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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相似文献   

2.
梁武彬 《证据科学》2005,12(1):28-31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日后,2001年10月1日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01年10月1日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相似文献   

3.
非法行医罪争议问题浅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刑法为打击无医疗知识,无行医经验,为谋取私利,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一、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一般主体。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根据《执业医师法》规…  相似文献   

4.
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卫生法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具体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未获得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非法行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社会的一大公害。从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尽管卫生部门多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活动都取得显著成绩。但是,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呈愈演愈烈、花样翻新趋势。非法行医取缔难、执法难已成为社会的顽症。…  相似文献   

5.
郑飞 《检察风云》2023,(3):11-13
<正>目前对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全部分歧,主要来源于对“非法行医”行为本身的理解。非法行医罪具有“行医”的外观,其特殊性在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充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行医,其“非法性”的认定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和2017年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6.
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 ,出现了数起社会影响巨大的非法行医案 ,如河南胡万林非法行医案 ,江西南昌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案等。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控辩双方对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存在严重的分歧。争议的焦点之一 ,是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要件。一、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336条规定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一)判断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显然 ,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的正确把握和认定 ,关键在于要对“医生…  相似文献   

7.
1999年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章俊理、章君鹏等非法行医罪案,在江西省甚至全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该案一审判决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对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以及审查范围,笔者借此谈谈不同的认识。一、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判断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关键。确定行为人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医…  相似文献   

8.
丁巍 《青海检察》2003,(1):39-41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相似文献   

9.
江西省南昌市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伤害一案,像一颗炸雷,轰动了南昌,轰动了江西,也轰动了全国。一时间报纸、电台、电视台竟相报道,声讨之声铺天盖地,影响之大超乎寻常。笔者在本案开庭之前,曾介入过该案,对该案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仅就章俊理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何为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执业资格主要是行为人本…  相似文献   

10.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日后,2001年10月1日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01年10月1日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相似文献   

11.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医师非法行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实习医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法律层面与实践操作中的诸多分歧,在临床实践中面临着重重法律风险,存在着颇多争议。医疗事故出现时,实习医师的行为很容易成为被问责的对象,那么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呢?本文希望通过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实习医师、非法行医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以期缓解医患关系,加强患者与实习医师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相似文献   

12.
海淀区大部分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按照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局制定的《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成立了保健室并配备了儿童保健人员。同时,国家对于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执业活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通过对海淀区托幼园所保健机构和人员现状分析及对策的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3.
蒋铃 《法律科学》2013,(4):88-94
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故意内容之外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所以遭致批判,主要是因为在其内容的理解上存在问题。因为必要说一方面将"利用意思"作为其内容之一,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利用意思"的本来涵义。由于"利用意思"要素的存在,使得"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罪与毁弃罪、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区分问题上出现了逻辑悖论。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限定为永久性地占有他人财物的"排除意思"具有妥当性,辅以"建立占有"的存在与否,"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在区分盗窃罪与盗用行为、取得罪和毁弃罪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还能在权利行使问题的解决上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4.
目的找出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制定出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并进行效果评价。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滨城区卫生局16名执法人员、9名“黑诊所”非医师人员、62名患者或家属进行调查。结果非法行医得以生存的主要原因是到大医院看病贵、政府打击不力、居民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等6个方面原因。据此滨城区卫生局制定了针对性措施,9个月内非法行医户数下降了66.67%。  相似文献   

15.
房旭 《行政与法》2014,(7):29-33
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但究竟何为法治中国却是一个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然而,厘清何为法治中国的内涵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起点.依据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和“中国”的内涵以及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系理论可知,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成后的结果,是指在整个中国领域范围内,法治成为一种全社会的主要生活方式和一种全民的信仰,并且形成和表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  相似文献   

16.
叶金育 《时代法学》2013,11(3):60-68
税法上扣缴义务人未完全履行扣缴义务,脱法扣缴行为随之产生,扣缴制度的立法目的成空,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是为必然。依现行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仅将视情况承担“补缴、追缴”,“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刑事处罚”等主责任,而且需承担“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与罚款”等一并使用的从责任。责任形态的复杂性和现行税法的诸多缺陷,导致扣缴义务人责任实务运用极为混乱。要想从源头上解决此问题,必须对扣缴义务人责任进行多维定性,以扣缴义务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作为扣缴制度财政目的的边界,以财政目的的实现作为扣缴义务人义务履行、权利行使的边界。  相似文献   

17.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是,警察在调查取证时,如果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免于非法搜查)、第五修正案(不得自证其罪)以及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所保障的宪法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将不会被法院所采用。美国法院还进一步创设了“毒树之果”、“米兰达规则”以及相应限制规则,实现了对该规则的双向规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并没有完全吸收其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内涵;从适用层面来看,我国法院适用得当,但是说理不足,使该规则并不具有法定可预期性。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理论研究是更好实施该规则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19.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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