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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设见义不为罪韩涛改革开放日趋深入,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我国的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但毋庸讳言,国门大开,难免泥沙俱下,鱼目混珠,有些人的道德自律意识每况愈下,日渐淡化,明哲保身。见义不为,甚至打击、挖苦见义勇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见义勇为是精神文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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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古就为道德和法律所倡导,但如今,这一传统美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见义不为现象的发生有其原因。见义不为是否入法也值得商榷。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虽然具有无因管理的属性,但仅用无因管理制度规制见义勇为是不完全恰当的。本文在对道德和法律存在的灰色地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法、民法以及道德和法律的互补,提出对见义不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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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些人把“少管闲事”奉为处事信条而见义不为的时候,曾率先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的胶南市人民法院,却悄然兴起一股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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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义”?我们都希望自己在危难之时,有人能见义勇为。我们也希望自己可以拥有英勇的精神,能够见义勇为,救他人于危难之时。但是,在现实中,见义不为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不时会发生东郭先生与狼、农夫与蛇的故事。既然我们希望看见见义勇为,不希望看见见义不为。那么,什么是“义”?《孟子》中说道:“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对这句话进行简单理解就是,“仁”是我们安居之家,是我们向往之地;“义”是我们“回家”的正路。我们望文生义,可以把“义”字理解成歧途中的正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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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传统道德观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一次次“见义不为”的方式践行,其中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激发了人们对于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使得传统的道德让位于利益,而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为传统道德让位于利益提供了充分的社会条件.基于现行司法理念的司法判决使得道德与法律渐行渐远,加速了道德的离心力.司法理念中强化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在立法中强化法律的利益激励机制能有效地将对利益的追求并人道德的范畴中,才能使得道德与法律并行前行,“见义不为”才会因缺乏生成土壤而得到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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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的心里,见义勇为,是对一个人行为和品德评价的标准之一。《论语·为政》上说“见义不为,无勇也”。相反,见义而为,则为勇。勇,在某种意义上说,便是正义正气的意思。一个人的品德中多有正气和正义的成分,这个人无疑是高尚的。——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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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即货币,财富的化身,本身并无功过是非,既不是神物也不是魔鬼,只不过是一种流通与分配手段。正确认识货币的本质与功能,就能把握自己,不为金钱所缚所惑。下面几位古代清官廉士对金钱的态度,不啻为今人的一面面镜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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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作为传统道德准则。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期,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力量弱化,见义不为、见死不救,成为时下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以立法方式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对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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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必要性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亵渎良知、良心和道德的行为,这种见义不为、见难不助、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践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形形色色的见死不救者,除了偶而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或者纪律、行政上的处分之外,并未产生任何的犯罪感.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学说告诉我们,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与这种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反人道的恶劣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民救死济困的特定作为义务,因此不能按照不作为犯罪对其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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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1,(3)
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这早已成定论,“但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性质如何,权利人实现的是什么样的权利似乎还不明确,因此导致关于请求权性质的种种看法:从定义上看,请求权和债权一样,都是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所以有人认为,请求权就是一种债权,适用债编的一切规定;也有人认为,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仅仅是民事权利作用的结果。即民事实体权利效力的延伸;还有人认为,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即与债权类似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台湾学者往往把请求权作为债权的重要属性之一,在适用时又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很少提及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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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诸多的具体问题,本文拟就其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发表一管之见。一、罪过的定义问题何谓罪过?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种种不同的回答。概括起来有以下5种观声、:(1)有罪说。该说认为,“所谓罪过,就是行为人对国家和人民是有罪的”(1)(2)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态度说。是说将罪过界定为“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2)(3)对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说。主张此说的人将罪过表述为“是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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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是一种心理倾向,它是个体对直接或间接具有社会性质的某一客观对象的评价与行为倾向。在心理学家看来,形成态度的核心因素是价值观,也就是态度决定于这些事物对我们的意义的大小。价值观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意义。对于个体而言,态度和价值观将决定他(她)的社会化程度;对于罪犯而言,能否重新社会化,也由他(她)的态度和价值观来决定。罪犯的态度和价值观有其形成的条件、过程,只有改变其态度和价值观,才能最终改造好罪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