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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廖诗评 《法学研究》2010,(2):186-195
国际法规则的冲突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重要表现,特别法优先原则强调适用更特殊、更具体的特别法规则,是解决这种冲突的重要方法。冲突确实存在与规则属于同一事项构成了该原则适用的基本条件,而调整事项和规则所涉及的缔约方则构成确定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2.
喻中 《中外法学》2013,(5):1084-1099
以法律效力理论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及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原型,可以在多样化的法理学说中提炼出一个普遍性的法理适用规则:"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日本修宪问题可以作为检验这个法理适用规则的典型事例。按照"特别法理优于一般法理"的规则,日本国内护宪派所秉持的"永久和平论"是"特别法理",应当优先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质疑日本修宪所依据的"跨国契约论"是"特别法理",更应当优先适用。至于日本修宪派所依据的"自主修宪论",无论在日本国内,还是从世界范围来看,都只能作为"一般法理"而不能被适用。  相似文献   

3.
周玉华 《法学评论》2021,39(6):63-77
《保险法》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保险法》有重要影响.《民法典》与《保险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要满足《民法典》的要求,但是《保险法》有其特殊规则,有些地方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两者(特别是合同法部分)之间的差异并掌握法律适用尺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迫.本文试图按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的章节顺序,从合同订立、合同解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的顺序逐一对比分析《民法典》合同规则与保险合同法适用差异的主要方面,并试图确立《民法典》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的有条件适用关系,并运用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争议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对违背《民法典》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提出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引起业界讨论和共鸣.  相似文献   

4.
杨立新 《法治研究》2010,44(8):7-15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这种优先保障的基础在于法规竞合。在非冲突性法律规范竞合的基础上,应当规定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优先保障。在冲突性法律规范竞合的基础上,应当规定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权的规则,使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优先保障。这样,才能够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并得以平复。  相似文献   

5.
将法律之间交叉领域的基本关系概括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一般法律竞合的关系,前者适用规则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者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整体上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就具体法条而言,大多数相关法条之间也不属于一般法规与特别法规的关系,应按照一般法律竞合处理两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此总结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既能理顺并简化法律的适用,又能反映我国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了我国民法特别法体系,实现了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一体化的目的.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也借鉴了《德国民法典》消费者概念一体化的经验,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价值.我国《民法总则》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体系,明确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私法,确定消费者保护法是民法特别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受《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规则的规制,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在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上的含糊其辞引发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形成了"合同生效说"、"交付生效说"和"约定优先说"等观点。通过分析以上观点,并考察现行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变动约定优先规则以及观念交付规则,可以发现对这一问题只有采纳"约定优先说",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何时生效视当事人的约定而定,无特别约定,则适用交付生效的一般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8.
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的定罪问题,意见不尽一致,有的主张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定贪污罪,也有的主张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定盗窃军用物资罪。笔者认为,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定什么罪,首先需要解决适用何种法律。一般来说,在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法律的条款时,基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通常采取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特别法。军职人员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亦属于此种情况,应当依据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定罪处刑。实践中,运用特别法调整这类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法律关系,其结果单就罪犯可能受到的惩治的程度而言,特别法往往也重于普通法,这对维护特定范围的法律秩序,能够起到一定的强化作用。  相似文献   

9.
两个法条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关系时,由于竞合的两法条间在量刑上存在轻重关系,在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谓“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或“特定情形重法优先轻法”之争议.当法条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时,适用重法条还是轻法条并不当然视法条间的特别关系或是法条间的量刑轻重之比较,法条适用的根据应当是“充分评价”与“禁止双重评价”规则,以“量刑反制定罪”或“互斥排他的构成要件”、“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等思维来处理法条竞合并不符合量刑衡平原则,一方面被排斥的法条既可能对量刑存在参照价值,另一方面当特别法条未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轻法条的量刑封锁作用”以实现量刑衡平.  相似文献   

10.
马宁 《法学》2024,(2):102-117
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的适用选择问题。两者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构成要件部分交叉,属于两类法律制度的竞合,此时应通过体系解释与价值权衡划定各自的适用空间。其一,当投保人一方故意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除了可以依据保险法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以根据民法上的欺诈规定撤销合同,这是遏制投保人一方道德风险的必要举措,以及维持风险共同体存续与内含了私法全部价值的诚信原则的当然要求。况且,禁止保险人于此时行使撤销权亦无法阻止其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等路径寻求救济。其二,当投保人一方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仅可解除合同,而不得依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规定撤销合同。这是因为彼时投保人的行为能否同时构成重大误解并不确定,且此种解释能适配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的撤销权适用规则,有利于保险法和民法的体系规整,亦不会导致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1.
一、诚信原则在欠缴保费理赔纠纷中的适用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其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又被理论界称为“帝王规则”。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被表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而且要求“最大诚信”,说明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保险经营中存在损害保险业信誉的不诚信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下面,笔者结合案例来阐述保险法中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12.
许德风 《法学》2006,(1):87-94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3.
《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告一段落,但它与旧法之间的平行有效模式则面临着规则冲突导致的适用难题。在目前的宪政和立法框架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理难以适用于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理也不能用于确定新法与《民法通则》等全国人大制定的旧法之间的优先次序。走出这一迷宫的关键在于对《法律适用法》第2条作出合理的解读,确立《法律适用法》适用上的双轨制。  相似文献   

14.
“互斥论”存有弊端,应当坚持“竞合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或者刑法文本表明,特别法并非是具有特别立法目的的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系属“平权条款”,适用特别法或者普通法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全部法优于一部法”,其内在根据是罪刑相均衡原则.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普通法并不意味着特别法所规定犯罪之行为类型遭到废弃,主张“罪量”条件高低交错时减轻构成的普通法不能补充适用的是“互斥论”的观点.加重构成的特别法配置刑罚偏轻,依据罪刑相均衡之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普通法,其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并不相同,混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大竞合论”滥用了全面评价原则.定罪层面,特别法是优先适用的法;量刑层面,被排除适用的轻的普通法的法定最低刑及其特定类型的附加刑可以通过“结合刑”的方式影响刑罚裁量.  相似文献   

15.
在劳动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无论是跨越劳动法部门还是劳动法部门内部都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区分。对劳动合同不仅优先适用特别法,而且还应当在不违背特别法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补充适用一般法。对跨越《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处理好适用新法与适用旧法的衔接和交叉的问题。对《劳动法》配套法规,应当依据劳动法语境中抵触与否的判断标准,确定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是否继续适用。  相似文献   

16.
周珺 《政法论丛》2004,(2):75-77
通说认为 ,《保险法》属于保险基本法 ,《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是《保险法》的特别法。然而 ,从内容和结构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保险法》的制定并未实现保险法制的统一 ,反而形成了陆上保险合同法与海上保险合同法二元并立的基本框架 ,《海商法》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并非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而是相互独立、并列存在的两个体系。明确这一点 ,对于我们纠正某些观念上的误区 ,正确适用法律 ,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制都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7.
姜涛 《政治与法律》2023,(4):113-129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罪均涵摄某种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明确的具体罪名,以防口袋罪发展成为“万能罪名”。运用“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可以化解罪数理论所不能解决的口袋罪与具体个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难题,使法条竞合规则创新发展成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三元格局。基于口袋罪适用中的常态扩张难题,刑法教义学需要确立“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适用规则,以使口袋罪的适用形成一种“倒金字塔结构”,并根据口袋罪之保护法益的分级,正确确定“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适用的例外情况,严格限制口袋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8.
WTO项下适用于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保障措施条款之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玉祥 《河北法学》2005,23(3):68-71
WTO项下可适用于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四种保障措施条款将可能成为WTO各成员国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竞相 适用的国际贸易规则之一。在国际经济法看来,它们在效力范围上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在适用对象上具有一般 物和特殊物的差异。据此,我们不难发现我们的竞争对手在适用上述条款时的政策取向以及我们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9.
海上保险适用的法律及其完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尚未有一部专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单行法———海上保险法。有关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2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之中。根据《保险法》第147条“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理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海商法》与《保险法》的规定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或者两法规定不够明确或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海上保险应如何适用法律,有关…  相似文献   

20.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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