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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一)诉讼目的观的转变。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无罪推定运用罪从判定、控方举证、疑罪从无、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等一系列规则,加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防御国家追诉权的能力,在国家司法权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时,  相似文献   

2.
累犯中时间条件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案例启示:对存在疑点、难以确定是否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的案件,需要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进行解释,即罪刑法定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院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3.
陈娜 《证据科学》2016,(6):712-7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司法适用分歧,折射了关于证明责任和无罪推定之间关系认识的模糊不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宜理解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应阐释为“较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标准的“说服责任”,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限制角度,充分考虑该罪立法目的以及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形,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进行的正当性考量。  相似文献   

4.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国刑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多认为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自己无罪证据,否则予以定罪处罚。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事诉讼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例外,对于这一罪名使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该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5.
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司法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后,宪法已经修改,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这种形势要求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也应做相应调整,设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正是这种形势的迫切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强调国家专政机关对犯罪的打击功能而不甚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在立法上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  相似文献   

6.
【基本案情】2008年6月16日,在被告人夏某的介绍下,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克65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被告人牛某毒品海洛因31.86克。当日晚7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乘车返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已收缴)。本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周某某有期徒刑8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1年。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由审判员段某、吴  相似文献   

7.
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其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允许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部分案件中还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混合法系,无论是否允许法院启动再审,都不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制度在当今已经不具有任何正当性。从实务的角度,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立法的角度,应当明确禁止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规则。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精神病被告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应当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法官面对专业性强的医学鉴定,不能放弃司法审查责任;对被告人适用法律应当贯彻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10.
李倩 《证据科学》2010,18(1):93-101
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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