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而此两种不同的刑法立场都强化着刑法的社会保护。不同的刑法立场可以服务于同一部刑法的相同价值目标,而并非水火不容。 相似文献
6.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30-39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
民工实施“自我救济式犯罪” ,不可否认其中有个人品质问题 ,但也必须注意到犯罪现象背后的非个人因素 ,包括社会的不公正、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和政府对民工正当权益保护的乏力 ,尤其是民工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等问题。因此 ,要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除了加强对民工市民素质的培养外 ,政府和社会还须从改革户籍制度、规范用工制度、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和转变管理方式等方面来减少民工的不公正感、被歧视感和相对被剥夺感 ,保障其合法权益 ,防止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自我救济 相似文献
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2,(1):13-30
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重要目的。刑法学者虽然口头承认其重要性,但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功能始终充满警惕,认为预防具有内在扩张逻辑。因此,学界提出用法教义学体系对预防进行控制。但法教义学的控制方案无法提供清晰的标准和明确的方法,显得左支右绌。预防水平实质就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对它的控制应当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成本控制的形式进行。成本控制下的最优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规范目标。成本控制理论不仅更加开放和统一,还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教义学控制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教义学者将体系化等同于理论统一。 相似文献
9.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182-192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