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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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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赋予辩护律师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两次阅卷权,而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关键的侦查阶段律师却没有阅卷权,这与我国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是不相符的,也远远落后于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本文试从理论基础和实践对侦查阶段赋予律师有限阅卷权做一些粗浅分析,权当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
唐波 《法制与社会》2010,(35):348-349
辩护律师阅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指出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享有阅卷权,扩大阅卷的范围,并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但是从国际立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看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的阅卷权规定尚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当在立法上对其完善,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阅卷权,并对其设立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陈令春  席刚 《山东审判》2006,22(3):58-61
一、律师阅卷权之立法与司法现状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应当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以利于审前证据信息的交流,是与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息息相关的,没有阅卷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1996年刑诉法修正之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采取的是“案卷移送主义”,"!辩护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虽然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较晚,但能够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全部案情。修正后的刑诉法使得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能够在侦查阶段会见犯…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因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至今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因为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而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完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对于健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进一步保障律师辩护权,以及促进修订后的律师法得以贯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在侦查阶段,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而律师很少实施.证据保全制度和阅卷制度可以改善律师取证能力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较高,但其取证能力无法与控方相提并论,强制证人出庭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弥补其缺陷.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在谮侦查阶段调查取证问题上既存在共同点,又存在差异,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实际上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囿于法律规定、调查能力和取证动力等条件的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所起的作用有限,但法律上都有相关措施来弥补其不足.因此,我国也可以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条件.设置相关保障措施,弥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谢恩芝 《法制与社会》2013,(17):130-132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辩护律师阅卷权方面有很大的变化,该变化曾一度引起广泛的争议。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问题再次涉足,而且是修改的重点之一,其目的是在加强控辩双方对抗性同时,强化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和改善,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尤为重要。本文试从《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案中涉足的辩护律师阅卷权相关规定进行探讨,了解其发展的轨迹,探寻其理性回归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9.
证据展示制度,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条款与《刑诉法》第回扣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执行。也即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喷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公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律师之所以遇到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  相似文献   

10.
浅谈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打破了侦查的封闭性,进一步平衡了侦查阶段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但是,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的行使作了很多限制,仅赋予侦查阶段律师一定的会见交流权,没有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查阅侦查案卷材料权、调查取证权,使律师难以真正介入侦查程序,难以发挥辩护作用,导致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虚化。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实现,笔者就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度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缺陷入手,通过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分析论证,结合当前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议:赋予律师于侦查阶段辩护人之地位、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保证并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和讯问到场权、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引入证据开示制度、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  相似文献   

1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和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人享有和行使阅卷权的规定,但是仍未对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以及侦查阶段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做出明确回应。基于阅卷权理论体系构建之需要,根据阅卷权的性质,可以得出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阅卷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远 《法律适用》2015,(2):56-6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批捕环节提供辩护意见的权利,而从《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可知,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若要使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能够得到真正落实,至少应当在逮捕及其相关环节确保辩护律师查阅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机会。侦查秘密原则并不构成对辩护律师上述权利予以限制的合理理由,且辩护律师在逮捕及相关环节上的阅卷权对于遏制羁押常态化现象将发挥极大作用。因之,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辩护人阅卷之阶段与范围的规定,应抛弃传统的形式解释方法,而代之以实质解释论视角。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对于其在这一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则规定的比较模糊,由此产生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同样条文下的三种不同解读.结合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目的以及相关法条的联系,我们可以推知法律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它既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受我国的国情所影响,法律并没有打算完全赋予辩护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在法律条文中既需要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又需要对其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律师帮助得到加强,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不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援助申请程序繁琐以及律师资源不足等问题,使得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充分的律师帮助。鉴于此,有必要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赋予律师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阅卷权明;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先援助、后审查";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允许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介入侦查阶段。  相似文献   

16.
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次一、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二、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代理申诉、代理控告问题三、关于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权"和"会见在场权"问题四、关于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问题《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在诉讼民主化方面前进了很大一步。犯罪嫌疑人得以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与控诉一方平等地向法院举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权利。这些规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是一个很大的推进,其意义不可低估。但修正案在具体程序的设计上,尚有粗疏之处,以致难以明白地体现上述修改的立法精神,同时也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如果不在理论上加以解决,实践中必然各行其是,出现偏差。  相似文献   

17.
建立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是诉讼主体理论、程序正义理念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侦查程序中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开始时间及辩护律师的身份,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该制度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辩护权发展的核心在于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辩护权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需要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法律地位及会见通信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并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改了阅卷权制度,从程序方面强化了对阅卷权的保障,但是阅卷权的享有主体是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当中,阅卷权能否顺利行使,还涉及到阅卷主体的审查,阅卷时间、阅卷完整性的保障,以及需要同意才能阅卷情形的严格界定等问题.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即是保障阅卷权的行使,在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督促权,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20.
刘强  刘刚 《中国司法》2014,(5):92-94
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申诉控告等权利均作了较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但由于相配套司法解释和操作流程的滞后及不明确,对于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尚有所欠缺。本文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为视角,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司法实务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并进行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及应对机制。一、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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