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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冲突法的传统理论把外国公法先验地排除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外,认为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现在的理论则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公法规范是可以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的。本文赞同后者,并就公法作为准据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冲突法上的适应问题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同他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分别属于不同法律秩序时,应如何调整两者在适用上可能产生相互矛盾及不调和的问题。增强准据法的适应性或者说对准据法加以调整是当代冲突法的一个新动向。可以说,适应或调整程序浓缩了确定准据法的技术,冲突法上的某些制度本身就是适应观念的体现。在适应问题的解决方面,目前还难以制定统一的一般准则,总的来说,有冲突法的适应方法、实体法的适应方法和比较法的适应方法。适应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律适用阶段,而且也发生在管辖权协调和外国判决执行方面。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上,选择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标准,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  相似文献   

4.
在传统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只涉及到私法领域,法官并无适用外国法规范的义务和可能性。本文以欧洲大陆法的“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为背景,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切入点,讨论外国公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对相关理论和立法例作了深刻检讨和评判,并结合“直接适用的法”理论,讨论了外国公法规范适用的客观具体样式  相似文献   

5.
公私法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私法的划分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遵循公私法划分法理。公私法既有相同性,又有不同性。相同性主要是具有共同的市民社会基础,某些权利义务具有公私法的双重属性,某些法律原因和客体也是相同的。不同性主要是表现为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允许自治以及是否等价有偿。也存在公私法规范综合的第三法域,在公私法的相同性领域,公法无规定的,可准用私法规定。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受制于公私法的划分,而公私法的划分又受制于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不仅要加强公法制度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而且也应当培养公法制度的独立品格。具体事务是纳入公法还是私法加以调整,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而加以确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也应当根据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和自身的独立品质而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7.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   

8.
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混为一体的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双管”规则 ,导致英国普通法中侵权冲突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封闭性、机械性、不确定性及结果的不公平性 ,从而使侵权冲突法丧失其应有价值。现代侵权事件的日趋复杂和各国对侵权冲突法规则的改革 ,终使英国侵权冲突法领域发生革命性变革 ,从而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的关于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 ,建立起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规则相并存、灵活性与可预见性、确定性相结合的开放的侵权事件准据法选择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在合同冲突法领域,强制规则会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一国法院应当适度有限地解释和适用本国强制规则;另一方面,为了案件的公正解决,从尊重他国重要政策出发,法院也应对外国强制规则予以适当关注.我国合同冲突法中的强制规则尚未形成清晰的机制,这不利于保护我国的重要政策和弱者利益.时值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在起草之际,欧盟较为成熟的合同冲突法强制规则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论冲突法中复合准据法的适用问题王瀚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历来就是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早在1849年,近代国际私法鼻祖,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就发表了《论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开创性地提出了具有近代国际私法奠基意义的“法律关系本座”理论。他从判决的国...  相似文献   

11.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白飞鹏  李红 《现代法学》2002,24(2):55-58
私法是由原则与规则组成的。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途径有如下两种 :1.通过规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保护权利之名保护法益 ;2 .通过原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一般的立法条文制裁故意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我们应该分析两种途径的利弊 ,确定我国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12.
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 ,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 ,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 ,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 ,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 ,而法律调整的方法 ,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明确这一问题 ,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 ,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 ,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 ,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法救济的体系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寅 《北方法学》2009,3(6):5-13
公法救济法律关系的背景是“公对私”的侵权、“私与公”的争议,涉及的最主要权力领域是行政权。根据现有法律,我国最主要的公法救济途径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调解和信访六种。这些制度的产生、存在均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并同共和国一起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由于规范这些制度的法律出台时间不一,立法时对其他相关制度的关注不足,导致了不同公法救济途径之间的衔接不够,影响了公法救济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为此,应从观念和立法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戴琼 《政法学刊》2005,22(6):11-14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直接功能是维护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而从法伦理的性质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匡正形式正义的不妥当性。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域间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利益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在运用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仍然遇到适用外域法的结果与法院地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违反公平和正义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十分接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同一时空,在公共秩序的价值评判标准的运用上,区际冲突法应当与与国际私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应当采用“完全适用论”。  相似文献   

16.
邓纲 《现代法学》2001,(1):80-82
外部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法律制度首先确定权利 ,然后采取提起侵权之诉 (民法方法 )或者政府直接干预 (经济法方法 )来矫正外部性。选择哪种方法 ,由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重要因素是权利和权利主体具有私人性还是社会公共性特征 ,经济法则适用于交易费用过高导致民法失灵的情形。从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可以推论 ,经济法以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 ,与民法相互配合 ,共同调整现代社会中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17.
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中都有使用 ,在法学领域 ,它与公共权力或私人权利有着密切联系 ,是个重要的概念范畴。公共利益构成了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基础和伦理基础 ,但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似乎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因此其往往成为政府滥用权力的一个借口 ,对私人权利造成极大伤害。基于此 ,对公共利益从法理上作出相对明确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必要。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 ,将“公共利益”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 ,对可以得出公共利益的描述性的非概念式的理解。  相似文献   

18.
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公共利益是比较重要但又很难定义的概念,实践中不乏有借用"社会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其他利益的事例.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是经济法理论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试从利益的定义及分类、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实体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等方面来探讨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也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9.
Together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ublic‐private contracts, recent years have seen a marked proliferation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public interest implications which may arise in such arbitrations and examines how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is treated under English law. We argue that, due to the lack of a developed administrative law sphere in England and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as an exclusively private mode of dispute resolution,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of arbitration in England has developed around the private law paradigm of a commercial dispute involving private actors. This private law paradigm results in a conceptual and legal void in respect of how public interest is accounted for, and protected, in arbitrations involving public bodies under English law. Therefore, we suggest that English arbitration law needs to be amended to adequately protect the private interest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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