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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律的活动。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出诸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所没有的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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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是现存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完备的法典。它是中华法系的象征,在中外法制史上享有盛誉。《唐律疏议》由《永徽律》的律条和“疏议”两大部分组成。当时制定“疏议”是因为“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所以“广召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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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治建设的皇帝。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一上台,就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修订和完善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历时十年,于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了《贞观律》(12卷,500条)。《贞观律》的颁行,对“贞观盛世”治国安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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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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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阐述《皇明条法事类纂。刑部》中反映的明中期刑事制例上的法律思想和实践。重民思想是我国传统思想的精华,明中期,在刑事立法中,统治者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强调除暴、安良、重民、保民,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提出了禁盗以保民,重民命以惩凶顽的思想。其重民思想没有囿于传统,而是强调在不违背封建礼教的前提下注重人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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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统治三十七年而亡,立国虽短,但在封建法制建设上颇有建树。它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一部《开皇律》,确立了为《唐律》所承袭的十二篇目,创建了封建刑罚制度中的“五刑制”,厘定了“十恶”、“八议”、“官当”之制,确定了一些封建刑事立法原则。因此,《开皇律》实为上承汉典、下开《唐律》的关键,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笔者试就《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唐律》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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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曾在世界上长期处于先进地位。数千年连绵不断的历史发展,不但形成了一整套对当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而且也产生了颇具特色、卓有见识的法学理论,为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精神财富。其中,强调“法制协调统一”就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至今仍具有借鉴作用。我国古代的法制协调统一思想,主要表现在要求立法、守法和执法的协调统一:既要制定准确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完备法律,又要严格奉公守法,依法办事,从法律活动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来保证封建法律的贯彻实施。在这方面,众多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做出了理论上的贡献:如“垂法而治”,“以法治国”,强调法制的重要性;“礼法以时而定”,“刑罚世轻世重”。要求法制的顺时性;刑不“二门”,“事须画一”,主张法制的统一性;“赏厚而信”,“刑重必罚”,强调法制的稳定性,等等,都是很有见地的。本文结合这些主张,着重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两个侧面对古代法制协调统一思想作一粗浅的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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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重民思想是非常突出的。可以说历代统治者都强调以民为本。早在《尚书》中就有;“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认为百姓是根本。《尚书》中有句著名的话叫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强调民心与天心的相通,统治者重天.畏天,就要重民。付L记·大学》上有:“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强调民心的向背决定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君民一体,没有民也就没有君.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就要亡国。孔孟继承和发展了传统的重民思想,特别是孟子,他对老百姓重要性的认识比孔子更为深刻,表现在他的“仁政”思想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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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的巨著《沈寄簃先生遗书》,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必读要籍。其中《寄簃文存》八卷集中反映了沈氏的法律思想。从强调法律、法制(原著作“法治”)、法学对于治国保民的重大作用,到提出关于立法、司法、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从力主加强对古代和外国法律的研究,赞助校勘、整理有关古籍和主持编译外国法典及有关名著,到躬自撰写大量颇具真知灼见的多种体裁的文章:如上皇帝奏议,对清律例中某些问题的论说,对古代法制史上若干重要制度、词义的考释和著名案例的评论,与朋辈析疑论难的书信,为出版古籍和时人译著所写的序、跋、书后(均有实际内容,并非一般应酬)等等。总的说来,识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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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多有“汉承秦制”的记载,并且除郡县、职官、律历等制度之外,在法制方面也多有秉承。20世纪以来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问世印证了这一点。不止于此,已有学者发现汉对秦法制除继承之外,也有发展变革之处。以出土秦汉《田律》的相关内容为中心,揭示了汉对秦法制的具体变革。汉较秦在田、道等规划管理制度上有所加强;从秦到汉阴阳五行思想呈现逐步向法律领域渗入的趋势;汉初基本继承了秦的赋税名目,但有一定减轻。此外汉代加大了对马牛的重视与保护力度,在酒禁政策上也有所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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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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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末晋初律学家张斐的法律思想主要见于《晋书·刑法志》中的《注律表》,其有言曰“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这里的“道、器、格”即是“律”的表现形式,而“道器格”其中又蕴含着“确定”与“衡平”,即庞德所言“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意。以此角度观之,可对张斐的法律思想做出一番法理念的解读,明晰其思想的法理与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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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李本森一、我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发展现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民法典,更谈不上商法典了,民商法律文化极不发达。直到清末修律,西方民商法律观念才开始被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所接受,《民律》、《公司律》、《破产律》等民商法律相继被制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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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几个基本方面外,有的同志还就我国封建法制的专制主义特征作了专题研究,认为:在我国封建社会,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法制具有皇权至上的特性,它一方面表现为法律出于皇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维护皇权。历代法律都把臣民对皇帝个人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标准,把触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的种种行为,以至思想都定为犯罪,严加惩处。封建法律的专制主义特征还表现在刑罚制度的野蛮、残酷:刑名繁酷,量刑苛重以及广为株连;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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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下简称《向何处去》)向我们揭示了中国法学所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1978到2004年这26年间,中国法学始终“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另一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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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例的制定与实施──雍正五年“开豁世仆”谕旨在徽州、宁国实施情况的个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有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①特别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后世再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定期修律只是对附律之例进行增删改动。“律一成而不易,例因时以制宜,谳狱之道尽于斯二者而已。”②从生成方式上看,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③康雍朝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④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适用灵活的特性,使例在整个清代的法制,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 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清世宗就江南徽州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