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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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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2.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3.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4.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救济时效届满之后向法定机关再次提起处理的请求,行政主体重申原行政决定的行为。通过对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分析,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解释》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救济应当视具体情形来决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申诉作出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5.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第2款因没有区别复议决定不同的具体处理情况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存在违反行政法理论和在实践中无法适用的可能。该款可以考虑修改为:“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决定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  相似文献   

6.
现行立法对确定行政委托被告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在立法上将行政委托和行政代理相区别;在审理行政代理案件时,应将代理机关和被代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复议维持决定应进一步区分真伪,对真复议维持决定应明确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多个被告,其中有不适格的被告时,法院应先予释明,如原告坚持原诉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应拆分原告的起诉,分别下判。  相似文献   

7.
王万华 《法商研究》2021,38(5):1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10.
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  相似文献   

11.
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妥当性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成波 《法治研究》2013,(11):72-78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解决主渠道功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复议,不能一概论之,应该在周延的类型化区分基础上,有选择地将之纳入复议。综合考虑,内部行政行为中的人事行为、机关对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复议,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而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复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由于制度上的缺陷,行政复议效率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批评。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形同虚设”,“复议案件过少,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而言起不到过滤作用,谈不上减轻法院负担。”有的认为,现行的复议制度“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工作,反而在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使得本来就有难度的‘民告官’案件变得‘难上加难’,增加了社会维护公正的成本”。有的认为,“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却仍然作出维持决定或不作决定,复议机关的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复议这一独立的权力监督、权利救济制度虚置,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协议皮宗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9条2项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即是说,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原则上应当先解决在行政机...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这项规定明确地把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置于行政诉讼外的法律地位,它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要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裁决,就可置身于行政诉讼之外。而不承担行政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有必要加以探讨。我们认为从法理上分析,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被告  相似文献   

15.
倪志凤 《法学杂志》2003,24(5):27-29
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6.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刘德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应予修改.其理由是:第一,仅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目的相悖.公民、法...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查一起不服复议机关部分维持原治安处罚裁决的行政案件时,发现复议决定是在超过法定期限数月后作出的。对该案是否应该受理的问题,我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原处罚裁决已生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复议决定尽管超过法定期限,但部分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王家跃王家跃同志: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不能当然地被视为无效。在该复议决定…  相似文献   

18.
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姜来武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依法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通过行政复议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保证。作为权利遭受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侵害的一方,即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相似文献   

20.
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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