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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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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婚检引起热议 2005年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有这样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2.
婚检规定宜引入合宪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锦光 《法学》2005,(9):127-128
近一段时间,因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了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而在各方面引起了轩然大波,可谓议论纷纭。有人认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特别是第12条关于“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规定,作为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有着充分的合法根据的;有人认为,《黑龙江省…  相似文献   

3.
在迈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放弃计划经济时代“包管一切”的思维和想法,是政府惟一正确的选择。2003年,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新人执行。这一转变不论从人权角度说,还是从社会角度说都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而就在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了强制婚检制度。该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第四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5.
关于完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文件作了调整,取消了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实行自愿婚前检查制度。此条例一出台,各地婚检人数急剧下降,婚前保健服务机构“门庭冷落”。《母婴保健法》所建立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已走过近10年的历程,今后将如何发展,本文谈一点肤浅看法。  相似文献   

6.
原告赵昕于1999年元月经朋友介绍与本单位职工李希贤恋爱。1999年10月23日,原告与李希贤到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被告按婚检项目对李希贤进行了婚前检查,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签注“合格,可以结婚”,  相似文献   

7.
婚前保健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依法为公民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一、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工作。(一)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和程序1、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①询问病史②体格检查③生殖器官及第二性征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常规作肛门腹壁双合诊。如发现  相似文献   

8.
国外的婚检     
法国没有健康证明就没法成为合法夫妻法国没有“强制性婚前检查”的说法,但婚前检查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一对正在办理结婚手续的法国朋友告诉笔者,去市政府登记结婚,必须提供两个月内所做检查的“婚前健康证明”,否则就没法成为法律认可的夫妻。婚前检查项目明确,检查场所自由选择,检查结果完全保密,检查费用根据个人医疗保险的规定,大部分可以报销。  相似文献   

9.
李燕  徐晖 《山东审判》2003,19(6):33-35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于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社会各界争议颇多。本文仅对婚检制度的价值、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理由、取消强制婚  相似文献   

10.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确立了强制婚检法律制度。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检报告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2005年6月24日通过审议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笔者仅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强制婚检是否应当设立以及是否在前述法律法规中存在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11.
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是公民保障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应当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之成为"拟制公共产品"。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服务,不宜用一部法律来统一规定,因此全国人大《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法》的立法模式是不适宜的,应当单独出台《基本医疗服务法》。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设施、基本医疗服务人力。公民的医疗服务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救济,医疗服务请求诉讼的类型属于行政给付之诉。  相似文献   

12.
提高婚检率对策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迎秀 《政法论丛》2009,(4):99-103
婚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不纯粹是个人问题;婚检是落实婚姻法的有效手段,发现疾病隐患的重要途径,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的有效措施;婚检给男女双方以知情权,是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幸福的重要保证。然强制婚检取消后,婚检率急剧下降。免费婚检的实行,使婚检率有一定提高,但幅度并不大。应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种类、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加大宣传力度;打破垄断;明确收费标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婚检环境、规范婚检过程;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加强对婚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相似文献   

13.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不会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其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14.
李丹 《法学论坛》2005,20(5):35-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15.
基因筛检是预防疾病的重要的公共健康手段.在基因筛检医疗关系中,医疗机构应将基因筛检的目的、内容、程序、可能的结果、可能的选择等信息告知受检者,受检者享有知情后同意的权利.对于筛检结果,医疗机构应向受检者告知,提供后续解读与遗传咨询,并应采取保密措施,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向雇主和保险人透露.受检者对筛检结果享有隐私权,为公共健康等目的限制隐私权的情形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除政府强制性筛检外,受检者对基因筛检享有自主决定权.政府为了公共健康的必要目的,在法律授权下,可以要求民众接受基因筛检,但应避免对个人身体权和自主决定权的过度侵害,所选手段应限于侵害最小.  相似文献   

16.
王霞  吴勇 《河北法学》2007,25(11):151-154
尽管肯尼亚设计了精巧的宪法机制控制公共支出,但肯尼亚公共资金管理不善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在肯尼亚政府公共资金支出的政治调控远远不够的情形下,法院接受纳税人诉讼以阻止公共资金的非法支出所引起的对公众的损害.纳税人诉讼是指任何已经为其不动产或动产缴纳了税收的人代表所有的纳税人所提起的诉讼.法院享有足够的裁量权去决定哪些案件里纳税人有诉讼资格,这使法院能够在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和保证政府正常运作之间保持平衡.纳税人诉讼将不仅大大有助于对公共支出的控制,而且也给予政府足够的财政空间实施其任务.  相似文献   

17.
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伏晓 《行政与法》2007,(8):60-6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解决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的分工问题。对不同社会事业及相关机构,也必须根据其职能和性质的差异以及市场经济的逻辑采取不同组织与管理方式。中国事业单位改革走调整、规范之路,需要准确界定其性质,把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重建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公益事业改革的双重目标,充分地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协同作用。  相似文献   

18.
孙克  李憬 《行政与法》2007,(11):46-48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人类公共行政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考核机制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针对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对提升公务员队伍的要求,需要从以下方面推动公务员考核机制的完善:完善考核体系,注重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等次,对考核结果合理划分等级;完善考核程序,实现考核公正、公平;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发挥考核激励功能。  相似文献   

19.
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纠纷在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我国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内容既包括资产收益权、管理性权利等基本权能,也包括处分权。婚姻法与商法规范在夫妻共有股权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前者强调夫妻双方“一致意见”,后者要求由公示方行使股权。将不同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进行组合,行使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公示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的法律效果引发了较大争议。商法和婚姻法规范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规范竞合。为解决夫妻共有股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更精细化的规则:第一,在公示上实现商法与婚姻法兼容;第二,在管理权行使上,商法规范具有特殊性,应当优先适用;第三,在行使处分权尤其是公示方擅自处分股权的问题上,婚姻法要求的夫妻一致意见具有特殊性,应当将商法与婚姻法综合运用以完善现有规则;第四,针对公众公司股权行使应保障商法优先。  相似文献   

20.
公共服务既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也是公法研究的时代课题。滥觞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全球公共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公法,应当全面回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通过公法变革来拓展公共服务范围,确立公共服务原则,建构公私合作公共服务模式,重塑公共服务程序,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制度,以实现公共服务供求关系的平衡,并推动公法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从以强制性行政管理为主旨的传统模式向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现代模式的深刻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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