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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  相似文献   

2.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在行政程序完成后为驳倒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 ;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证据而不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法庭应当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审核。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中,被告由于事实或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原因,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文笔者试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立法已对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作为审查是否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4.
关于证据 《意见》关于证据问题的一条重要规定是:被告聘请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条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规定的。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可靠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裁决,然后再取证,尤其是再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它可能引起原告申请撤诉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等诉讼  相似文献   

6.
修改《行政诉讼法》原告规定,将利害关系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被告资格的修改完善,以行为者作被告和同级政府为"兜底"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纠纷,做到讼了事结。  相似文献   

7.
略论行政诉讼一审中被告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自动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本文拟就此对被告是否拥有改变权、这种改变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以及对这种改变权的法律控制等问题,作如下初浅探讨。一、被告在一审中应拥有改变权有一派观点主张被告在一审中不应拥有于自动改变权。他们认为,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审中拥有改变权,势必造成诉讼程序的不稳定,同时还会助长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甚至为行政机关逃避司法审查大开方便之门,在社会中也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他们举例说,有的行政机关怕承担败诉风险,会不顾牺牲国家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一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满足原告非法或无理的诉讼请求,达到原告撤诉的目的;还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利用改变权对原告打击报复,加重处罚,以胁迫原告撤诉等情况。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的普及,涉及域名注册的知识产权纠纷日渐增多。由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称CNNIC)在我国域名注册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以CNNIC作为被告的案件开始出现。笔者所在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1年受理并审结了3起与CN-NIC有关的域名纠纷案件。这3起案件所涉及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极具代表性。由于此类案件为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循,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研究和总结。我国互联网络域名发展的…  相似文献   

9.
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两年来,北京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域名注册的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与我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密切相关。由于尚无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这批案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本文围绕域名注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从审判实务的角度谈谈笔者的看法。域名注册纠纷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纠纷域名是表示一个单位、机构或者个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确定的名称或位置,域名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使用。在互联网上注册使用的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就技术功能而言,它是一种网络上的地址;就识别性功能而言,它是一种互联网上的标…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应由谁承担?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诉,是因为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其责任在行政机关,案件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谁负担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  相似文献   

11.
论域名转让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法注册的国际二级域名是可以转让的,而在国内,域名的所有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所注册的域名只可以变更和注销,但不许转让或者买卖1。国内这种准行政行为的规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域名的困难,助长了隐形转让、买卖等规避法律的行为,而且使这些纠纷变得错综复杂。因域名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很多。由于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处理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该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本身有不合诉讼法与行政法基本原理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删除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被告取证的规定,亦无必要涉及代理人以及其他问题,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即可.  相似文献   

13.
答辩状的设定同民事诉讼制度一样,行政诉讼中亦存在被告就原告的起诉提交答辩状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26条第2款也明文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当提交而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答辩状构成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具体后果,且该法…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括后果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本质是后果责任。负担后果责任才首先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行政法治原理 ,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基本决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 ,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所负举证责任 ,实质上带入诉讼。原告主张 ,被告举证 ,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的情形 ,负举证责任。授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举证责任。其他不同的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争执点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WTO背景下有重要意义。有关法律应进一步规定说明理由制度 ,及时有效听取意见制度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诉讼法应对原、被告使用新证据作出规制 ,对司法审查程度及其种类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正2014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未审庭程乐法官在审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邀请北京市青年宫心理咨询专家对原告、被告之子进行心理疏导,成功化解了一起抚养权纠纷。原告长某(父亲)与被告杨某(母亲)离婚后,原告、被告之子与母亲一起生活,后长某认为被告的生活方式对孩子身心成长有不利影响,并导致孩子多动、易怒,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当庭征求孩子对于抚养权的意见,但程法官考  相似文献   

16.
赵亮 《法制与社会》2011,(26):273-273
基层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基于被告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诉请损害赔偿后,部分被告亦在答辩中以原告存在过错为由向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告的主张应依何种程序(反驳还是反诉)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离婚案件被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应是有别于原告诉求的一项独立的诉求。在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被告的该诉求不仅具有抵销原告的同类之诉的功效,更重要的是它是可能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独立诉讼请求。但被告的该项诉求要以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为前提,离婚之诉是该项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从纠纷的有效解决及诉讼资源的节约角度出发,被告的该项诉求以在原告提起的离婚之诉的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诉为宜。  相似文献   

17.
我作为原告某市种苗有限公司诉被告菜技术监督局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不合理收费出0元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是本案的直接受害者,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不依法行政造成的。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不依法行政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原。被告主体合格。二、被告封存原告的甜瓜种子缺少事实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  相似文献   

18.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撤销。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上存在不当;同时,被告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则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图案与第三人的商标构成近似.  相似文献   

19.
案情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安,永安制衣厂业主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9月,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1997年底,原告科龙公司曾与被告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1998年元月,被告吴永安发送传真给原告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5万元,即放弃争议权”。本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吴永安…  相似文献   

20.
审理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对于与域名相冲突的注册商标,法院有权也应该予以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以此确定该商标是否可以排斥系争的域名,这是司法具有最终裁量权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认定时,应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因需认定。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考量是否将系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当原告主张其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并以此作为排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的唯一依据时,法院必须审理并作出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当原告在诉讼中仅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排斥被告侵权行为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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