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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是审理通奸罪的机构,它由控告人发动程序,由裁判官主持的陪审团设立案件。陪审员以多数为决定,其判决不可上诉,直接执行。但是,尽管《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设定的目标很高,但其执行效果欠佳,表现为适用案例寡少,且有被滥用的记录。虽然如此,该法把通奸公罪化的做法影响欧美国家的刑法近两千年,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通奸罪之设。这种状况直到近年才改变.通奸逐渐被除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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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第三者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司法实践《日本民法》第752条规定:“由于婚姻关系,夫妻有同居、互相帮助和扶助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一般认为是以“贞操义务”为前提的。作为违反这一“贞操义务”的法律制裁手段,在过去,刑事法律中规定有通奸罪,民事法律中,也规定在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关系时,可以离婚。但战后,这种情况已发生变化,通奸罪被废除,配偶任何一方通好,均被作为离婚的理由而予以考虑。另外,作为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制裁手段,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日本最高法院曾作出了意味深长的判决。1979年3月30日,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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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甚多。主张把通奸规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奸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团结和睦,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奸情杀人,社会危害性大;二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人民群众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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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没有规定通奸罪 ,曾经规定过通奸罪的国家随着时代的变迁也纷纷对其予以废止。而在深受儒教文化影响的韩国刑法中 ,至今仍保留着对通奸罪的规定。近年来 ,韩国国内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通奸罪也有过几次是否违宪的争论 ,韩国的宪法法院在三次违宪审查中 ,分别作出了通奸罪合宪的判决。① 虽然宪法法院始终认为通奸罪的规定是合宪的 ,但是主张其违宪的人越来越多。从三个宪法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 ,韩国法律还处罚通奸行为 ,但正在向不处罚的方向演变。自 1984年以来 ,韩国实际刑事犯罪的数量从 80 3792件上升到了 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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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81-92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第三人明知他人已婚却仍与其保持通奸关系,该已婚者(以下简称"通奸方配偶")有可能依《婚姻法》第46条承担离因损害赔偿责任,〔1〕然而,该第三人(以下简称"通奸第三者")对该已婚者的配偶(以下简称"受害方配偶")是否成立侵权责任?此问题在实践中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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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103-111
一、问题之提出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此法律问题涉及配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就前者,2001年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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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旨在对军人婚姻关系予以特殊保护,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巩固国防。因此,明确“同居”的含义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目前,在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和第181条规定的“同居”一词的含义的解释,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之间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即认为“同居”就是事实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通奸的行为,即认为“同居”即是通奸。第三种意见认为,“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与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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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仅有关于第三者刑事责任的规定,且不尽完善,而尚无关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姘居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破坏婚姻罪论处.此外,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通奸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完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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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3):125-137
一、前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系德国法及瑞士法之用语(Ehestrung durch Dritte),〔1〕指第三人与夫或妻之一方有通奸、同居或其它不正当行为,致破坏或妨碍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所生之关系而言。德国更有学者细分为内部干扰及外部干扰,前者是指由不当行为之一方配偶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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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正确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结婚的行为;二是侵犯军人事实婚姻关系,构成犯罪的,亦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四是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五是被判处徒刑但未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其婚姻仍应以军婚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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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83年第11期《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提出修改刑法第181条的内容,扩大破坏军人婚姻罪的适用范围,我们赞成这一建议。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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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行为伴随着人类文明一直存在,有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伤害极大,因此受尽公众的谴责。人类历史中大多数政权都对此通奸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制裁。在我们中国,历代对通奸行为更是深恶痛绝,一严刑峻法处之。而我国当代法律却缺少对通奸行为的刑事制裁。这导致了社会风气和国民信仰的沦丧。为了彰显我们华夏的民族正义,本文对通奸行为入刑的观点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