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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于义务而言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行使坦白权的时候,司法机关就有了对坦白者酌情从宽处理的义务;同理,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行使沉默权的时候,司法机关也就有对沉默者予以必要限制的义务。从权利的基本内涵看,拥有权利就是在不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凡是负有义务则“必须为”。可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时既不负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也不是应该沉默,而是允许在有限制的条件下保持沉默。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强制、胁迫、…  相似文献   

2.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原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跨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两个司法解释,且两司法解释对于立案追诉标准并不一致,涉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解与把握。本文主要讨论连续状态的犯罪跨越数个司法解释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辩护人委托权辩护人委托权,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一般而言,刑事追诉程序的结果是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其将来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因遭受追诉而承受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等等。  相似文献   

4.
刘强 《研究生法学》2009,24(3):90-104
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  相似文献   

5.
许冷 《中国司法》2009,(9):84-88
1996年,我国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首次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此后的十几年,法律援助无论在国家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取得了较为积极的进展。但是,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被追诉人法律援助的期望没有止步于此。本文围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   

6.
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以来,司法机关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启动追赃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该程序在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全面领会把握该项立法的本意,并在诉讼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认定上设定了程序性障碍。本文试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受案范围受到限制、立法未赋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诉讼权利、严格的刑事证据标准导致多数追赃案件无法启动特别程序、我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决难以在外国得到有效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司法认定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完善的意见,包括对“逃匿”情形作立法和(或)司法上的扩大解释;赋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权利;完善公告境外送达的司法协助程序,健全我国生效的没收裁定在国(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刑事司法协助诉讼机制;证据标准参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慎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  相似文献   

7.
论侦查程序中的会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我国立法应以被追诉人为基点完善对会见权的设计。首先,应明确规定会见权的权属,在侦查阶段赋予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其次,应确立自由会见的原则,对少数限制会见的例外情形,立法应予以明晰准确的界定;会见权的本质是交流权,应在侦查程序中赋予律师阅卷权和...  相似文献   

8.
<正>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并就管辖异议之诉作出具体规定后,管辖异议之诉已成为经济纠纷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林日华同志在《现代法学》1990年第3期《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一文中,就管辖异议之诉的概念、条件,实践中  相似文献   

9.
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一种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段,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是否有利于打击犯罪而自由裁量适用与否。但这种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很难起作用的陬保候审权申请权",共同造成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适用取保候审却未适用的情况,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权",使其能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岚  王媛媛 《河北法学》2003,21(2):92-94
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对于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和民主精神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 ,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观念、利益选择和制度偏重上存在着一些不足 ,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尚未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所采纳。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 ,建立适合我国的刑事被告人审判异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指为确保那些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自由、生命、财产等实体权益不受非法损害,而赋予其必要的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的诉讼主体,与案件结局有着切身利害关系,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使其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极为必要。八届人大修正的刑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尤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以保证其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的情况下尽最大能力与控诉之偏差错误相抗衡,切实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规则》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采用的是"参照式"立法模式。参照式立法未注意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区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被忽视;被害人话语权过度张扬有违公平。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制约两大决定权原则;赋予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原则。应当增设或细化以下制度安排: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环节的启动权;二是增设决定说理制度;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决定救济权。  相似文献   

13.
周小娟 《法制与社会》2013,(14):261-262
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控告申诉权的规定,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主体地位,而不再仅仅是被追诉的客体。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15.
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应当说,刑事诉讼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的发展史。由于律师辩护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世界上发达国家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 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可否视为一种视听资料证据,学术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所作的陈述,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是一种言词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而人的陈述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7.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近新颁布的《刑诉修正案》首次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史上不可忽视的重大进步,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它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权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维护其基本权利。然而,只在《刑诉修正案》证据制度章节中添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一言具体该怎样适用还有待商榷,它如何充分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也还需要进一步在制度和实务上做出规范和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俞炅雨 《中外法学》1990,(3):48-50,72
<正> 近几年,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它既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同时又直接威胁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它已成为司法界的一大公害。正是从消除并预防这一公害出发,法学界有人提出了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管辖异议权并进而建立管辖异议之诉的设想,司法机关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确认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和异议之诉。考虑到目前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这样一种设想并采取这样一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它也能在一事一时中起点积极作用。但是,这样一种设想和做法是否具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尤其是,它是否能遏制住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廷,倒是值得研究的。  相似文献   

20.
《监察法》第22条第2款赋予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这里的涉案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可能指向每个人,范围过于广泛。而涉案人员中的多数不是党员或公职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款作出扩大解释,明确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实行并案管辖,存在一系列隐忧。为此,应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监察管辖制度,严格控制作为留置对象的涉案人员的范围,从严掌握留置条件。监察机关并案管辖限于涉案人员中的公职人员,并合理限缩管辖的罪名。待主案监察调查结束后,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补充侦查。同时,加强监察管辖中涉案人员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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