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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法律定性已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的争论,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法律对其保护的方式,也将使网游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极大变动,甚至颠覆网游产业原有的商业模式。因此,讨论网游虚拟物品的定性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虚拟物品纠纷案件来说,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
网游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并控制网络游戏服务端程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向游戏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私自运营他人游戏作品的行为。私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同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予以刑法规制。在两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网络游戏时下风靡全球,但是涉及网游内部的游戏虚拟财产是否能够被定义为受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国内外法学界说法不一,立法缺乏凭证,司法实践甚少,由网游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玩家维权,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棘手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建立健全网游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这些都将是一个漫长的道路。  相似文献   

4.
游戏开发→内部测试→免费公测→正式收费→逐渐隐退,从第一款大型网络游戏发展至今,中国网络游戏的运营模式从未发生过改变。而现在,网游运营商们正试图打破这种陈规,用全新的免费大餐来吸引玩家,甚至有的打出了“永久免费”的旗号。  相似文献   

5.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2月17日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宏展突然发现辛苦两年获得的装备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经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这就是轰动一时的“2003中国网游第一案”,位列百家媒体评选的2003年中国互联网界十大有影响力事件第九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玩家之间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虽然虚拟的设备是无形的。又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玩家参与游戏需要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都要用货币购买,这些都反映出虚拟装备的价值含量。由于虚拟装备的价值无法参照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产品。为公平起见,法院认为原告丢失的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法院从服务合同角度出发保护了玩家李宏晨的利益,其做法可资借鉴。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虚拟财产是财产吗?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呢?  相似文献   

6.
王猛  黄赵彦 《检察风云》2005,(20):64-65
五年前,当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中文网络游戏《万王之王》在中国登陆的时候,没有人会想到在随后的几年里,网络游戏会狂飙突进似地发展起来,并且对整个社会产生独特的影响。众多网络游戏玩家为了拥有高等级、顶尖网游装备,在花费大量金钱的同时须支出大量时间。于是,网游代练作为一种特殊职业诞生了,众多"虚拟造币工厂"等网络虚拟财产经营机构也随之应运而生。目前在任何一个城市都可以找到做游戏代练的工作室,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生产和销售产业链,虚拟物品交易也演变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游戏代练是什么意思?通俗地说,就像你雇人换煤气…  相似文献   

7.
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属性和特征,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使用的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游戏玩家所有。  相似文献   

8.
周娅 《广东法学》2007,(2):18-19
随着互联网的兴盛,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尤以网络游戏为甚。于是乎,将偷盗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定论之声,不绝于耳。实践中,有几起案件也具有轰动效应,广为人知——其一,丢失游戏装备的玩家状告游戏营运商,控其保管不善之责。原告胜诉。其二,两个玩家之间以4800元买卖游戏账号(级别较高,装备精良)。卖号者一星期后又将该账号偷走。  相似文献   

9.
时评     
《中国律师》2012,(11):88-88
4.5万元网游装备引侵权纠纷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网络游戏玩家久借游戏装备不还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被告曾先生支付原告刘先生4.5万元,取得心仪的"紫金碧玺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使用权。——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以及被侵占期间的损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截至目前,中国网络游戏整体用户规模超过3亿人,不少用户都曾遭遇骗取账号等安全事  相似文献   

10.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很多网民上网的主要动因,并为信息产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近期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丢失案件时有发生,如河北一玩家李某因在“红月”游戏中积累、购买的虚拟装备失踪,遂以服务商北极冰公司侵犯财产权为由诉诸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装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判令北极冰公司应在游戏中恢复李丢失的虚拟装备。①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正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新的课题,如何处理游戏玩家和服务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如何保护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依…  相似文献   

11.
根据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调查报告》显示,网络游戏玩家中,在游戏中发生过物品或现金交易的玩家占  相似文献   

12.
我国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产业链延伸广泛,网游市场商机巨大。围绕网游形成的庞大的利益网络,是以运营商为核心的产业链(如图1所示)。运营商连接了游戏开发商和销售网络。电信公司和设备供应商也与网游运营商产生商业关系:电信公司提供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设备供应商提供服务器用以存储网游程序(包括数据)。与游戏衍生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网站、网吧和传统出版业也处在网游产业链中。  相似文献   

13.
吕炳斌 《科技与法律》2007,(1):58-62,77
本文以美国“第二次游戏”为例,探讨了网络游戏产业中的虚拟物和虚拟物交易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定位。“第二次生命”网络游戏服务商通过服务合同承认玩家对虚拟物的知识产权,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游戏服务商承认玩家对虚拟物的知识产权,对网络游戏虚拟物的知识产权之自动放弃,是解决虚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难困境的一个出路。如果网络游戏服务商要承认玩家对虚拟物的知识产权,应该设计好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但是,即使如此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承认了玩家拥有知识产权之后,游戏服务商对虚拟物拥有什么权利、虚拟物的交易如何定性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最后进一步分析了这两个问题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4.
本文着重讨论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开发商与外挂开发商之间、网游运营商与外挂开发商之间、网游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国家与外挂开发商之间这四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由于外挂开发商与外挂经销商往往是同一个主体,所以对外挂经销商传播外挂的行为不单独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5.
我国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产业链延伸广泛,网游市场商机巨大。围绕网游形成的庞大的利益网络,是以运营商为核心的产业链(如图l所示)。运营商连接了游戏开发商和销售网络。电信公司和设备供应商也与网游运营商产生商业关系:电信公司提供IDC(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设备供应商提供服务器用以存储网游程序(包括数据)。与游戏衍生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网站、网吧和传统出版业也处在网游产业链中。我国特有的“外挂产业”也依存于网游产业链。其利益网络也形成了一个产业链(如图2所示)。  相似文献   

16.
本文着重讨论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开发商与外挂开发商之间、网游运营商与外挂开发商之间、网游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国家与外挂开发商之间这四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由于外挂开发商与外挂经销商往往是同一个主体,所以对外挂经销商传播外挂的行为不单独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7.
网络游戏直播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关注的难点问题,案件多发,观点多样,争议不断。网络游戏直播涉及复杂的客体、多方主体及权利,宜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其要素进行分析,并且应认识到在数字互联网时代传统的表演已扩展包括数字表演形式。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玩家和直播平台,涉及的客体主要包括游戏软件、游戏整体画面和直播画面。依据罗马公约、WPPT和我国著作权法,游戏玩家应被界定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游戏整体画面则属游戏作品的表演,游戏直播平台亦可成为游戏作品的法人表演者。网络游戏直播的法律关系可藉此厘清,各主体的行为及其权利与边界可得以界定,网络游戏产业可望得到合理引导。  相似文献   

18.
试论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引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荣娜 《法制与社会》2010,(18):191-191
在植入式广告大行其势的今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未对其进行规制,使其游离于法律之外,并且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易监管、责任不明等情况。本文建议修改相关法律给植入式广告"正身",将广告经营者引入植入式广告操作中,以解决监管等问题,以期能更好引导植入式广告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笔者提出的网游监管新思路:一是加强对网游内容的实质性监管。国家与法律不能过于强调玩家的“自由选择权”与开发商或运营商的“游戏创作权”.怠于履行监管的职责。具体说,对待那些容易导致玩家沉迷的功能模块,例如,游戏内置的婚恋系统、类似传销式的鼓励不断发展下线与新玩家的消费提成制度等实施更严格的管制。  相似文献   

20.
管晓峰 《政法论丛》2011,(3):113-119
近年一些影视作品中混入一些与故事情节没有关联的广告画语,突兀的广告打断了故事和观赏愉悦感,引起了消费者反感。植入广告的原则应当是艺术性第一,广告性第二,制片方不可在影视作品中肆意植入广告,这应当是影视作品制造业商业伦理的一个基本内容,以不惹受众反感为基本标准。商业道德在任何产业都是存在的,它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没有文字规范,只是以争议是否得到多数人的褒贬来判断其是否有瑕疵,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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