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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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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权冲突浅析——环境权宪法化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理论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界、宪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有关环境权宪法化问题,学界几乎存在一边倒的现象,认为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在我国宪法中.但环境权各权利之间、环境权与利益衡平原则之间、环境权理论与现有法律之间以及环境权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普遍存在矛盾与冲突,这是我国将环境权宪法化的立法障碍之一.我们应当避免将环境权理论中尚存在模糊性的实体权利宪法化,以减少环境权冲突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周莹 《理论前沿》2008,(12):21-22
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然而传统法律对公民合法环境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因而要在宪法领域寻求环境权的确立,为其他单行的部门法确立环境权奠定宪法基础。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宪法环境权条款具有实证效力,但并不能直接付诸司法适用,而需要通过部门环境立法来实施。这种实证化方式是由我国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基本国策条款属性、我国独特的宪法法律化实施方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特殊释宪机制等因素决定的。保护宪法环境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即国家负有环境保护义务。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面向,并内含增进环境质量、预防环境风险、整治环境问题和救济受损环境权益等四层次目标。我们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双重面向和四层次目标之下妥善设计宪法环境权的部门法实施路径,以具体落实我国的宪法环境权条款。  相似文献   

4.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变化,环境问题随之产生。本文通过分析公民环境权这一新兴的权利的概念与内涵,提出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的问题,以国外宪法立法成果为例,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纳入我国宪法给予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逐步扩大。“环境权”这一新的权利观念,是世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必然产物。我国现行的环境基本法以及诸多的单行环境法规,都未确立“环境权”这一法律概念,而对公民的环境权保护则更无从谈起。在理论界.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亦是一大冷点。笔者拟就“公民环境权理论及渊源”、“公民环境权的设定”、以及“公民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的冲突”等方面略抒己见,以寻求“公民环境权”在理论上的价值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一、公民环境权理论及其渊源公民环境权理论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相似文献   

7.
探讨环境权入宪问题之前应首先就环境权主体问题加以明确。受非人类中心主义影响,有学者主张将"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但从权利本身及逻辑自洽角度都难以实现其主体价值证成。以"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理论中,公民、公众、国家及社会等主体各有其局限性。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既要求实体性与整体观,又要求区分权利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结合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环境权主体宜界定为人类,人类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尽管我国当前尚未明确环境权,但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及其指导下的环境立法确保了环境权利的实现,而"生态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更是为人类环境权的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8.
环境法典的规范基础应当在宪法上予以深刻阐释。我国自2018年以来形成了生态文明引领下的独特的环境宪法体系,实现了环境立宪主义由薄到厚的转变。生态文明需要环境法典作为制度保障,环境法典编纂必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体系内含着环境权的保障,环境法典既须对实体性环境权予以一般性宣告,也应完整塑造充分的公众参与机制来实现程序性环境权。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体系化的国家环保职责,从而塑造有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国家环保职责的法典化建构应当为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审查预留空间,从而通过宪法调适实现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9.
环境权理论借重民法等部门法的理论优势以及谋求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应当成为环境权研究的新思路。德国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权利构造与历史演进对环境权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和指导意义。一般人格权在德国被视为一种“框架权利”,区别于具体人格权。实证研究说明推动一般人格权的历史演进具有四个重要的因素。分别是民法的功能缺路、宪法的宽泛保障、判例的偶然契机、理论与实务并举。联系环境权,不难发现,环境权与一般人格权具有属性之共通。有鉴于此,环境权的权利构造应当包括一般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此种权利构造能发挥解释、创造、补充和协调的功能。从环境权立法实现上看。应当划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入宪和作为一般环境权入宪两个不同阶段,并通过把握司法审查环境权案件的机遇和增强司法判例的参照作用以实现环境权的具体化。  相似文献   

10.
对环境权入宪进行思考,需要对环境权入宪提出的缘由进行分析,对生态危机的回应、对域外经验的借鉴等是提出环境权入宪的主要原因;理论研究的自身桎梏以及域外经验的择取困境是我国环境权难以入宪的重要原因;就目前而言,我国环境权的保障应该着重从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路径进行。  相似文献   

11.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震慑危害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意义重大。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环境保护的一大缺憾。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将有助于提高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使环境权获得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12.
环境权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法制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私权性环境权难以具体立法,宪法性环境权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多少实际作用,环境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难以调和,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等。要想走出困境,环境权应当实现从支配环境本位到人类与生态和谐共生本位的转变,倡导以环境义务为中心的实现模式,强化侵权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救济,并尝试以检察机关为主体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3.
2004年法国国会制定了《环境宪章》。2005年宪法修正案将《环境宪章》吸收到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中。2008年宪法修正案引入了法律事后违宪审查机制。2011年法国宪法委员会根据《环境宪章》对两部法律实施了事后违宪审查,首次确认了个人保护环境的宪法责任以及立法机关履行《环境宪章》的宪法义务,明确个人的宪法责任仍然需要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界定,而立法机关则有直接的义务实施《环境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的疏忽或不作为将构成违宪。至此,环境权成为一项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宪法权利。《环境宪章》与事后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使法国宪法委员会成为了强有力的环境权保障机构。  相似文献   

14.
生态环境问题终究是一个政治问题,其最终解决需要依靠制度和法治.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生态社会运动方兴未艾,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各国人民的价值追求.世界范围内绿色政治发展的大潮中,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开始了生态化进程.建构一种生态良好的社会,必须追溯到社会政治权力结构中去,以"权利"限制和规范"权力".其中,环境权被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写入多国宪法,成为宪法生态化趋向的基点.在政治实践中,环境权入宪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契合了生态文明时代特征.在更为深远的政治哲学意义上,环境权入宪有力地彰显了生态正义,促进了 一个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社会的到来.  相似文献   

15.
环境权是一种新型人权。环境权在理论上讨论得十分热烈,但法律实践却背离理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权立法中,环境权从一种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但从环境执法的案例可以看到,环境权仅是一种法律宣示的权利。与环境权的立法相比,环境权无论在已规定环境权或尚未承认环境权的国家几乎都不被承认可以作为诉讼的根据。我国法律对国家、单位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但却很少涉及或没有明确说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享受环境条件方面的权利,法律实践中也未出现依据环境权获得胜诉的案件。我国现有的环境权研究主要有两种学术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和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我们需要搭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论者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论者以及主流法学论者之间的共同的学术舞台,建构共同的学术空间,开放式地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和学术资源,致力于环境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命题的批判和重构。环境权研究必须跨越环境法的固有领域,寻找更加广阔的学术空间。  相似文献   

16.
新南非政府为保护日益恶化的环境,近年来通过了一系列环境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把环境立法与人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其重要意义是宪法确定了环境权为一项基本人权,从而实现了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过渡;发展了环境公共托管人之理念和上下代之间的环境平等观念,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环境权之本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要件,已是必然趋势。基于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诺顿的弱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是可取的。奠立于该伦理观之上,环境权的主体就只能局限于人类,包括自然人、单位、社会和国家;环境权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要是环境法主体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无论是实体的还是程序的、无论是开发环境方面的还是利用环境资源方面、也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社会的抑或是国家的等都属于环境权大家庭的一员。各个具体环境权元素因不同的权利主体而不同。  相似文献   

18.
论物权法与环境法的关系——以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法律,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更新了一些传统法律制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石,环境权的私权化保护使环境法与物权法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理清物权法与环境法关系,不仅有助于运用与完善两大部门法,且有益于落实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环境权利的研究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其遵从自上而下的"人权—基本权利—具体权利"以及抽象概念的研究范式。这使得环境权陷入"或有或无"的绝对观念中,而法律中大量的环境义务条款使环境权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公法领域,忽视了从利益到权利的发展形态。环境权利的研究应当采用渐进主义、类型概念的方式,将环境利益逐步权利化,使环境权利的保护强度逐步提升。在次序上,依次为生态型利益、人身型利益与精神享受型利益。在强度上,依次为利益、一般人格权与绝对权利。这种方式本质上是通过利益法学修正目前的环境权理论并运用于司法和立法,最终目标是实现环境利益的绝对保护。这种立法现象首先应体现在部门法之中,其次才进入宪法之中。  相似文献   

20.
环境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之一,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环境权益上的公平与公正。目前,作为环境弱势群体的农民的环境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农民的生存和基本素质的提高,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文章着重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农村环境司法救济,加大农村环保投入,构建农村环保新机制,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等几方面的途径来论证农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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