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其设置的初衷在于挖掘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厘清司法确认的对象、选择可行的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司法确认的效力、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是构建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2.
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3.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四种类型。长期以来,各调解方式之间由于缺乏必要的衔接、配合、沟通机制,在实践中往往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为此,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有关职能单位各负其责、  相似文献   

4.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行政司法力量,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运用行政调解的手段调解当事人间发生的纠纷、矛盾已经成为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中,由于调解范围不明确,常使得行政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优势难以发挥,影响了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进行。  相似文献   

5.
行政调解作为“大调解”中的一极,在理论研究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混乱,有必要“正本清源”。行政调解是具有行政指导性质的,解决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自治原则、弱合法性与善良风俗相平衡原则以及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原则;为了保证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对调解协议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途径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6.
我国版权争议的调解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司法调解为主导力量,民间调解发展方兴未艾,而行政调解作用亟待增强。该三种模式的治理路径包括厘清法院委托调解的性质,努力实现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增强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培育多元调解主体,采取多样化形式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机制,实现我国版权争议调解机制的理性发展。  相似文献   

7.
李冰 《人民调解》2006,(5):15-17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8.
司法调解,是指在县(区)或乡(镇)司法行政机关主持下,依法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疑难、复杂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司法部已将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列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十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其中,建立司法调解程序便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我国对人民调解程序早有规定,但对司法调解程序则还没有相关规定。为此,笔者拟对司法调解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以听证会为基础建立司法调解程序。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的必要性 以听证会构建司法调解程序,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的制度需要,也…  相似文献   

9.
学术界普遍认为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种。实际上 ,调解应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六种。  相似文献   

10.
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非诉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协议内容无违背  相似文献   

11.
何炼红 《法律科学》2014,(1):155-165
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伴随着政府服务功能的发展,从行政裁决范畴中独立出来的一种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然而,以《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为样本进行剖析的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调解目前在性质上仍然被视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调解过程习惯性地被烙上了行政执法的色彩,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应尽快实现从传统执法到现代服务理念的更新;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办法》,从制度层面切实推进行政调解服务主体的多样化、服务对象的类型化、服务程序的精细化和服务损害的可救济化。在实践层面,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克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障碍,实现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2.
“皮筋”变“钢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代伟 《行政与法》2010,(11):27-29
在行政执法中如何克服随意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是所有行政机关一直深入研讨的课题。现实的自由裁量权是"皮筋",期望中的自由裁量权是"钢尺","皮筋"变为"钢尺"的过程,是漫长的,需要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身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共同努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制约、压缩执法人员手中的"弹性空间"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13.
王霖华 《河北法学》2012,(8):100-101,102,103,104,105,106,107
于司法权运行场域之视角,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是一种"会场司法"模式;"从‘剧场’到‘会场’"象征着我国行政案件司法权在两种不同空间场域先后运行之时空路径和"仪式与非仪式结合运行"之理想类型,反映着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结构。"会场式司法"是自治本位和纠纷解决型而非传统的政府本位和科层型司法,展现着民主、合意、开放、和谐的司法权形象,是对基于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所建构的"剧场式司法"程序及其价值的解构,但其制度性弊端和运作不当之风险决定应按正当程序标准进行重构:在价值构造上实现程序之内在价值、直接外在价值及衍生价值的统一;在规范形态上具备形式法治之外观与实质法治之内涵。  相似文献   

14.
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改革不应该是对司法管理权的完全否定,也不应该是否定司法管理权的行政属性。它强调的是限制或弱化当前一头独大的司法管理权,剔除其高居于司法权之上的压制性力量,将其压缩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并发挥其正面功能。司法管理去行政化的目标就是理顺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达到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平衡。这是司法管理机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其远期目标应当是构建一种以司法权为主、以司法管理权为辅的司法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5.
司法调解的性质以及司法调解是否可以运用于对行政争议的化解一直以来都是行政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将司法调解的性质定位在一种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独立调解权的地位上应该是合乎实际的二者并行不悖。行政争议是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调解的途径寻求解决的,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行政关系。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观点否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受此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审判实践中,以"协调"、"和解"等形式变通适用调解的做法一直存在。这一矛盾根源在于将"公权力不可处分"、"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等学说的绝对化。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渐成趋势,使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但同时,行政裁量权的有限性和契约行政的局限性,又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是一种有限的调解。  相似文献   

17.
冯一文 《河北法学》2012,(4):146-153
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及法官三方力量博弈的角度看,受制于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当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管辖"使得强势的行政权与次强势的司法权强强联合成为现实,进而导致弱势的原告"告状难"。司法权行使去当地化,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司法权行使去裁定化,杜绝司法权不当行使;赋予原告充分的案件管辖选择权,提升其对抗行政权、司法权的能力,促成三方力量平衡,是解决民告官"告状难"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18.
法院调解的目的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许少波 《法律科学》2007,25(4):71-77
法院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梳理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追问法院调解存在的目的已成为必须.法院调解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调解的特殊目的--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和追求效率.一般目的为一切调解制度所具有,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特殊目的是调解制度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反映其自我存在的意义.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共同统一于调解制度的各个构造要素和运作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19.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诉讼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相关职权履行不到位衍生了鉴定失序的现象,尤其是目前“诉讼掮客”引发的“鉴定黄牛”,更加剧了司法鉴定的乱象。由于理论对鉴定失序的原因研究不充分,司法实践对此现象分析的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基于此,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更需要在强化司法行政有效管理和保障鉴定能力提高的基础上,更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地扮演“第二守门员”的角色,履行鉴定启动决定权和鉴定使用选择权的控制职能,借助于鉴定人出庭作证来控制重复鉴定,同时还应通过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权利使司法机关采纳鉴定意见获得可接受性,进而降低当事人重复鉴定的欲望,使司法实践中鉴定失序在正途中被不断纠正。  相似文献   

20.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权力制约、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行政诉讼法》已经很难有效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针对行政诉讼的"五大门"问题,即受案范围狭窄、受理"门槛"过高、司法不独立、纠纷解决能力差、制度存在漏洞等,分别提出立法建议,为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