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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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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轻罪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实践中存在行刑反向衔接及双重激励的问题。涉案企业在刑事程序中进行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在移送行政机关审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时,如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机关能否再给予涉案企业从宽处罚的激励,存在诸多争议。在遵循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违法情形、危害程度及合规结果,在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的条件下对涉案企业予以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2.
陶朗逍 《法学》2023,(2):135-147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传统行刑衔接程序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在合规互认、合规监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行刑机关的权属分立使企业竞合责任的处理程序成为固有难题,“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会降低办案效率,无法合理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推动形成的“一体化处罚观”。域外国家在面临相似问题时改先后执法模式为平行执法模式,鼓励行刑机关配合执法,以“捆绑式和解”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我国应将企业犯罪的主要办案顺序由“行刑衔接”改为“行刑平行”,结合第三方机制的本土经验,由行刑机关联合成立委员会,指导办案人员在保障执法和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在调查取证、协商和解、合规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合。  相似文献   

3.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相似文献   

4.
刘艺 《当代法学》2024,(1):83-94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急需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刑行衔接,以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红利,依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刑行衔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6.
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奋飞 《政法论坛》2022,(1):104-116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  相似文献   

7.
行刑衔接中“以罚代刑”问题严重,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法律依据的不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积极性不够以及衔接措施有限、监督乏力等。对于此问题,首先,应当完善立法,制定效力层级较高的、统一的法律,补充、完善相关的程序、证据规定。其次,加强对行政罚款的监督管理,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考核、奖励和惩处制度,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入手,促进案件的移送。再次,应当拓宽“行”和“刑”之间的联系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站,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网上信息共享平台等制度,促进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最后,通过以上的信息交流,为监督提供途径和线索,加强对行刑衔接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高景峰 《政法论坛》2023,(1):117-131
推进立法完善与增强合规质效,是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的基本维度。立法完善要综合考量刑事实体与刑事程序,渐次推进。单位犯罪归责要在法教义学下保持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辩证统一,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归责机制“合规调适”。刑事诉讼法中,应设立单位合规特别诉讼程序,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案件适用范围、行刑衔接、合规考察期设定等;法律的修改既需要理论支撑,更需要实践的证成,这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效直接正相关。综合有效合规计划、检察主导作用发挥等重点环节的改革创新,数字化是监督评估质效的关键变量。通过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数据模型,推进第三方机制数字化监督评估平台、规则与机制建设,建构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算法治理范式,是提升单位犯罪治理效能,检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9.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有利于落实平等保护,应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涉各类企业案件中的适用,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而检察机关针对重罪案件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需向法院提起公诉。现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案中缺乏法检程序衔接的内容,因而有必要分析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鉴英美暂缓起诉制度的经验,结合企业合规试点情况,将企业合规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法院运用合规结果,进一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法检衔接程序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0.
企业合规行刑衔接问题是当前企业合规改革中的重大课题之一。随着企业合规改革不断推进,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工作中逐渐暴露出衔接配合规则缺失、合规结果激励有限等现实问题。有必要从合规案件移送、合规过程互助、合规结果互认、合规资源共享、合规平台共建五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合规整体质效。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探索形成了“简式合规”与“范式合规”两种合规模式。合规检察建议具有节约成本、灵活简便等优势,是开展“简式合规”的主要手段。但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还存在质量不高、落实不严、刚性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深入企业调研、引入专家“外脑”、加强对下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质量,通过把握检察建议制发时机、加强跟踪监督、强化行刑衔接等方式增强建议整改落实效果,并进一步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配套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  相似文献   

12.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3.
恐怖主义行为因情节不一可区分为恐怖主义行政违法行为与恐怖主义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对其认定采取的是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模式。虽然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恐怖主义认定的实践和理论中都具有行刑衔接的必要性。由于存在立法价值选择上重安全轻自由、反恐立法体系组织上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导致出现反恐对象指向不明、立法体例合理性欠缺、执法司法程序衔接不力的问题,影响了反恐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对此,应从理念导引、形式与实质并重的法律保障方面建构恐怖主义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4.
李本灿 《现代法学》2023,(2):139-15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形成了诸多经验:在程序选择上,可以充分挖掘现有的程序资源。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轻罪一律不诉的观点不宜接受;在程序衔接上,侦查阶段启动合规监管应当谨慎,行政机关的参与亦应有边界;在效果延伸问题上,应当着力实现个案合规到行业治理的延伸。试点中的突出问题是:犯罪主体与合规考察对象错位;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纠缠不清;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规则不清。在合规考察对象问题上,单位犯罪条款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有实施合规考察的空间,单位意志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不宜实施合规考察;在合规方案的选择上,专项合规概念应予以抛弃;在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问题上,宜尽快构建明确、规范的轻缓化规则。  相似文献   

15.
李伟 《人民检察》2023,(3):31-36
典型案例展示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鲜活实践,反映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检察思维。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的描述更为细致和全面,基本按照案件办理的流程完整介绍了企业合规整改的酝酿、启动、开展和验收等环节,通过实例诠释了相关规范,对推进改革有较强的指引作用。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下的企业合规程序具有检察主导、专业适配、程序透明、行刑协同、延伸治理等特征。未来选取合规典型案例应向大型企业拓展,向侦查阶段延伸,并注重厘清合规整改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定位。  相似文献   

16.
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合规不起诉型三种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不干预行政处罚裁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线索作形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实质审查并开展监督。合规不起诉型的衔接本质目的是实现合规从宽互认和接续监管,检察机关对如何从宽处罚应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形式审查和跟踪监督。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制度,是强化行刑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实践中检察意见专业性、精准性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直接或间接导致文书适用不规范、部门间线索移送不顺畅、行政机关接受度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检察意见质量这个关键,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视角融入检察意见制发环节,从作好行政处罚行为定性、判断好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审查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提升检察意见的质量,从而进一步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8.
<正>为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做实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2020年3月,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改革试点在全国推行。在此过程中,笔者所在的律所办理了多起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所在团队担任第三方监管人办理的“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入选最高检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9.
张崇胜 《政法学刊》2023,(4):103-111
当前会计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机制并不顺畅。实体性衔接层面,《会计法》与《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对应、行政责任和刑事罪名体系衔接缺位;程序性衔接层面,程序规范位阶不高、移送机制不健全、知情渠道不顺畅以及监督机制孱弱。会计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以“权力制衡”和“法律责任竞合”为理论基础,以“有限的一事不再罚”和“先行后刑”为适用原则。在准确理解“同一违法行为”基础上,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层面展开机制完善:一方面扩展会计犯罪行为主体范围与对象范围,增设资格刑作为会计犯罪刑罚种类,通过“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模式”在《会计法》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罚规范;另一方面建立案件移送备案审查制度,探索联合执法模式,完善行刑衔接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证据的合理转化与使用机制。  相似文献   

20.
王帅 《当代法学》2021,35(1):71-82
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本质上是行刑反转,背景是针对行政犯的行刑协同共治,目的既在于避免再次刑事犯罪,也在于避免再次行政违法,从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在解释这一条款时,应当基于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紧密联系,将接受责令改正纳入到"接受行政处罚"的考量中,建立"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二元互补型行政法治理结构,确保合规的实现。解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需建立审查机制,确保在惩罚效果保留的前提下发挥出反向激励效果。审查结果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审查对象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实际效果,在行为方式上应体现为行为人主动参与。通过解释,对逃税罪的治理最终应形成"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梯度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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