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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子昂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3):64-69
《合同法》第167条的立法目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应当用二分的眼光看待该问题,其既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出卖人的权益。通过体系解释,该款作为赋予出卖人法定解除权的条款,有增加催告条款与合理期限条款来限制解除权使用的必要性。最后,出卖人的解除权具有其独立的地位,结合《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可以完善《民法典合同篇》的法定解除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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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遗漏继承人问题、利害关系人利益受侵害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继承公证的办证难度,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加大了继承人的举证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我国继承公证程序中建立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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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200000元,后买方以买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为由不愿与卖方订立正式合同,卖方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未签订正式合同,判决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解除,该公司收取的20000元定金返还给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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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来,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民事审理、裁判的目的是什么?有时认为是通过严肃的裁判解决矛盾与纷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时觉得是通过法官的说情、说法、说理,努力让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对下面这起案件的处理,更引发了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简要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乙公司的业务员张波曾代理本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2013年6月张波的妻子李莉(非乙公司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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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严重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由此产生的矛盾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从执行催告令状制度的涵义、价值定位、现实和理论基础、机制架构及完善方面进行探索,以期对执行催告令状制度的进一步实践有所裨益,破解执行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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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这一争议自实践出现以来一直争论至今,责任承担无疑是问题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影响,而承运人免责部分规定的相对较浅。对承运人抗辩事由的了解和完善有利于保障我国海运平稳而高效的发展。尤其是催告制度,以及第三方的事前约定对无单放货的物权性质影响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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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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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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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优先权(以下简称承包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催告仍不支付时,有权将该工程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提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将其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所称的抵押权特指以在建或已建建筑物为抵押物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