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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金华 《证据科学》2011,19(1):46-55
供述排除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排除规则中排除供述的具体条件的设置,供述排除的目的是供述排除规则中的核心内容,排除的条件也很重要,它们决定了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美国供述排除的目的经历了从"排除不可靠的供述以预防误判"到"排除违法取得的供述以保障权利"的转变,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以预防错案为主.在排除供述的条件方面两国差异...  相似文献   

2.
梁欣 《证据科学》2012,20(1):88-97
供述排除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当下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中的主要内容。当下的供述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未来的供述排除规则建构需要寻求科学的理论支撑,并着眼于建构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相似文献   

3.
传统自白任意性规则对于非法拘禁型供述的排除缺乏足够的解释力,有必要引入美国毒树之果理论。只要供述是先前非法拘禁的产物或与先前非法拘禁有关,即可视为毒树所生之毒果加以排除。但是若非法拘禁与供述之间由于介入因素的影响致使两者关联性微弱,排除供述无法达到吓阻违法的目的,依毒树之果的例外如稀释规则,供述可不排除。当前我国犯罪嫌疑人未被赋予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却要承担如实供述义务,多重介入因素的影响非但没有稀释非法拘禁与供述间的因果关系,反而更紧密了两者联系。故我国对非法拘禁型供述采绝对排除。未来随着讯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调整,诸如稀释规则等毒树之果的例外应引入我国,并由控方来承担争议供述与非法拘禁型方法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彪 《证据科学》2013,(5):592-604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浮出水面.从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消极的实证真实发现主义、人权保障以及遏制刑讯的角度看,审前重复供述应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效力理论是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依据,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标准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排除重复供述,需要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且该行为对被追诉人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供述自由受到了较大限制.排除非法口供后,可反驳地推定重复供述不具有可采性.控方如欲使用重复供述,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重复供述可能会遇到诸多障碍,需要通过法官独立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
谢小剑 《法商研究》2023,(4):130-143
我国重复供述排除规则采用“有限排除模式”,以非法取证行为的“波及效力”为理论基础,仅排除受“刑讯逼供”行为影响的“相同”重复供述,未从正面规定关于“影响”的判断标准,而从反面设置了众多的不排除情形。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有限排除模式”表现为重复供述排除的标准非常严格,导致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实效不彰。人民法院在判断重复供述是否受到非法讯问行为“影响”时往往采取“裁量排除模式”,而不是学界解读的“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一些不合理裁量因素的介入使得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不排除重复供述。为更好地发挥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功效,抑制非法取供行为,应扩张适用“有限排除模式”,包括对“刑讯逼供”做扩大解释,剔除排除重复供述的不合理裁量因素,限制不排除例外的适用,合理解释重复供述与之前的非法供述是否“相同”。  相似文献   

6.
一次非法取供,是否要对重复供述一排到底?重复供述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取决于先前的非法取供手段对重复供述的实际影响。基于我国实际,应当实行重复供述的分阶段排除方式,即原则上只排除非法取供发生后至确认前在同一诉讼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为了克服排除重复供述的障碍,应当允许重复取供,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减少三机关的同质性。当然,最根本的举措是要建立激励为主的取供机制,调整形式主义的口供运用模式,怯除对非自愿供述的依赖。  相似文献   

7.
对非自愿供述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为了维护程序法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程序正义。我国法律向来将非自愿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适用对象,并逐步发育出“典型的非自愿供述”与“拟制的非自愿供述”两种形式。与非自愿供述的排除相关的是,唯有将那些受到强迫取证行为直接影响的派生证据和重复自白予以排除,才可以实现排除规则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8.
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小剑 《法学论坛》2012,(1):110-115
如果能够证明初次供述涉嫌用非法手段获取,此后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下作出若干份相似的再次供述是否应当排除,是非法证据排除必须解决的问题。排除重复供述的标准在于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的联系密切程度,应当运用"五步排除法"权衡。  相似文献   

9.
重复性供述不包括重复性辩解,与刑讯逼取的首次供述在内容上相同或包容,在表现形式上包括讯问笔录、自书供词以及录音录像等材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 条规定了在原则上对重复性供述进行排除,但在更换讯问人员,转换讯问情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排除的“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实践中,要对例外情形严格把关,明确转换人员的身份,全面、准确地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此外,鉴于重复性供述在实践中的复杂样态,对于重复性供述的诱因是否仅限于刑讯逼供一种形式,对刑讯之后多次讯问获取的不同供述,以及重复性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是否也须设定排除规则仍需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0.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1.
牟军 《河北法学》2006,24(10):182-185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英国程序性违法的自白和采用暴力、威胁、许诺、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自白以及毒树之果具体取舍的做法作了较深入探讨.英国非法自白规则采取法定应然性排除和法官自由裁量处理的两种路径.英国对非法自白取舍的标准归根结底在于自白的任意性,而自白的任意性标准是可变的,故英国法官自由裁量的处理仍然是非法自白取舍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13.
从纸上谈兵到水滴石穿——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构造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2,20(2):187-203
高举人权保障大旗的刑事诉讼立法淡化了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但是,基于一种结构缺陷,我国新近立法所确立和完善的审判前供述排除规则很容易沦为"纸面上的法"而难以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一方面,因为没有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与法官和陪审团的分权,一元化的法庭可能会造成非法获取的口供从大门排除又从窗户跳进,而"口供排除"和"宣读口供"的两阶段在质证上存在着叠床架屋,更有为普遍地采纳审判前供述这一传闻证据"背书"的反其道而行之的趋势。另一方面,控辩不平等导致庭审最终落入长于法律辩论而轻视事实调查的旧习,而法官也陷入到底是积极调查还是消极听审的内在职责冲突之中。因此,本文设想以案例指导跳脱立法中心主义的虚无缥缈,以配套程序摆脱实质判断标准的人言人殊。  相似文献   

14.
董坤 《法学家》2022,(1):114-127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相似文献   

15.
Research on primary confessions has demonstrated that it is a powerful form of evidence. The goal of the current research was to investigate whether secondary confessions – the suspect confesses to another individual who in turn then reports the confession to the police – could be as persuasive. In Experiments 1 and 2, participants read a murder trial containing a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 secondary confession, and character testimony, and made midtrial assessments of the evidenc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secondary confession was evaluated as the most incriminating. In Experiment 3, participants read summaries of four criminal trials, each of which contained a primary confession, a secondary confessi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or none of the above. The two confession conditions produced significantly higher conviction rates. Our findings suggest that secondary confessions are another powerful and potentially dangerous form of evidence.  相似文献   

16.
莫然 《时代法学》2013,11(3):43-48
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作为其子规则之一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更获得万众瞩目之殊荣,遗憾的是修改后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始终未能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提供规范和引导,致使实践中法官判断非法口供的活动缺乏最重要的技术性支持而难以确保其统一性和确定性。因此,必须为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设置相应的认证标准.指导法官正确认定非法获取口供行为的范围,进而综合衡量非法行为对被追诉人权利侵害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排除非法口供的决定。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法庭上自白可以不需要补强,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中的自白都需要补强;在对自白进行补强时,自白的补强证据只要能够保证自白的真实性即可,而不应当在补强的范围上作形式上的要求。自白的补强证据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外,还必须独立于被补强的自白;在程度上,补强证据只要能与自白结合在一起使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独立使法官产生确信的程度。另外,共犯自白在作为认定其他共犯犯罪的证据时同样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自白可以作为其他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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