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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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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量基准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相当的内部拘束力。而基于行政自我拘束说与信赖保护说,作为规范具体化的裁量基准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对行政相对人与法院有一定拘束力。  相似文献   

2.
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与现实课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裁量基准通过对基层行政执法经验的提炼、细化与量化等控制技术的运用,能够为行政机关具体的裁量活动提供相对统一的行动标准,对行政裁量权的膨胀与滥用具有积极的遏制功效。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现实情境,彰显了行政规则之治的发展趋势。但为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的负面效应,应当妥善划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赋予裁量基准更为灵活的拘束力,并倡导行政系统上下互动与行政相对人适度参与的模式,从而提升行政自我拘束模式在裁量控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相似文献   

3.
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以判断选择的标准化方式将行政法规范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从平等原则出发,应将设定裁量基准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裁量基准相对于立法而言是裁量权的一般行使,相对于公务员而言则又是裁量权的控制手段。裁量基准虽非立法,但经由平等对待、信赖保护等原则的转换而对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适用裁量基准并不免除行政机关的个案考虑义务。在裁量基准适用的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在非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不适用裁量基准,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审查存在裁量基准的案件时,法院要进行两阶段审查,先审查裁量基准自身有无合法性,再审查在适用裁量基准上有无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面对裁量基准这一日益发展的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裁量基准究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认其具有拘束力,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认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规则,对行政执法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内部的适用力,又将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延伸至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对于有合法、合理依据的行政行为,司法活动也应予以尊重。为了裁量基准效力的实现,应该倡导一种理性的裁量基准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5.
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和创新的行政自治制度。考察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除了其本身具有限定裁量范围、防止"同案异判"而有损个案正义的内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权理论的发展。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存在当然的拘束力,并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只要说明正当的理由,仍可以逸脱裁量基准的边界,以实现个案正义。为保证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在制度上应引入比例原则,完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  相似文献   

6.
关于裁量基准制定权限的划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从本质上来说,裁量基准是一种同时具有行政自制和规则主义两种属性的新型控权技术。过分提升基准的制定权限,可能与其行政自制的实质属性有所背离,过分放开基准的制定权限,亦可能与其规则主义形式属性有所背离。结合裁量基准的双重属性,较为理性的做法是在同时尊重行政自制和规则主义的基础上,将制定权限确定在省级行政机关以下、县级行政机关以上的闭合区间内加以分配,它本身亦源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裁量基准是中国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新兴行政任务的要求促使行政实务必须发展新的行政行为和组织形式来应对,裁量基准由此产生。裁量基准效力的理论依据是行政自我拘束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效力性质体现在其效力的相对性上;裁量基准除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效力外,还对司法存在拘束力。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出于对专门行政知识、长久行政惯例和政策的尊重,或者出于对保障私人平等权利等法律原则的考虑,认可裁量基准作为裁判依据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论基准制度及其法制化——以行政处罚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准制度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规制,是人们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和社会法治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是预防自由裁量权滥用等种种弊端的一种较好制约方式.但由于基准制度目前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规则,存在着对其监督等方面的障碍,有必要将之法制化.法制化的途径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实行裁量基准的职责,并将基准内容以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形式予以固定化.  相似文献   

9.
7月3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会,就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动员部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一项有效措施,其核心是强调对违法行为既要合法处罚又要合理处罚。显然,上海在全市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利于实  相似文献   

10.
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识软法的效力和功能时,不能忽视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复杂关联性。软法作为"法"除了具有"软约束力"之外,也能够借助于某种硬法保障方式或机制发挥"硬"的作用。就裁量基准的效力而言,其对内的拘束力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或监督权而产生,并往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激励、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同时,裁量基准作为软法的范畴,不能直接为法院所适用,但是借助于立法授权旨意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裁量基准自身体现出来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等硬法保障机制,也可以获得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从而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法治实践中的难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为检察权介入行政裁量权从而加强对其监控提供了契机,这是由公益的柔性化、行政与公益的复杂关系、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深度、公益诉讼中诉权的广延性所决定的。目前检察机关可介入行政公益中的判断裁量权、选择裁量权、许可和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置裁量权、行政立法裁量权等。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通过使行政裁量权得到规劝、使行政裁量权得到合理解释、使行政裁量权充实裁量依据、使行政裁量权得到合理建议、使行政裁量权得到拓展等路径介入。  相似文献   

12.
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面对裁量基准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发展,亟待从制度层面对裁量基准的性质、功能和边界加以合理的定位。在行政自制的视角下,考察各地所推行的裁量基准实践,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看作一种行政自制规范。它对裁量权正当行使的自我控制功能,主要是通过情节的细化和效果的格化技术,来达到对裁量权的限定、建构和制约。然而,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化的自制,亦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对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充分把握三个方面的平衡,即在羁束与裁量之间的平衡、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平衡以及自制与他制之间的平衡。有必要倡导一种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以此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3.
行政滥用职权琐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段逸超 《河北法学》2004,22(4):96-98
认定行政滥用职权应当有一个法律标准,由于滥用职权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要认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其内容涉及合理性,而合理性的内容要接受司法审查,则必须将合理性的内容和标准法律化。只有这样,才能把行政滥用职权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才能分清滥用职权与行政不当的界限,理清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之间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阎英 《行政与法》2010,(5):90-9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较为广泛,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应以行政行为为核心,以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相结合为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以期对行政执法环境的整体建设和实现法治国家这一既定的战略目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龚向田 《时代法学》2009,7(6):86-89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精髓在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并且应当被普遍遵守。秉承此意,行政立法裁量中利益沟通的法治价值有二:一是利益沟通有助于行政立法裁量所立之法为良法;二是利益沟通有助于行政立法裁量所立之法获得普遍服从。  相似文献   

16.
胡延广  窦竹君 《河北法学》2005,23(8):119-123
对行政裁量法律控制机制进行研究,论证了权力机关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在分析我国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借鉴一些国家实行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使之符合我国的法治实践,对完善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裁量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思路。在论证行政机关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时重点放在行政程序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上,对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裁量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具体分析了司法机关对裁量的法律控制,提出了行政裁量权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审查,行政裁量属于行政权的运用活动、司法机关可以审查的观点,说明了审查的范围只限于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在认定滥用职权的主观方面时主张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结束语说明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积极进行行政裁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要求,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裁量制度是以有效发挥行政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为目标。提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应当是解决行政裁量问题的最终途径,完善岗位责任制、发展责任控制模式是对行政裁量进行法律控制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7.
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保英 《法律科学》2013,31(3):45-55
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是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治实践关注的热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似乎都已趋于成熟.然而,这一命题存在重大理论误区和实践困惑:作为基准的规则将裁量行为变为羁束行为,将外部行为内部化,将行政个案处置抽象化,将行政权利变为行政义务.基于此,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当回归到法律原则中来.传统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原则如比例原则、重大事实的误认无效原则、正当目的原则和平等原则等都是有用的.在此基础上我们亦可以建构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裁量原则.  相似文献   

18.
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最经常运用的方式,它贯穿于几乎所有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行政裁量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机械执法,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但是,行政裁量如果被滥用,它又可能成为行政执法人员谋私和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便利的手段和工具。应充分运用软法指导裁量、促进裁量和制约裁量,通过软法机制规制和保障行政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尽可能保证行政裁量权为善而避免其为恶。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裁量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自律、自行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避免行政裁量权滥用、保障授权法目的实现的机制。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相对于行政外部规制而言,具有针对性强、效率较高和成本较低的优势。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有法的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惯例、行政政策、裁量基准等。行政裁量自我规制的适用必须适当和适度。应该正确处理防止裁量权滥用与促进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关系,加强、完善自我规制与主动、积极接受外部规制的关系,健全硬法规制与推进软法规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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