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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职能的履行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紧密相关。对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社会治理漏洞等影响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行政检察应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充分履职。通过加强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化解行政争议和诉源治理等方式,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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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专项活动为引领全方位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在破解诉讼“程序空转”、深化诉源治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存在立法依据不足、公开听证使用率低、化解方式单一等问题。以A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践为分析样本,提出完善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监督和化解方式、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增强化解合力、强化队伍建设等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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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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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行政合规仍处于空白状态,探索民营企业行政合规内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福祉皆大有裨益。检察机关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行政检察中的“两法衔接”、争议化解、非诉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手段,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社会治理监督畅通行政检察参与民营企业行政合规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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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巡回区房地产及建工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减少诉讼增量的工作压力大。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的矛盾纠纷,多数牵涉到建筑公共安全、老百姓住房、农民工工资,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第六巡回法庭巡回区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司法,建立健全诉源治理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巡回区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矛盾纠纷诉源治理。联动机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把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的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党委领导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常设机制;重点是建立府院联动机制,首先是住建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联动,还要协调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机关联动。进一步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诉源治理新格局要坚持源头治本优先,从根源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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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土地经营权纠纷问题频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2023年间的司法判例显示,土地经营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等历史因素,土地收益增加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的现实因素等。从检察能动履职促进土地经营权纠纷长效化解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积极融入社会治理,通过推动完善土地流转配套保障机制进行源头预防、强化调解和仲裁等非诉机制化解纠纷、加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助力构建土地经营权纠纷诉源治理路径,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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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行政司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基础,在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完善发展起来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司法的界定以“行政性”“三方性”和“裁决性”为识别要素,具有复合多元的目标功能。行政司法具有化解争议的独特优势,强化行政司法有着深刻的实践和理论逻辑。强化行政司法,能够满足攻坚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需要、回应“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现实呼唤、强化“诉源治理”、实现“实质性化解争议”、传承“耻讼”“和合”文化传统、改变“法治思维弱”的社会现状。强化行政司法,有助于推动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化发展、法治政府对“善治”的追求、对“整体政府”的回应。行政司法法治化路径选择首先要解决行政司法统一立法问题,具体涉及单体制度的分别统一立法以及行政法典编撰中的行政司法“单元”,后者应涉及总则编的“行政司法”以及分则编中的“行政司法”板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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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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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来,取得明显成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面临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从政策实施和纠纷解决的混合型模式下的合法性需求、法律解释学下的合法性论证以及行政检察实践下的合法性验证这三个层面,可以推导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具备较为充分的立法基础。有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立法方式可采用集中式立法和单项式调整的融合方式,具体思路为: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联合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引导和促进地方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主动融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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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能动履职与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新征程对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提出的检察履职重要要求,二者内涵不同却辩证统一,在践行政治责任、落实检察为民、推进社会治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对照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在以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方面还存在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待提升、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延展和拓深等短板。对此,检察机关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又要遵循司法检察工作规律,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研究改进提升举措,以增强检察能动履职和诉源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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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4件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呈现出"地区差异明显""化解方式多元""能动性强""参与社会治理程度高"等特点。但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争议化解的程序和方式、如何化解"过期之诉"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亟需理论予以回应。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注重以政策参与者的角色开展溯源治理,实现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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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的,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纠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遗漏赔礼道歉诉讼请求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良性有序的社会治理。对于在办案中发现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基础的执法信息数据存在管理漏洞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完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从源头和机制上消除社会治理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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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能定位不明、具体规范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无法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争议化解中的职能定位,明确争议化解中的受案范围、办理流程等,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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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通过“灵魂”条款的修正和配套机制的建立,增强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宣示条款的增加和流程保障的推行,提升了行政审判制度保障行政诉权的能力;通过多项具有浓郁本土特色的制度创新,增进了行政审判制度预防行政争议的能力。在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个案审理锤炼行政审判制度的治理能力,不断恢复行政审判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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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