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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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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往法学界的刑法学者们在谈及大陆法系刑法的特点时,总会不约而同地承认一点,那就是大陆法系刑法不承认法人的刑事责任,即否认法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这一点也被许多学者列为大陆法系刑法的特点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间交往的日益增多,社会犯罪现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各国法制建设的经验也在相互借鉴和吸收。1993年9月开始实施的法国新刑法典中,关于法人犯罪的种种规定,打破了大陆法系刑法不承认法人犯罪的老框框,成为大陆法系刑法改革的先例。法国新刑法典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曾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学术争…  相似文献   

2.
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英美刑法原则性地确认,可以刑罚处罚法人,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则认为“法人无犯罪能力”。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司法实际中一贯否认法人有犯罪能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随着日本行政法处罚法人规定的增多,特别是有些法规直接规定处法人以刑罚(日本称之为行政刑法),一些学者纷纷主张应当确认法人的犯罪能力。因为在日本法学界来看,行为能力是责任能力的前提,承认了法人的犯罪能力随之就能承认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样,首先在法人是否有犯罪能力问题上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但是,持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单位集体实施的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  相似文献   

4.
一、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规定的疏漏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刑法的专门规定为限。那么我国的单位在域外犯罪是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近年法人犯罪已被大多数刑法理论工作者所接受,并被刑事立法所承认和肯定。但是我国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是建立在如何追究个人(自然人)刑事责任基础上的,对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问题没有作专门规定。法人犯罪案件如何进行刑事诉讼问题是当前摆在广  相似文献   

6.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亲属窝藏,亲属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310条的“犯罪的人”。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都无法给出答案,从立法目的,结合犯罪入的主观罪过应该对“犯罪的人”作普通语义解释。考虑到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可以不追究窝藏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刑法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指刑法应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严谨,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三、法人犯罪的构成(-)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法人犯罪的主体范围,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法人之范围,即法人具体包括哪些种类?二是法人中之自然人主体范围,即对犯罪法人中的哪些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下面分别述之。1、法人的范围。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法人犯罪的法律中,通常不明确规定犯罪法人的种类,而仅概括称为法人。如《管理外汇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有前项规定之情事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该项之罚金。”所谓法人…  相似文献   

9.
DUALSYSTEMOFPUNISHMENTONCRIMEOFJUDICIALPERSON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新刑法典中,第一次出现了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改变了我国法人犯罪立法零乱、无系统的局面。但是,新刑法在对法人犯罪处罚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谈谈对法人犯罪及其处罚的一些粗浅认识。一、规定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合理性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自然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成为刑罚的对象;而法人没有思想意志,因而不具备实施犯罪的能力。这在罗马法中称为“社团不能犯罪…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用三个不同的概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分为三种情形,但《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归属其中。现行刑事立法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概念不统一,《刑法》在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不当缺位,已有的规定也较为粗糙,《刑事诉讼法》缺乏特赦令执行的程序规定,我们有必要完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1.
<正> 前不久,我国法学界曾就法人是不是犯罪主体的问题,颇为广泛地展开了一场争论。这个题目之所以引起很多人的兴趣,是因为当前大量法人犯罪的客观现实,向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提出了无法回避的问题。整个法学界和许多热心的群众对于应该怎样回答这个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现在,关于法人是不是犯罪主体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回答。今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的法人是犯罪的主体,并且表明法人犯罪应当追究其法  相似文献   

12.
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13.
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对法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必要和公正?等有关法人犯罪问题是国内外法学家长期争论的热题.综观近几年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课题的探讨和争鸣,其内容已涉及到:对以自然人犯罪为中心的刑法学包括犯罪论、刑罚论等传统理论的突破;对现实存在法人犯罪的分析和认定;对现行法人犯罪刑事立法、司法效果的评价;对我国刑法典应否就法人犯罪问题作相应规定等诸多重大刑法理论与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4.
单位犯罪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是随着法人制度的确立和法人作为商品经济最重要的主体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也是最近才出现的。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从而在我国法律中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的一些补充规定和单行法规中,分别规定了有关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典,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设立了若干刑事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刑事责任规定和第六十六条关于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新的犯罪,这在我国立法上是第一次。它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新发展,同时,也给司法战线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关于假冒专利的犯罪一、罪名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如何确定罪名,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16.
钱琦 《法学杂志》2001,22(2):64
当前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 ,对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 ,认识与处理上尚有分歧 ,笔者就此略谈己见如下。新《刑法》第 3 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法人之下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单位之列 ?在刑法理论上 ,一般称为法人犯罪 ,人们也常常将法人犯罪等同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 3 0条的规定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该条并没有将单位限定为法人 ,也没有规定为法人犯罪。可见 ,从立法精神上讲 ,这里的单位 ,…  相似文献   

17.
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一个刑法立法不明确、刑法学理论有争议、司法解释不统一、司法适用有困惑的问题。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拟制规定与转化犯的性质,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一贯立场,从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宜提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非身份说";同时只有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身份说"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理念相一致,确保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  相似文献   

18.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单位犯罪来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则采取个人责任原则,坚持罗马法奉行的“法人不能违反可罚行为”原则而否认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在我国,关于法人或单位犯罪10几年前特别是从1987年1月《海关法》颁行以后曾经是刑法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是单位或法人能否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问题,肯定派和否定派针锋相对、各抒己见、相持不下,并且普遍采用法人犯罪的提法。随着1997《刑法》的颁布和实施,单位得作为犯罪主体并可被判处刑罚在立法上得到了最终肯定,而且…  相似文献   

20.
零布 《法学研究》1988,(2):96-96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即犯罪已过刑法第76条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了防止某些不思悔改的罪犯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惩罚那些蔑视法律尊严、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罪犯,刑法第77条和78条又规定了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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