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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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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5,(4):14-19
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对法院内部的权力结构进行重新划分,将完满状态的审判权归还法官,取消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和把关,重新定义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和职责。构建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度,需要明确司法责任的基本理论,重点在于确立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免责情形,不以社会效果为案件质量判断标准,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职业道德作为法官免责的最有力保障。司法改革并不全在司法,整体推进、多措并行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及表现  法院行政领导的权力不当扩张。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将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推至审判第一线,强化合议庭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夺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核签发权,不是赋予审判长,而是交给庭长、院长。有的法院授权庭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合议庭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更换审判人员。还有的法院没有具体规定院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院长、庭长可以随意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剥夺选任审判长的职权。  审判长的职权性…  相似文献   

3.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办案责任制已成共识.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审与判相分离,合议庭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独立审判而非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理论误区、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等级化以及外部因素的不当干扰.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落实合议庭独立承担责任.应当从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权,排除地方权力对法院系统的干扰,严格规范现有审级监督形式,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畅通监督制约渠道以及完善合议庭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针对在法院审判环节上存在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业务庭长、院长工作职责和审判职权不明确,合议庭责任和职能受到限制,庭、院长审判、监督、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弱化的问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试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内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此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主审法官的任职资格做了具体规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审判员3年以上,并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的法官,经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可被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执行乱"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的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本应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外部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执行活动尚无来自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而执行权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一旦失于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因此,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力,并对其建立程序化、规范化的检察监督机制是当前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审判独立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因体制性原因,司法权深受法院内外部各种权力的干涉而被地方化、行政化.基于此,针对法院“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机构——权力”的二维关系,深入分析法院内部“机构——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而提出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与治权创新的总体构想:改革法院机构,设立党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为院级管理机构,下设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政务人事管理等四类专业事务机构;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使其成为专司审判事务管理和审判咨询的机构;改革人事管理模式,实行分类化、专业化管理;还审判权于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的合议庭民主制.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提出对审判独立存在两种理解和做法,即“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二者各具利弊;然后阐述审判独立是相对的,审判独立与社会监督是一对矛盾,二者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审判独丘的重点在于强调审判独立于党政之外;最后分析了审判独立与法院内部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阐明了“法院独立”及院长、庭长审批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具有诸多负面影响,主张逐步取消这种做法,最终实现“法官独立”。  相似文献   

9.
司法独立涵盖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三层含义;新闻监督是媒体所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新闻监督的对象主要集中于社会公共领域尤其是公共权力所涉及与延伸的范围;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内在统一源于其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实质冲突是公民权利冲突的外在表现;秉持现代司法理念、加快新闻立法与坚持法律至上是平衡二者关系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10.
图片新闻     
《特区法坛》2007,(2):F0002-F0002
2006年11月28日至12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团应邀对英国伦敦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德国吉森地方法院及海牙国际法院的案件管理、审判管理及法官管理进行了考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团由张光琼副院长任团长,成员有: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庆俐,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曲鹏远,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助理巡视员肖廷金,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卢芒,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赵立,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督查办主任柏伟,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家慧。立案庭审判员李梅华任随团翻译。代表团所到之处,均受到了有关方面的热情接待。  相似文献   

11.
高欧  郭松 《华中电力》2022,(1):126-143
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欲使这三种权力形成合理关系,需要根据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在客观评价法院科层化组织结构与法院内部复合化权力构造以及院、庭长职权配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严格区分法院组织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定位,完善其职权范围与行权程序,并构建审判权反向制约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相关机制。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出合理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李德恩 《北方法学》2017,11(3):30-37
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设立宪法法院负责宪法监督工作是一种最切合实际的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方案。除在中央设立宪法法院外,可在地方设立巡回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保证宪法法院有效行使其宪法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其事前审查权、宪法解释权等职权。宪法监督程序须由相应的主体提起。  相似文献   

14.
反思与重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审判管理模式侧重于院庭长对个案的把关,使监督制约很容易扭曲为对独立审判的干预,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审判制度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交溶。审判管理权是带有司法特性的准行政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应当是服务与被服务、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故审判管理改革的关键应当是将审判管理职能与审判职能逐步分离,使审判管理回归本位,并赋予其新的内容,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作和审判权的正常行使。  相似文献   

15.
While the People??s Armed Police (PAP) has existed in China for over 26 years, the force??s operations, powers and duties have never been formally stipulated. On August 27, 2009, the People??s Armed Police Law was pass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PAP Law, which contains seven chapters and 38 articles, covers the main areas of the tasks and responsibility, duties and power, safeguard measures, discipline and supervision,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for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P Law represents a benchmark development i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olicing. It not only signals official recognition of the need to enhance the legitimacy of China??s social control apparatus, but also maps onto a larger developing trend of progressive legalization of Chinese order today. Although the law provides a legal basis for the existence and functions of a force that plays a critical role in China??s security and stability today, some issues about the boundaries of power and procedures of operation for the PAP remain unaddressed. To what extent that this law will improve the legitimacy and subsequently strengthe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AP force is an open question.  相似文献   

16.
孙韬  熊明 《行政与法》2013,(8):104-107
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性.这种本质属性是通过我国检察机关的一般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方式表现出来的.而从检察权概念的学术争议与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来看,检察权应承载司法职能.本文在提倡检察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背景下,重新审视了导致检察权司法职能弱化和行政化倾向的主要原因.认为只有正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检察权的司法功能,才能实现检察权参与社会管理.  相似文献   

17.
国家治理主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多元性、拟制性、平等性等特征。与集中统一的管理不一样,国家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治格局。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公民等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些主体都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按照社会契约论都应以平等身份参与治理。以权力、权利主体作为依据,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体分为官、民两类。以此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来构建法律关系,可以发现权力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构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之维所要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8.
张朝霞  林晶晶 《法学杂志》2012,33(6):130-136
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背景下,改革现有社会管理模式、创造新的社会管理模式,难点在于革除现有的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的若干积弊,遏制权力运行不受法律制约的现象;重点在于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责。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既要认识到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作用,也要认识到法律监督作为社会管理有机组成部分的重要地位,从外部保障和内部效用两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19.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加强对县(区)"一把手"的权力监督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一把手"与班子成员的关系,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与有效接受监督的关系;打造好五种模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和以道德制约权力。将这五种权力监督模式有机结合,有利于构建县(区)"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对县(区)"一把手"权力腐败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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