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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明律》对东亚的影响看其历史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重要王朝,就中华法制文明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阶段,集中体现明朝立法成就的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简称《大明律》。《大明律》的制定过程,始于吴元年( 1 3 67年) ,经过洪武六年( 1 3 73年)、洪武二十二年( 1 3 89年)和洪武三十年( 1 3 97年)的四次修订,最终完成了《大明律》的制订。这是一部无论体例还是内容都较之唐宋律有所突破和发展的封建法典。《大明律》继承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儒家化的传统,同时也体现了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法与时宜,法贵简当,礼法并用等观念。朱元璋虽然出身布衣,但他在参加农民起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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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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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为政之道,首在立法典民。”(《寄簃文存》)这句话应该说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统治的经验之谈。历代王朝在取得政权之后,立法往往是一项首要任务,因为他们深深懂得,法制同其政权的存亡休戚相关。《明史·刑法志》载:“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这里说的是《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从中窥见,朱元璋不愧为重视立法工作的封建帝王,一部《大明律》,四百六十条,却经过数次修改,不断增损,历时三十余年才颁布施行。但是,立法是为了执法。一部法典制订之后,要发挥它的真正效用,关键在于能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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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查阅明代典籍,不难发现,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一直很重视发布榜文,用以惩戒臣民。史载,明建国不久,朱元璋就常因事而立法,发布榜文禁例。洪武三年二月,"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日《教民榜》"。《教民榜》字数如此之多,可见它实是若干榜文的汇集。整个洪武年间,榜文屡颁,从未间断。直到朱元璋死前的一、两月,即洪武三十一年四、五月间,他虽然在《御制大明律序》中申明:"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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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6):36-40
集解 ,顾名思义是各家注释的总汇。《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则不尽然 ,情况较为复杂。本文有侧重的考证并明确了与“集解”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即集解 )出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 ;二、明代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有四种 ,用《大明律例》中所引“集解”与《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相对照 ,证明“集解”的来源不一 ;三、考察《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中的引证材料 ,作者概括出“集解”所具有的四大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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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的律学著作之中 ,何广的《律解辩疑》是一部早期的重要作品 ,也是明代律学的开山之作。该书在《明史·艺文志》中并无记载。据张伟仁《中国法制史书目》(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 ,1976年刊 )记叙 :《律解辩疑》 ,何广著 ,二册 ,三十卷。书前有明太祖洪武十九年 ( 13 86年 )著者序。洪武 ( 13 68- 13 98)年间刊印 ,刊印者及刊印年份不详。著者明人 ,太祖洪武中举明经 ,官至湖广参议 ,精律学。笔者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图书室曾见过《律解辩疑》完整的抄本。就大陆的情况而言 ,《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录》对此书没有记载。杨一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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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律·蒙古色目人婚姻》为明初洪武朝创制入律,也仅存于有明一代,系《明律》中独具风格特色,又备受诟病的一条。该条至迟在洪武二十二年修律时已经进入律典,配合了洪武五年发布的《正礼仪风俗诏》,具有扭转明初社会风气、恢复世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的作用。虽然该律条行文显得不大顺畅,但也正反映了朱元璋彼时既想用严刑峻法迅速消除北族统治遗留的强大影响力,又担心此举可能会丧失人心、适得其反的矛盾心态;也许还有一种可能,即明祖是故意模棱两端,以便相机行事,灵活执行律令。对于该律条施行效果的考察,不宜套用西方思想理论而妄加猜测,应立足于客观史实。以所见零星史料总体推断,《蒙古色目人婚姻》律在明初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像是一条指导性政策而非强制性律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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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讲明律令之法,见于《大明律》及《大清律例》,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不见于外国的古代法制史中。《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讲读律令":"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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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1):5-19
传统的明代“律例法律体系”说、“无令”说应当修正。明代建立的新法律体系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框架构建的,应总称或简称为“典例法律体系”。“律例法律体系”说忽视了《明会典》系“大经大法”和洪武年间颁行的《大明令》等十一种法律并非刑事法律这一基本史实,因而失之偏颇。明初在变革传统律令法律体系时,把单行“令”的称谓变换为“事例”,二者名异而实同;《大明令》不仅在明开国后百余年间被奉为必须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万历两朝《明会典》融《大明令》入典后,其有效条款仍在行用;明人以诏令颁布国家重大事项、把“制例”称为“著为令”的传统,直至明末未变,所谓“明代无令”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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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明代法律较之前代的一大发展,是在编纂形式上采用了律例体例。终明一代,自洪武至崇祯,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其中与律文只有同等效力的刑事条例,前期以《律诰》为代表,中后期以弘治、嘉靖、万历三朝所颁《问刑条例》称著。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首先应弄清《问刑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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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存在刑事附带离婚制度。《唐律疏议》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共涉及十一条律条。涉及的犯罪包括为婚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夫丧嫁娶、同姓为婚等等。确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是这类犯罪行为违反了婚约、触犯了家庭和家族伦理、有违等级制度等等,因此不仅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还要附带离婚,不让这种婚姻持续下去。《宋刑统》全盘继承了《唐律疏议》的规定。《大明律》对《唐律疏议》的规定作了较大改变,其中包括增加了一些内容、调整了一些内容、改变了一些用刑和一些用语等。《大清律例》沿革《大明律》的规定,只是在律条后附上了例条。从中还可见《唐律疏议》的刑事附带离婚制度对后世影响之大。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法制改革,刑事附带离婚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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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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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采纳六部体系编纂模式的直接动因是明初刑律的普及需求。其三级结构中的篇、门从统、分两个视角勾勒出“主体针对性”,实现了官民之分、官官之分,从而使不同篇、门能够有针对地指向不同潜在犯罪群体。三级结构中第二级的二十九门体现出分的特征,突出了第三级具体法条与主体特征的关联性,第一级六篇则体现出统的需求。《大明律》普法目的源于朱元璋“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使传播刑律成为法典编纂的需求,也使其所面向的传播群体由司法官转向守法群体。普法需求与刑律编纂的正当性诉求共同塑造了新的法典编纂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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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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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一股“明史热”在大众间悄然兴起,从网络小说《明朝那些事儿》受到追捧到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引起收视热潮,2006年甚至被媒体戏称为“明”年。在这股热潮中有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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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历史背景是元朝统治末期,政治腐败,纲纪废弛.重刑主义在明初法律实践中的表现如果说上述命令对朱元璋的治国理念可见一斑,那么制定颁布<大明律>、<明大诰>,则是他推行严刑峻法重典治国的充分落实.<大明律>所规定的刑罚已经十分严苛,但是朱元璋仍然惟恐法外遗奸,于是又特令颁行<大诰>于天下.<大诰>实际上是以案例、峻令、训导三个方面内容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又如,同一种犯罪,<大诰>的处刑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大诰>的问世,标志着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