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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著作权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内容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根据复制品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2)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出租者(只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警告函可以用作认定销售商具有主观过错、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不论能否提供合法来源,均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能提供合法来源,但在收到警告函后、具有主观过错情形下销售侵权产品,销售商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3.
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惯用的免赔抗辩理由.我国专利法对销售者、使用者等中间环节主体的免赔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主体的主观过错、合法来源仍然存在诸多分歧意见.针对合法来源,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维护权利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障被诉侵权人的合法经营.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当销售商所售商品存在侵害著作权情形时,应如何认定销售方的法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对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行的使用均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其次,对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销售商不能证明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则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在审查进货渠道的同时,应考察侵权人对事实上无合法授权的发生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行者、出租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当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交易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该产品,并能够加以证明的一种事实。合法来源不等于合法授权,提供了合法来源并不意味着销售者一定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认定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应当从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入手,结合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综合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相似文献   

6.
"红旗标准"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后,我国学者对于其是否可为侵权过错要件便意见不一,导致"红旗标准"在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时适用范围不统一。本文从美国DMCA中的"红旗标准"入手,简要总结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于"红旗标准"法律属性的各种不同看法,并提出了"红旗标准"作为免责条款和侵权过错要件都可以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合法来源作为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其援引使用,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是否认定、如何认定以及责任确认等方面却似乎各有认识,个中因由,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8.
李自柱 《人民司法》2012,(12):98-100
【要点提示】侵权复制品的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除了其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外,其主观上应当没有过错,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复制品是侵权产品。因商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销售商能够判断该商品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极大可能性,仍然予以销售的,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2010年iiNet案是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最新案例.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授权"侵权.认定是否"授权"有三个要件:阻止版权侵权能力的大小;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避免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合法传播设备",不构成"授权"侵权,无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符合"安全港"条款要求而免责.  相似文献   

10.
论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研究方案瑕疵、招募受试者瑕疵和违反法定研究程序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法定行为标准说"。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链接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技术标准对链接分类的方法来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受控的网络传播行为,无助于认定行为性质.针对深层链接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本文在分析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后,提出以“内容实质呈现为原则,以合法授权或播放器跳转为例外”的认定方式.  相似文献   

12.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主要有四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标准.这四种侵权认定标准各有利弊,但同时具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不平衡、没有结合具体行为类型区分适用侵权认定标准、忽略对作品利用人主观意图考察的三个普遍性问题.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利益平衡、具有区分性、主客观相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体系.通过法律解释法以及价值衡量法对不同侵权认定标准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以利益平衡为指导原则,根据作品利用人是否获得授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区分适用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根据作品利用人是否获得授权区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克服适用纯客观的侵权认定标准的弊端.  相似文献   

13.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22条可能不完善,但在逻辑上,我们不能否认它充要条件的地位。第22条给出了"无过错"的范围,等于给出了"过错"的范围。传统民法以"过错"为侵权的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对视频网站的"过错"的认定,在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对"应知"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尹西明 《河北法学》2006,24(3):38-42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淡化侵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学界应当敢于直面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诸多观念性冲突.各国在确定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根据其立法背景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另类使用"中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但却不应将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特定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或者可能造成误认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商标淡化侵权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法>第52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6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增设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性条款.  相似文献   

15.
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医疗纠纷主要是医疗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法中应统一规定各种医疗侵权责任,而不依医疗事故侵权与非医疗事故侵权区分医疗侵权的民事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在类型化上应归入专家责任中的一种,医疗侵权责任不宜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应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设立合理的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医疗过错实行过错客观化和过错推定。同时应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6.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是商标类案件中数量最大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从侵权商品的认定、主观过错的认定、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的认定、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以及此类案件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五个方面,结合大量实证案例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建议以及对《商标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归责规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归责是指责任的归属、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规则是指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学者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规则有不同的观点,对商标侵权民事责任适用何种归责规则尚有争论。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规则关系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我国商标侵权民事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归责规则,在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归责规则,在法律规定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适用过错归责规则。  相似文献   

18.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关键.判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19.
李天一 《法制与社会》2012,(13):290-291
我国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否是认定专利侵权的必备要件.学界大致分为无过错说,过错说和混合说三种.TRIPS协议中规定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专利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分开讨论,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专利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而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上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该条款不仅是我国民法与近现代民法接轨的具体表现,而且与我国市场化改革相契合。但该条款也要求我们在适用时应该根据需要限制责任,具体可以借鉴日本侵权法上的“违法性相互关系说”。在比较法上,对此法国采大一般条款模式,而德国采三个小一般条款模式。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行为自由的保障、既有的制度基础等因素,德国模式应当为我国未来侵权立法所采纳。此外,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应当通过改造“安全保障义务”以扩张作为义务,并将不作为侵权的一般条款纳入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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