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不时存在,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会直接影响行政公开的进程和深度。在权利多元化的年代里,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时,遵循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优先、利益衡量、最大限度维护人格尊严等原则可以有效解决两者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生活安宁及私人领域独立支配的人格权。侵害隐私权责构成的特殊性决定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独立性。针对现行立法缺陷,建议我国建立对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刑法、民法及行政法多层次立法系统。 相似文献
3.
4.
法律的制定实质就是利益的平衡与分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妥善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是各国立法的一个难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源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各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这些冲突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信息公开中的利益冲突直接表现为信息主体因权利享有和限制不同而导致相应各方利益的冲突。在信息公开制度中,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平衡,主要依据的原则和方法是:权利平衡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正当程序的保证。 相似文献
5.
张珍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2):64-66
"人肉搜索"是一门中性的技术,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借鉴网络产业发达国家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人肉搜索"网络行为中,必须注意公共利益,直接相关、适度,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公众人物权利克减,基本人格尊严保护,真实传播几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肖卫兵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4):47-50
国家安全例外是信息公开法公开例外的一种。国家安全例外可以细分为国家安全、国家防卫、国际关系和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国家安全例外的保护机制有损害测试、公共利益测试、部长否决权制度、存在与否机制等。我国应在未来的信息公开法中对国家安全例外进行立法,通过严格界定国家安全,引入损害测试、公共利益测试和存在与否机制来对国家安全例外进行周到保护,并同时实现信息公开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信息化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中国要和平崛起,就必须争夺信息资源的战略优势.为此,我国今后还应进一步推进党务信息公开、防务信息公开、立法信息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8.
9.
黄维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为主题,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重点进行了介绍,从行政法视角剖析了其制度特点,并结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得到了如下有益的启示: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良好衔接,注重隐私权法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协调,信息公开诉讼中特殊规则的存在,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10.
由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涉及不同利益的冲突,要维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必须确立法的明确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有限行政自由裁量原则、可分割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利益平衡机制,需要完善立法保障、行政规制、司法救济以及社会监督,才能使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各方利益保持相对平衡的和谐状态.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军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1):103-106
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公开在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学术界和实务界也众说纷纭",隐私"一词由于在我国公法领域不包含个人身份基本信息,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畴,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应该区分情况进行公开。首先,应对行政处罚信息作区分处理,违法行为信息应该主动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应该由利害关系人依申请公开,媒体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应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12.
13.
1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15.
作为社会管理者及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是个人信息的最大消费者。大数据时代,政府收集个人信息呈现领域广泛、范围扩展、手段多样、增值利用的特征,这是政府履职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一些政府部门保护个人信息意识的缺失,个人信息隐私权面临在收集、公开、管理、利用等各个环节的侵害。为此,应强化政府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政府对个人信息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职责,并完善信息隐私侵害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6.
17.
信息公开制度是保护人权的基本制度,它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应当保护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同时,信息公开应当摆脱行政主导立法模式,建立完善的程序性规范,确保公民的选择权不受损害。 相似文献
18.
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具有有限的可诉性,应从程序上保障第三方救济的权利。被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举证应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对于信息不存在的证明,原告应该提供信息存在的初步线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可以借鉴美国的"秘密审查模式",进行不公开单方审理。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司法认定,应基于法益判断进行利益衡量,以使申请人权利与第三方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保密权等权利达到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政府对信息的处理是有效解决公共危机的关键.以往政府奉行传统的屏蔽模式,采取"内紧外松"的政策,对外封锁信息,对内则加紧解决问题.这种模式如今已不再适用当代社会,因为公众对政务公开、透明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的屏蔽信息引发了官员腐败、侵犯公众利益等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也妨碍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公开信息作为促进民主、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将会有利于政府有效地解决危机以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0.
张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64-68
信息公开是实现权力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民众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是媒体自由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构成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美国、日本、韩国等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目前规范信息公开的法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民众观念及法律规范方面,中国信息公开都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公开问题,从多方面完善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