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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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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  相似文献   

2.
孙英 《山东审判》2005,21(3):30-32
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及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买卖合同对义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如果买卖合同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或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期限未作约定的,是否应当按照《合同法》总则的上述…  相似文献   

3.
买卖合同是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但买卖合同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对其作出明确约定,同时,所有权转移问题又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因为它常常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等。 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即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物仅凭证如提货单等交付给买受人…  相似文献   

4.
邢玉霞 《中国律师》2006,(11):71-72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进行了规定,其初衷是希望可以用简便的方式维护和平衡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然而,134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在此制度中对出卖人是否依法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以及何时享有此项权利等核心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5.
一、对出卖人的取回权的探析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基于保留所有权之本质及其担保债权的功能,在买受人不依约定履行义务、清偿不能或其行为违反合同,尤其因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致危害出卖人的担保利益的情况下,出卖人得以取回标的物以实现其合同上利益的一种权利。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目的是为出卖人提供一定的权利救济方法,而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学者问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货物买卖有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之分。国际货物买卖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买卖。国内货物买卖应指营业地处于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划分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主要意义是因为不同货物买卖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关于卖方对货物权利方面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在第150条和第151条有相应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就不承担这一保证义务。 《联合…  相似文献   

7.
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8.
买卖合同是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在商品交换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因这种情况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对于这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买受人财产上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这就是民法中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试图从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概念、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的条件以及因标的物瑕疵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三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人士。  相似文献   

9.
茆荣华  孙少君 《法学》2005,(1):121-128
所有权保留制度由于其独特的信用供与功能,在保障债权清偿、减少交易风险及不确定性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从而赋予所有权保留以合法化的地位。但是,由于该条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有权保留设定权予以肯定,而未涉及保留所有权标的物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给司法审判中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  相似文献   

10.
徐江  陈家旭 《人民司法》2012,(10):26-29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 ,我国新《合同法》第 13 0条和第 13 2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的界定 ,范围过窄。买卖标的并不限于有体物 ,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皆可成为买卖标的 ;买卖标的也不限于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 ,订约时尚不存在或者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将来物 ,亦可成为买卖标的。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该法却没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并已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由出卖人承担,…  相似文献   

14.
融资租赁合同是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因其存在着有别于其它类型合同的诸多特殊性.统一一,《合同法》将它明确规定为有名合同之一。本文试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作一探讨。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法律结构统一《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融物双重性。形式上,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  相似文献   

15.
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6.
1999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对在…  相似文献   

17.
这是一起以租代购买卖合同,实质上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被普遍地运用,实践中存在着既要保障出卖人足额收回价金,又要保护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的矛盾,较为复杂,而现行法律规定又过于单一和简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保障买卖合同的稳定性及公平对待买卖双方的权益,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属性及其认定和处理来分析案件纠纷所涉及的合同解除权、标的物取回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交易量不断攀升。不过,绝大多数消费者尚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只能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大部分房款。在此种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以其购买的、未来预期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向银行(贷款人)提供担保,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亦需向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此即本文所探讨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此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一)在法律性质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96条规…  相似文献   

19.
出卖人处分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 1 32条要求出卖人需有处分权 ,《民法典》制定中应删除类似规定 ,理由是 ,处分权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 ,均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 ,买卖合同履行时也不一定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不影响其买卖合同的效力。既有立法的缺陷在于未明确区分处分与负担、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没有认识到买卖合同的负担性质与所有权转让的处分性质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20.
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冠彬  江海 《法律科学》2014,(5):150-159
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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