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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导致审判实践过分依赖对法外各种后果的考量,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决中的地位日渐式微。由于社会效果论自身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导致它向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后果主义裁判的转化并不成功。通过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后果主义裁判在大多数时候虽然采用了"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但却掩饰不住对案件起根本决定作用的法外因素,这不仅动摇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而且也危及形式法治。相比之下,法条主义正是我们所应追求的一种法律在场的司法裁判理论。无论如何,案件必须在法律的名义下被裁决,这是法治最低限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杜德利案说明,后果主义既作为一种评价行为正当性的道德推理模式,又作为评价裁判正当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在知识谱系上,后果主义作为一种决策方式来自于伦理学,根据行为结果评判行为的正当性,功利主义是其典型版本,因其理论局限而分化为行为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对于司法裁判而言,规则后果主义更具应用价值。作为裁判思维,后果主义根据裁判后果对裁判理由进行调整,追求个案裁判结果的实践合理性,其理论形态为法律实用主义的裁判哲学,其实践表征为结果导向的法律适用方法。后果主义审判出于对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法学的反思而具有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后果主义具有因“后果”之名而越法裁判的风险。为此,须对后果主义审判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控制。  相似文献   

3.
曾莉 《法律科学》2009,27(2):22-29
在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争论中,德沃金认为司法过程实际是法官们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践行裁判,反对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所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同意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基于对法律效力的渊源类判准和内容类判准的不同理论主张,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在此种“自由裁量论”适用空间上也存在着极大差异,渊源类判准及内容类判准适用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空间也是包容性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分野所在。  相似文献   

4.
论司法裁判的事实根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玉萍 《法学论坛》2000,15(3):81-86
司法裁判的事实根据中的"事实"如何理解和操作,是司法公正内涵中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审判制度及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前提和基础.对此,世界各国司法理论和实务都备加关注.我国法学界长期坚持的"客观真实"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产生了许多问题,因而,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重新界定司法裁判的事实标准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法律真实"应成为我国司法裁判的事实根据.  相似文献   

5.
史青 《法制与社会》2014,(22):59-62
"安顺地戏案"并非常规案件,法官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才能选择可以适用的具体规范。对于这类案件,固守法条主义的裁判思维,容易得出武断的结论,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矛盾。本文在皮尔斯"实效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提出"实效主义裁判思维"的概念,并结合个案,论证了这种思维方式对于处理类似案件的合理性。为认识司法裁判的开放与封闭、合法与合情等法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6.
陈洪杰 《财经法学》2021,(2):150-160
主张司法决策应当进行必要的后果考量是当前颇有影响力的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从个案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论来看,"后果主义"似乎是一种更容易在后果意义上证明为正当的方法论思维。然而,从决策的角度来看,既然决策者需要在各种可能的后果之中去追求最可欲的后果,就必然意味着对某种特定后果进行工具性控制的决策逻辑和权力支配...  相似文献   

7.
蒋银华 《法律科学》2012,(4):189-195
疑难宪法案件的形成有其思想和规范渊源。司法审查必须补充演绎正当的大前提,即证立“个案宪法权利”的正当性。宪法解释学模式通过回溯道德权利的理论渊源重构个案中的宪法权利以支持宪法裁判;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主张将制宪者达成宪法原则的民主过程嵌入宪法裁判之中,寄希望法官间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低限度的理论共识支持未完全理论化司法协议作为裁判的结果。程序主义宪法观将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置于民主理论的语境中,使司法审查的合法性问题能够在民主的语境中得到缓解。宪法解释学模式的一元论与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的多元论欲满足司法审查所承载的立法与裁判的双重责任,必须将司法审查视为原则的论坛、公共理性的典范,以弥合重新道德化解释与重新民主化商谈之间的裂痕。  相似文献   

8.
当下法律原则理论的论争重心,已从"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分析,转向了司法实践中的原则裁判。自德沃金以来的"规则-原则"二元规范理论,对实际的司法裁判的解说力和作用力较为有限,也未能解决原则权衡这一关键性问题。"融贯性"命题和"籍由法政策权衡进行裁判"命题,是原则裁判理论的两大基石。但德沃金对融贯性命题的回答过于抽象,而阿列克希依比例原则和权重公式对权衡命题和原则理论的最新推进,却是一种不成功的自反性进化。这种自反性进化和理论反讽,表明作为一种"过度整合式"的裁判理论,原则裁判已然走到了穷途末路。  相似文献   

9.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多数主义的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虽被视为法治和人权的捍卫者,却被作为民主的对立面.结果,它在理论上陷入难以自拔的合法性困境,或者说"反多数难题".本文结合法律和政治学者的讨论,考察美国司法审查的现实图景,指出它具有很强的"多数主义"性质.具体表现为,多数司法判决符合当下多数公众的意见,最高法院这一机构和司法审查这一制度获得多数民众的持久认同;不但如此,司法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公众意见,从而在较长时段与主流意见的变迁保持一致.这种"多数主义"的性质,是由法官自身对公众意见的关注和尊重、其他部门和公众对宪法含义的争夺以及法官任命体制等外在制衡,共同促成和保障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与其他机构的竞争合作中动态地表达民意,它受制于民主过程,也塑造民主过程.在此意义上,司法审查是美国民主体制的一部分,具有民主合法性.对于"反多数难题"的讨论而言,真正的问题不是司法审查是否符合"民主",而是现有的民主理论是否符合政治现实.  相似文献   

11.
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成裁决结论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后果主义论证关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带来的可能后果,通过评判不同的后果来选择裁决结论。与一般情境中的后果论不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判所进行的二次证明中,它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这种可欲后果是裁决的逻辑后果或一般后果。  相似文献   

12.
荣学磊  余艺 《法学》2012,(2):148-154
关于司法的诸多抱怨似乎都在暗示法官权力恣意与裁判不公的莫大关联。法官群体的公正意愿并不缺乏,司法权力行使不当并非导致裁判不公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也未得到有效落实,制度设计与司法国情的背离也仅是裁判偏离公正的表面原因。我国民事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乃是资源与公正的关系过度紧张。就民事诉讼改革而言,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避免"职权主义"回潮,减少改革过程中的制度反复,应当成为改革的基本理性和方向。  相似文献   

13.
协同主义的理论来自于德国,协同主义的支持者主张,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应当协同发现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同时他们认为协同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是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超越,我国的民事诉讼应采用这种模式.这些主张者误读了西方的民事司法改革,这种理想化的理论不仅缺乏说服力,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未来我国的民事诉讼不是走向协同主义,而是在坚持和深化辩论主义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的制度完善,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既能提供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实践工具,也能为更清晰、严密地呈现司法裁判活 动提供新分析工具。面对挑战,司法裁判理论的回应是多层面的:一方面,司法裁判在性质上应为通过 对话在多种可能之案件版本和规范性假设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另一方面,司法推理的过程也应被重构, 表现为“裁判程序的标准化与模式重构”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理性化”两方面。但基于规则逻辑来运 作人工智能方法也有其限度,它无法自行应对案件评价和法政策考量的任务,因而无法完全取代人类 裁判者。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影响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的水平。  相似文献   

15.
职权主义--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必然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和当前盛行的主张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为目标模式的观点相反,主张行政审判应采职权主义模式.作者从诉讼价值观、法律文化传统和行政审判的本质特征与目的三个角度分别论述了在我国行政审判中选择职权主义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行政审判的庭前准备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和裁判文书阶段进行了具体设计,倡导法官在这三个阶段依职权积极作为,同时,适当发挥当事人的配合作用;最后,对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与司法改革的关系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侯瑞雪 《河北法学》2006,24(10):7-11
伯克利学派是在工具主义思路和改革法制、解决社会问题的指向下探求一种规范主义的法社会学,力图超越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二元对立,重新整合法律、政治和社会的理论.伯克利学派的理论纲领主要沿着一种整合进路展开,其中所运用的发展策略对其法律理想类型的建构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自相矛盾:强调法律的"内在动力"而忽视外部条件;法律理想类型的构建与强烈的社会改革倾向之间呈现一种紧张,从而弱化了这一理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7.
法条主义并不是实用主义的悖论,而是实用主义的选项之一。实用主义通过对法条主义的整合,在实用主义裁判行为被克制与法条主义裁判行为被能动中追求司法功利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8.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而应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优先考虑采取富有弹性的外交解决方式。如果当事国执意要将此类争端诉诸国际裁判机构,那么国际裁判机构应保持司法克制,尽量避免直接对其中的敏感性问题作出刚性裁决;如果国际裁判机构不得不作出裁决,那么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防止裁判的结果给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对于一些涉及中国的国际贸易争端,只有以"政治性争端"加以透析,才能全面认清和准确把握其实质。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1,(3):115-129
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在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处理等方面存在技术困境,学界在多个维度下论证了它只能扮演"辅助"的角色。但"辅助"角色给投机者的"无效改革"提供了庇护,对于技术引发的诸多司法难题,我们需要作出抉择。现阶段,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多以建立样本数据库为基础,这种通过大量案例进行决策的方式更适应于判例法国家,对于我国而言将成为一种抉择,关涉样本筛选主体、样本筛选标准等诸多制度的对接,并且在推广的过程中也有可能面临困境。在技术层面,目前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以连接主义作为认知方式的基础,但随之而来的是决策过程的黑箱问题,使我国的司法体系再次面临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抉择。面对智能裁判系统,法官们也在隐私权、审判权等方面存在担忧,智能裁判系统对法官办案时长、办案风格的识别以及偏离预警上报审委会制度都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法官隐私权、审判权的隐患,可通过"双向监控"、弱化偏离预警的上报功能入手,避免审判管理异化为审判管控。虽然数据主义的发端引发人文主义的式微,但在面对由人工智能引发的司法的抉择时,数据主义无法对复杂的司法系统作出精准描述,依然需要以人文主义作为基础,技术的可行性不能作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判时进行制度抉择的全部依据。  相似文献   

20.
范伟 《政法论坛》2021,(1):41-53
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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